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戀觸礁隱私
社會
作者:龐紅兵
案情回放
26歲的四川省遂寧市蓬溪縣人高媛(化名)與男友交往3年,約定2013年5月舉辦婚禮。不料,在婚期前夕,男友離開了她。原來,愛美的高媛3年前在遂寧陽光麗人醫院對鼻梁、臉部進行了整形。而數月前,男友家人在大街上發現了她整形前後的多張對比照片,男友認為高媛欺騙了他,導致原本的有情人最終分手。
最近,高媛的律師已向四川省遂寧市陽光麗人醫院和容光整形美容醫院發去律師函,就兩家醫院侵犯個人隱私和肖像權進行索賠,同時要求醫院公開致歉。
這一事件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其涉及的隱私權和知情權也引來一片熱議,究竟如何從法律視角看待此案呢?
法律解讀
解讀一:公民隱私權與知情權
隱私權是近幾年才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即便在西方,隱私權這一概念的出現也隻有100多年的曆史。隱私的特點在於“隱”(即不願公開的事情、在不公開的地方)和“私”(與公眾無關的、隻屬於個人的)。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在中國,《民法》沒有把隱私權確立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隻是借助司法解釋並通過保護名譽權的方式或以維護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隱私權,采取的是間接保護方法。實踐證明,這種間接保護隱私權的方法是不完備、不周密的。因此,筆者認為,應該明確規定隱私權為公民的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應形成以《憲法》為核心,以《民法》為重點,以《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為輔助的保護體係。
與隱私權相對應的是知情權。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
知情權一般包括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個人信息知情權。知情權概念首先在美國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知情權隻是新聞記者的主張和口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判例確認了知情權,國會則於1966年製定了《情報自由法》,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得到其應知道的信息資料的平等權利;1976年,國會又製定了《陽光下的政府法》。
我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公民私權利性質的知情權,而大量公權利性質的知情權則主要應該依靠《憲法》和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進行保護。最近,國務院頒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對痰情的報告與信息發布製度進行了一係列具體而又嚴格的製度設計,保障了公民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知情權。當然,這隻是保障公民知情權立法努力的開始。對於公民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對自己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法人的知情權、法定的知情權等各方麵知情權的法律保障還應體係化,特別是對知情權的公法保障方麵任重道遠。
隱私問題之所以備受關注,正是因為它源於現代社會對資訊的需求與個人需要隱私保護之間的矛盾。人們一方麵希望獲得心靈的安寧和獨處的權利,為此要求法律保護隱私;另一方麵,又主張了解一切自己想要了解的東西,要求政府行為和社會事務公開化,呼籲提高透明度,正所謂“你要隱私,我想知情”。
解讀二:夫妻(婚戀對象)間隱私權和知情權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