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變遷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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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楠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確立和穩固,資本市場的發展進一步深化,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也實現了一係列變遷,特別是股權分置改革極大地改變了原有資本市場同股不同權等矛盾突出的問題,文章以股權分置改革為劃分時點,在研究股權結構演變的基礎上,探究後股權分置時代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發生的變化,並提出一些對策。

關鍵詞:股權機構;公司治理;結構變遷

中圖分類號:F27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4)08-0167-02

1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變遷

1.1 股權結構的基本定義和意義

股權結構是指公司股權比例配置的結構,也即不同性質的股份所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及其相互關係。股權結構有多個研究維度,如股東的類型及各類股東持股比例、股權集中度、股東穩定性、高管層的持股比例等。股權結構決定了股東的不同權利,決定了公司治理結構和相應的效率,進而對公司績效產生影響。鑒於股權結構意義重大,一直是學術界關注的重點。

1.2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變遷

股權分置改革是推動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變遷的重要因素,股權分置改革後,資本市場的原有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本文以2006年的股權分置改革為界限,把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劃分為前股權分置階段、後股權分置階段。

1.3 前股權分置階段

該時段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其中,國有股和法人股高度集中且不可流通,可流通的社會公眾股隻占總股本的很小比重,即股權分置。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國有股一股獨大。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國有企業改製而成。一股獨大引發了各種問題,一是委托代理問題,由於所有權與控製權的分離,國家或者國有企業作為大股東,缺乏監督公司代理人的積極性,弱化了大股東對代理人的監督;二是“內部人控製”,經理人過度追求在職消費、過度投資,甚至發生將國有資產轉移到自己手中的掏空行為。同時,由於中小股東股份份額小,在董事會中難以獲得席位,缺乏監控的動力與實力,大股東又失去了中小股東的監督,侵占中小股東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

(2)流通股過於分散。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尚處於起步階段,持股比例較低,力量薄弱。廣大的中小投資者雖然總數比例很大,但持股比例很小,相對處於弱勢。中小投資往往不是出於長期投資考慮,而是為了短期內獲得資本利得,從而導致了我國資本市場的投機性,不利於形成合理的股權結構。

(3)股權激勵機製失效。股權激勵沒有達到最初目的,不僅沒有真正激勵管理層,反而淪為管理層尋租逐利的工具,主要表現在,管理層常常操縱激勵方案的設計。國有企業中,這種現象尤其明顯,股權激勵常流於形式。

1.4 後股權分置階段

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與國際接軌的壓力加劇了股權分置與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矛盾。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啟動,同年,《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改革試點正式啟動,2006年10月10日,中石化股改完成後複牌,標誌著中國A股市場股改基本完成。

作為解決資本市場曆史遺留問題的一項重大製度變革,股權分置改革意義重大。從國有股配售到國有股減持再到股權分置改革的推出,通過送股、派現、縮股等多種股改方案,逐步突破了股權分置這一資本市場發展的基礎性障礙,基本恢複了同股、同權、同利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本來屬性,資本市場發生了重大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股權結構得到改善。股改使得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下降,有助於改善“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緩解了非流動股和流通股的流動性差異,控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的利益趨向一致,控股股東追求的目標由淨資產最大化轉向股票市值最大化,為進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結構起到了積極作用。股改以來,非流通股比例逐步下降,流通股比例不斷提高,從2005年6月(股改啟動期)的36%上升到2007年8月的41%。該個比例還在不斷增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