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稅收分權製之國際比較研究與借鑒(2 / 3)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受經濟、政治、法律以及曆史文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世界各國對稅權的劃分並不一致,甚至存在著很大的區別。美國實行高度分權模式,法國實行高度集權模式,德國實行相對集權模式,日本實行適度分權模式。但是,不論何種模式,不同國家在稅收權利劃分上均兼顧中央與地方的利益,注重兩者之間的有機結合,互為依存,相輔相成。稅收權利是集中還是分散,各有利弊。一般而言,集權的有利之處是能夠增強中央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便於中央政府集中財權對財政資金進行統籌安排;不利之處是可能造成地方政府權限過小,財權與事權不相匹配,限製地方對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提供的積極性以及效果。但是,中央政府在稅收權利劃分上均占據主導地位,盡管在集權、分權上,中央與地方既互為依存、相輔相成,又存在一定的利益衝突和矛盾,但是集權是中央與地方關係的主流和基本特征,政府間稅收立法和稅收收入的集權或者分權,都必須保證中央政府在稅收權利劃分上的主導地位。在稅收權利劃分上,隻有分權形式、分權基礎或者程度的差異性,並沒有絕對的稅收集權或者稅收分權,不能把稅收權利劃分絕對化。稅收權利的劃分都以經濟效率的提高、彌補製度效率的負麵影響為前提。從政府事務強度看,稅收分權降低了稅收的製度效率;從收入角度看,稅收分權卻提高了經濟效率。

二、我國當前稅權劃分的特點和存在的問題

1、我國稅權劃分的特點

我國在稅權劃分上實行的是相對集中的模式,介於法國和德國之間。其特點是:在稅收行政方麵,設置國稅與地稅兩套機構,分別行使中央與地方稅款的征收權。在稅種劃分方麵,有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三種類型,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收入權利,但利益明顯向中央傾斜。目前,消費稅與關稅屬於中央,營業稅、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屬於地方,增值稅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75%,地方25%),企業所得稅也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60%,地方40%)。在稅收立法權方麵,立法權高度集中,中央稅、地方稅以及共享稅的立法權幾乎都集中在中央。地方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和減免政策等也完全集中在中央。

2、稅權劃分存在的問題

任何一種稅權的劃分都有利有弊,我國稅權劃分也不例外。有利之處在於:稅權的相對集中,有利於增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保證國家意誌的有效貫徹和實施,便於中央政府對財政資金進行統籌安排,有利於國家對公共產品和公共福利的投入和建設。但這一模式也存在諸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麵。

(1)稅權的劃分缺乏穩定的法律規範。在法製化水平較高的國家,稅權的劃分一般通過憲法予以明確規定,或至少由最高立法機構通過的基本法律予以規範。我國憲法規定:稅收法律應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製定,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在本部門權限內製定部門規章。但現實中,我國絕大多數稅收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直接頒布,或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擬定而以國務院批轉的形式頒布。稅法的解釋或細則的頒布則往往授權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立法缺乏規範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如恢複征收居民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調整居民買賣二手房產交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等,均由相關部門倉促出台文件予以執行,雖然都是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但此種處理方式顯然有違我國憲法。

(2)稅收分享向中央集中,造成中央財力強大,地方財力不足。政府級別越低,財權越小,但行政實務的處理主要集中在基層,致使財權與事權不匹配,製約了地方政府的能力和積極性。地方政府為了自身財力的擴大,會進行製度外收支擴張,我國在稅收名義之外存在的數額龐大的收費即由此產生。地方政府通過收費解決收入不足的問題成為常態,影響了正常的宏觀經濟以及財稅秩序。

(3)中央轉移支付的規則不明確。上級政府權利過大,部分部門權利過於集中,個人決策權利過大,政策製定缺乏法律規範性,主觀性強,造成中央與地方之間以及部門之間經常進行不規範的利益博弈。權利過度集中卻缺乏有效製約與監督,極易造成官僚主義、浪費和腐敗,失信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