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婚戀觸礁隱私(2 / 2)

夫妻(婚戀對象)間的隱私權和知情權不同於一般民法領域的隱私權與知情權,有其特殊性的一麵。首先,夫妻(婚戀對象)間隱私權與知情權立法應以尊重夫妻(婚戀對象)一方隱私權與知情權的存在為前提。夫妻(婚戀對象)關係的建立,並不必然導致夫妻(婚戀對象)一方隱私權或知情權的完全喪失。夫妻(婚戀對象)一方作為獨立的自然人個體,其享有必要的隱私權與知情權。對不涉及配偶權益及家庭共同利益的隱私應予理解,這是對其人權的基本尊重。其次,夫妻(婚戀對象)間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夫妻(婚戀對象)間隱私權與知情權是以夫妻(婚戀對象)關係為基礎,並以夫妻(婚戀對象)間權利義務為調整內容的。因此,這兩項權利的主體僅限於夫妻(婚戀對象),任何夫妻(婚戀對象)外的第三人均不享有該項權利。最後,夫妻(婚戀對象)間隱私權的範圍比一般隱私權的範圍要狹窄,而夫妻(婚戀對象)間知情權的範圍則比一般知情權的範圍要大。由於夫妻(婚戀對象)關係的特殊I生,夫妻(婚戀對象)共同生活的時間、空間較多,存在更多生理、心理及物質、精神生活的交流與共同點,其彼此了解程度比一般人之間深入很多,對對方的信息掌握得更為全麵。加之為維護自身作為夫妻(婚戀對象)一方的合法權益以及家庭共同利益,夫妻(婚戀對象)一方也需要掌握對方更多的信息。因此,夫妻(婚戀對象)間知情權範圍應被擴大,而隱私權則相對要受到一定限製。

現實中,婚戀對象之間的隱私權與知情權的衝突尤其明顯。如異性男女在戀愛中,各自均有隱私權和知情權,一方麵有權隱瞞自己的隱私,另一方麵又欲知對方的情況。尤其是以前的婚戀史和貞操資訊,這兩種權利都是人格權,均有權行使。那麼,應當如何協調呢?筆者認為應該做到以下三點:一是尊重對方的權利;二是尊重對方的人格尊嚴;三是對知悉的對方私生活秘密應予保密,負有不得擴散、泄露的義務。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在男女婚姻之事上,筆者認為與其他方麵的知情權和隱私權還不一樣,婚姻的本質是雙方的高度信任。一旦沒有彼此的信任,婚姻的質量就會降低或者破裂。因此,在婚姻的問題上,隱私要更多讓位於知情;否則,以隱私為借口隱瞞真相的惡果是婚姻的破裂。正如案例中的男方一樣,他不能承受女方是“假女人”。一旦有了這樣的感受,雙方肯定就失去了婚姻的基礎——信任。

解讀三:各方權責如何界定

從醫院的角度講:醫院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的行為是侵權行為。醫院作為個人隱私的知曉者應該尊重每個人的隱私,采取各種措施保護個人隱私。使用照片應該征得本人同意或者隱名或者從技術上處理。本案例中,未經女方同意登載宣傳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女方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從女方的角度講,意欲結婚的男女必須誠信,締結婚姻也是廣義上的訂立合同,應該遵照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果以隱私權為借口隱瞞事實真相,隻能導致不利的後果,傷害對方的感情,最終導致各奔東西。當然,本案中,女方的行為不能視為“欺騙”,從個人意誌上講,她認為整容是個人隱私,沒有必要告訴對方。但這種認識違背了基本的倫理和婚姻的忠實精神,不值得提倡。在男女婚姻問題上,隱私權應適當讓位知情權,因為兩個人要組建共同的家庭,走完整個人生,所有的隱瞞最終都是徒勞的。

從男方的角度講,男方享有一定的知情權,但在了解女方隱私後無論是締結婚姻或者分手,都應該采取各種措施保護該隱私。這樣,人的尊嚴才能體現,整個社會才會有良好的秩序。否則,每個人都以知情權為由了解別人的隱私然後到處宣揚,人們就無法過上安寧的日子,每個人的人格尊嚴都會麵臨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