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研究
經濟研究
作者:白敏
【摘要】2007年5月四川省被列為全國恢複試點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六個省份之一。成都市作為四川省省會,積極響應並開展了政策性農業保險恢複試點工作。經過幾年的發展,成都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取得一定的成效,然而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本文有針對性的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成都市,政策性農業保險
一、成都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概況
(一)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製。建立了承保機構進入機製和退出機製。成都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牽頭製定承擔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具備的基礎條件並且負責考核各保險公司完成農業保險指導計劃情況、保險服務質量、理賠情況。目前,成都市被批準開辦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有法國安盟四川分公司、人保財險成都分公司、中華聯合財險公司。
(二)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銀保互動融資機製。根據成都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成都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營業管理部聯合發出的《關於印發〈成都市開展“銀保財互動”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成金融辦[2011]289號)文件精神,成都市政策性農業保險,不僅可由市財政提供保費補貼,還可將保險公司的保單質押貸款,貸款額度以投保標的的保險總額為限。在實際運行中,鼓勵銀行和保險承保機構加強產品開發、風險管控等方麵的合作,鼓勵各銀行將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涉農保險與農村信貸特別是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相掛鉤,開發“信貸+保險”等創新農村銀保信貸產品。
(三)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分擔製度。首先,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準備金。保險承保機構按當年收取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25%計提巨災風險準備金,成都市級財政按當年實現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20%從建立的“成都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補助專項資金”中安排巨災風險準備金。其次,實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攤製度。對於政策性傳統農業保險,在試點階段實行風險責任在當年保費3倍以內封頂並承擔在此以內保險賠付責任。保險賠款在當年農險保費收入2倍以內的,由保險承保機構承擔全部賠付責任;賠款在當年農險保費收入的2-3倍的部分,由保險承保機構和財政按1:1比例分擔,其中,財政承擔的超賠責任由四川省、成都市兩級財政按1:1分擔,由成都市承擔的部分市級財政和區(市)縣級財政再按1:1比例分擔。對於政策性特色農業保險,在承保年度內,保險公司賠付率在150%以內由保險公司全部承擔;賠付率介於150%至250%直接,保險公司承擔50%,政府補貼50%,政府補貼部分由市級和區(市)縣財政各承擔50%;最高賠付率不超過250%。
二、模式特點及取得成效
1.政府政策扶持。
1)對投保戶的保費補貼。根據相關規定,成都市財政對不同農業保險險種保費給予不同比例的補貼,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保戶的經濟負擔。
2)安排專項資金建立農業巨災風分攤製度。成都市財政按照當年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專項資金建立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用於補貼大災之年的承保機構的超賠部分。
3)製定激勵措施,推動承保公司開展涉及農用機械、農用設備、農用設施、農房等農業生產生活資料、農產品儲藏和運輸、農產品初級加工、農業信貸、農產品銷售等活動的財產保險,以及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和其他涉及農民的壽命、身體方麵的商業性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公司通過擴大經營規模和經營範圍,建立起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補充機製,以險養險,提高農業保險的持續發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