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稅收分權製之國際比較研究與借鑒(3 / 3)

此外,由於體製與製度的原因,許多地方存在地方政府或政府領導幹預稅收的問題。

三、完善我國稅權劃分的建議

1、完善稅權劃分的法律依據

關於稅權劃分的原則性規定應當寫入憲法,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稅權劃分的條款或者製定有關稅權劃分的憲法性文件或基本法律。全國人大依據憲法製定相應法律,明確規定我國稅權劃分的基本模式。製定與頒布《稅收基本法》,盡管對此立法是否有急迫性各界存在爭議,但借鑒、仿效《會計準則》、《財務通則》製定稅收相關的《稅收通則》、《稅收準則》是必要並且可行的,可使稅權劃分更加規範、權威、穩定、清晰和可操作。

2、完善稅收立法權

根據“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製管理權”的總體要求,按照合理分權的原則,中央稅和地方稅的立法權全部歸中央。凡有關稅收法律的基本原則、通用條款、稅收立法權限、稅收行政執法、稅務機關及納稅人的權利、義務等基本和共同的內容,都可以通過稅收基本法規範,由全國人大立法。凡全國性稅種的立法、稅法的製定、頒布以及修改、補充、廢止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賦予國務院及其財稅主管部門、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製定稅法實施細則及行政解釋權,並授予地方性稅收法規製定、頒布、解釋、調整的權利。由地方決定是否開征一些符合地方特色的小稅種。取消地方設立的各種具有稅的性質的收費項目,改為規範的稅收形式征收。

3、完善分稅製度

分稅製造成的最大結果是富了中央,窮了地方,地方缺乏主體稅種,收入缺乏可靠的稅源保障。盡管地方征收的稅種數量比國稅部門多,但大多是一些稅源分散、征收成本較高的小稅種,營改增後,原來作為地方稅主體稅種的營業稅也成了中央與地方共享稅,造成地方稅源的下降。地方政府的財政得不到保障,不利於地方的稅收公平。因此,積極培育新的地方主體稅種就顯得非常重要。應當穩妥推進環境稅、遺產稅、房產稅的實施,使其成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增強地方財政實力,同時促進地方企業和政府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抑製房產投資,促進社會公平和可持續發展。

4、完善稅收征管體係

我國分稅體製中設立的國稅與地稅分屬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門,在實踐中各司其職。增值稅擴圍改革試點後,地稅的去留引發諸多關注。目前,有兩種思路可供選擇:一個是國稅、地稅合並,建立全國統一的稅務機構,在統一的稅務機構中實行國稅、地稅業務分別管理。這樣既便於貫徹中央統一的稅收政策,又解決了國稅、地稅兩個征稅主體交叉征收的矛盾。降低了稅收征管成本,增強了稅收征管效率,對企業而言,也減少了稅收遵從成本。二是維持國稅、地稅分設的現狀,合理調整稅收征管範圍。按照中央稅、共享稅由國稅管理,地方稅由地方稅管理的原則劃分稅收管理權限。國稅、地稅的稅收管理權限劃分納入法律框架,保證權威性、規範性和穩定性。考慮將社會保障費等地方政府收費項目納入地稅係統。無論哪種思路,國稅和地稅兩套稅收征管體係都應該在稅款征收、稅收稽查、打擊犯罪等方麵進行信息整合和共享,加強合作。

5、完善稅收司法權

我國稅收司法工作滯後,稅收司法權配置不合理,應當減少稅收司法層次,簡化稅收司法程序。我國行政機關層次多,省下設市,市下有縣、區、鎮、街道,又有國稅、地稅之分,層次繁雜,影響征收效率和納稅人權利。為此,對於功能重疊的稅務機構應當予以合並或精簡,並且在不影響我國當前司法權利結構和司法體係獨立、完整的前提下,可考慮適當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司法權,從而使其在提高征管效率、維護正常經濟秩序方麵能夠更好、更充分地發揮作用。

(注:基金項目:本文為江蘇省教育廳高校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2012SJD)研究成果的一部分。)

【參考文獻】

[1] 吳宇暉、張在茂:稅收分權體製之國際比較研究[J].稅務與經濟,2008(5).

[2] 傅子恒:發達國家稅權劃分模式與完善我國分權製之淺見[J].現代財經,2010(12).

[3] 薑孟亞:地方稅稅權的基本構成及其運行機製[J].南京社會科學,2009(3).

[4] 董陽、羅強:中央與地方稅收分權的影響因素分析[J].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07(4).

(責任編輯:劉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