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會計準則中債務重組定義存在的問題(1 / 2)

新會計準則中債務重組定義存在的問題

會計與金融

作者:曹璐

【摘要】2006年,我國新會計準則修改了債務重組的定義與會計處理方式,極大地規範了債務重組行為,防止了企業借重組之機操縱利潤、粉飾會計報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需要繼續思考的問題。本文就債務重組定義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探討,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關鍵字】債務重組,定義,問題,建議

一、債務重組的定義

2006年頒布的新會計準則中,對債務重組的定義是:“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新定義中強調了債務重組的兩大前提,即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與債權人做出讓步。

二、債務重組定義存在的問題

如果單純從理論角度探討,該定義似乎無可厚非,但在具體的會計實踐中運用該定義來界定債務重組卻存在一些困難,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麵:

(一)何為“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對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做出了如下的解釋:債務人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經營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其無法或者沒有能力按原定條件償還債務。簡單地說,如果出現財務困難,主要有以下兩個表現形式:一是資金周轉困難。其具體表現可能為:無貨幣資金來源;償債能力降低;無支付能力;應收賬款過大且欠款長期不能收回等。二是經營陷入困境。其具體表現可能為:出現嚴重虧損;管理混亂;生產的產品不符合市場的需求使得存貨過多;原材料供應不足等。企業出現以上這些情況時,公司可能出現了財務困難。但要確定是否為財務困難,往往還需要根據債務人的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結合比率分析法與實地盤查法,同時與工商登記部門,稅務機關等往來單位聯係,確定公司是否已經沒有能力按原條件償還債務。這看上去是合理的,但實際操作中確很棘手,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1)每個企業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財務問題。這些由會計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所顯示的財務問題,有的可能是形式上的,有的則可能是觸及公司發展實質的;有的可能是短時間內因為一些偶然性因素導致的,有的則可能是因為長期積累的問題導致的。市場中存在一些不法企業不惜犧牲商譽故意占用其他公司資金,但實際上沒有發生財務困難;也存在一些企業原本已經存在嚴重的財務問題,但源於各種壓力偽造財務報表,掩蓋財務困難的事實。由此,一些真正麵臨困境但不至於破產倒閉的企業無法提供合理有效的證據申請債務重組,而另一些違背市場準則的企業卻可以渾水摸魚。那麼作為債務人,應當如何提供證據以及提供何種證據表明自己“發生財務困難”?作為債權人又應當如何準確識別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這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2)判斷的主觀性太強。不同的人可能會選擇不同的出發點來判斷,比如有的人重視企業的資金周轉,而有的人更看重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有的人關注資金負債率,而有的人更加關注資產周轉率。由此可能得到不同的結論。另外,即使出發點相同,不同的人對財務困難所設定的量化標準不同,結論也可能不一樣。比如對流動比率合理性的判斷,一般情況下流動比率為2:1被認為比較適宜,如果過低,則表明資金緊缺,難以償還債務。然而不同的行業或者企業,適宜的流動比率不一定為2:1,另外過低的標準又是多少,這些都依靠於個人的理論知識與實踐經驗來進行判斷,當然可能產生不同的認識。而這可能會造成債務雙方意見的分歧,同時可能給一些企業捏造事實進行債務重組獲利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