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稅收分權製之國際比較研究與借鑒(1 / 3)

稅收分權製之國際比較研究與借鑒

理論探索

作者:王靜靜

【摘要】稅收作為政府公共收入的重要形式,在大多數國家都實行了稅權劃分。本文比較研究了美、德、法和日的稅收分權體製,分析了我國目前稅收分權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改進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稅收分權體製稅權劃分

稅收分權財政管理製度,簡稱分稅製,是指將國家的全部稅種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劃分,借以確定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收入範圍的一種財政管理體製。其實質是根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權確定其相應的財權,通過稅種的劃分形成中央與地方的收入體係。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稅收分權製度,以實現運用財政手段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目的。

1994年,我國實行了分稅製的財政體製改革。財政分稅體製的確立,劃分了中央和地方財政之間財權和事權的範圍,實現了計劃經濟財政體製向市場經濟財政體製的平穩過渡。分稅製以後,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迅速增強,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得到發揮。但是,當時的分稅製,並不是真正的財政分權體係,隻是一種過渡性的安排,與目標模式有很大距離,是不徹底的漸進式改革。當時的考慮是通過逐步深化改革來解決省以下各級的財力分配問題。近二十年過去了,省以下財政體製並沒有真正進入分稅製軌道,我國並沒有建立起嚴格意義上的地方稅體係。

一、經濟發展水平約束下各國稅收分權體製比較

1、美國稅收分權體製的特點

美國是聯邦製國家,政府機構分聯邦、州、地方三級。三級機構均有相對獨立的稅收體係,都擁有獨立的稅收立法權、管理權和征收權,各州、地方稅收的確定不須聯邦審核批準,沒有統一的類型規範。稅種享有方麵,與國際上普遍按稅種來劃分收入不同,美國采取稅源分享的形式來劃分稅收收入,這是一種稅收收入分權式的分稅製度。聯邦政府的主體稅種是所得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州政府的主體稅種是銷售稅和貨物稅,地方政府的主體稅是財產稅。這使得三級政府各自擁有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為履行各自職責、合理進行資源配置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也因此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依賴性較小。美國憲法對各級政府的財權作了具體限製,任何一級政府都不能妨礙其他政府的合法活動,稅收製度效率相對較強。

2、德國稅收分權體製的特點

與美國一樣,德國也是聯邦製國家,財政管理實行聯邦、州、地方三級分稅體製。但德國實行共享稅與專享稅共存,以共享稅為主的分稅模式,這在聯邦製國家中是個特例。德國政府收入分為聯邦專享稅、州政府專享稅、地方政府專享稅、共享稅四大類。共享稅收入按一定比例,在聯邦、州和地方政府間進行分配,共有三種,即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及增值稅。雖然共享稅種類不多,但其收入約占稅收總額的75%。專享稅收入分屬於聯邦、州和地方政府,由各級財政獨立征收和使用。德國稅收的立法權高度集中在聯邦政府,共享稅和聯邦稅由聯邦立法或聯邦有優先立法權。對各州的專享稅,聯邦仍有優先立法權。在稅收征管方麵,德國的稅務機構並不單獨設置,隻是財政部的一個下屬機構。稅收征管權相對集中於州政府一級,聯邦政府負責征收很少一部分的專享稅,大部分專享稅由州政府管理。州政府管理的稅收除了一部分聯邦專享稅外,還包括州政府的專享稅和全部共享稅。德國共享稅為主的財權劃分模式,有效保證了各級政府有相對穩定的收入,這對於發揮各自的職能非常重要。

3、法國稅收分權體製的特點

法國是單一製國家,政權分為中央、省、市鎮三級,實行中央集權的管理體製。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於中央,地方政府隻享有有限的立法權。在法國,中央稅與地方稅劃分徹底,無共享稅。稅收收入主要集中在中央,中央稅收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較大。在稅收管理上,中央政府掌握著主要的管理權,地方政府管理權較小,隻能在中央立法的範圍內對屬於本級政府的地方稅行使征收權,收入份額較小,地方對中央政府的依賴性較強。但是,法國建立了健全的轉移支付製度,注重國家宏觀調控過程中的再分配功能,法國地方政府收入中相當大一部分是中央政府的專項補貼,體現了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實現了社會分配的公平效應。

4、日本稅收分權體製的特點

日本行政區劃分為三級,即中央、都道府縣以及市町村,都道府和市町村統稱為地方自治體。日本的稅收劃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國稅由中央或中央派出的機關直接征收,地方稅則由都道府縣和市町直接征收。國稅中有法人稅、所得稅、酒稅、專賣收入稅等,這些稅征收麵廣、數量大;地方稅則是一些零星、分散、地區性強的稅種。中央稅和地方稅均由國會統一立法,地方稅以《地方稅法》的形式加以確定。地方政府根據國會頒布的法律製定屬於地方稅種的條例。從事權和財權相對統一的角度看,地方稅收收入相對不足,需要中央政府實行再支付製度,但對中央政府的依賴性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