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政府審計效率的分析
會計與金融
作者:徐美玲
【摘要】政府審計的效率問題一直以來便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本文從審計理論出發,結合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形式,對政府審計效率的現狀和影響因素作出了初步分析,從影響審計效率的人力、財力、物力和審計質量方麵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政府審計,審計效率,影響因素
一、我國政府審計效率的現狀
2006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第三十八條增加了第三款:“審計機關應該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這是我國法律首次對審計工作效率做了明確的規定。根據2013年中國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結果顯示,我國政府審計正逐步向績效審計轉變,我國政府審計效率也有了一定的提高。然而我國的績效審計還處於發展初期,相關的法規製度體係和指標評價體係等還未建立健全。筆者認為,目前政府審計效率主要麵臨著人力、財力、物力和審計質量的約束。
二、我國政府審計效率的影響因素
筆者從影響政府審計效率的因素——人力、財力、物力和審計質量入手,分析研究政府審計效率受到製約的原因如下:
1、審計範圍廣泛,審計人員與審計任務不匹配
我國政府審計的對象主要是與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有關的各種經濟活動。廣泛的審計範圍,必然對審計人員有較高的要求。然而我國政府審計人員數量有限的同時還存在著對各個行業領域的知悉程度有限、複合型人才不多等問題。馬曙光(2007)在對政府審計人員素質對審計成果的影響進行實證研究之後發現審計人員學曆與審計結果正相關關係,審計經驗對審計結果存在著影響,經濟類審計人員對財務效益影響比較顯著。李玉平、楊忠英(2006)在對我國政府審計效率問題的調查分析中發現,審計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著政府審計效率的提高。由此可知,政府審計範圍廣泛,有限的審計人員負擔與之不對稱的審計任務,從而影響了我國政府審計的效率。
2、審計機關體製和機構設置
根據《審計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審計機關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但由於我國“雙重領導”的審計體製,我國政府審計在很大程度上偏向於內部審計,且在實際審計工作中,審計條件多方麵受到政府的控製和影響,政府審計的獨立性受到影響,政府審計監督效果受損,影響審計效率。此外,由於政府審計機構設置存在部門結構設置不合理、審計人員配置混亂、職責不明確、約束規範和措施不健全,使得政府審計機構中部門人員配置不當,以及在政府審計實際工作中存在著可操作利用空間來為審計人員自身謀取利益的問題,進一步影響了政府審計效率。
3、審計法製體係
隨著我國經濟逐步發展,與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在逐步出台和完善。然而就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而言,依舊存在不足。第一,就審計權限立法而言,審計機關調查取證權的規定不夠完善。對於被審計單位不配合調查取證的情況沒有明確的解決辦法,這增加了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監督的工作難度,影響了審計效率;第二,審計機關欠缺參與製定經濟法律法規的權限,製約了實際的審計工作,使得製定的法律法規無法完全滿足實踐中的審計活動,影響審計效率。第三,由於我國的效益審計還處於發展初期,許多關於效益審計方麵的立法和規範還不完善,這在一定程度上製約了政府審計的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