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排汙收費製度與排汙權交易製度的經濟學意義對比分析(1 / 2)

排汙收費製度與排汙權交易製度的經濟學意義對比分析

經濟研究

作者:趙秋莉

【摘要】排汙收費製度與排汙權交易製度同時作為環境管理的經濟手段,既相互聯係又相互區別。本文從經濟學的視角,對二者在經濟學理論基礎和產生效應上進行了對比分析,最終得出排汙權交易在實行過程和產出上更具優勢的結論。

【關鍵詞】排汙收費製度,排汙權交易製度,經濟,對比

1、引言

排汙收費是指針對向環境排放汙染物或超過規定標準排放汙染物的排汙者,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按標準收取費用。排汙權交易是指在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確定的條件下,利用市場機製,建立合法的汙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汙權,並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汙染物的排放控製,從而達到減少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

排汙收費製度和排汙權交易製度作為環境管理政策中控製汙染物排放的兩個重要經濟手段,既有緊密的聯係,又有一定程度的區別。二者目的相同,但是具體實施過程中排汙收費是由政府定價,市場確定總排放水平;而排汙權交易則是由政府確定總排放量,市場確定價格。

2、排汙收費製度與排汙權交易製度的經濟學意義對比分析

2.1經濟學理論基礎

排汙收費製度是在“庇古稅”的基礎上進行改善發展而來的。庇古建議應當根據汙染所造成的危害對排汙者征稅,用稅收來彌補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距,這就是“庇古稅”的由來。最優“庇古稅”的確定是在企業邊際損害成本與邊際私人純收益相等的情況下確定的,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政府很難獲得企業的邊際私人純收益,所以現實中很難達到最優汙染水平。收費是征收庇古稅的代替性解決辦法,更具有實踐性。

排汙權交易製度則是在科斯理論基礎上發展而來。科斯認為,“如果交易成本為零,無論初始產權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和自願協商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如果交易成本不為零,就可以通過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和經濟組織的優化選擇來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排汙權交易就是當事人進行協商的結果。由此可見排汙權交易是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經濟製度安排,它為從汙染源治理環境汙染提供經濟刺激。

總的來說,排汙收費製度與排汙權交易製度都是為解決排汙問題所產生的外部性而存在,排汙收費製度通過明確價格來使外部性內部化,而排汙權交易製度則是通過明晰產權來使外部性內部化。

2.2產生效應分析

(1)排汙抑製效應。排汙收費製度通過收費對排汙單位實行一定的經濟製裁,從而激勵企業將排汙量減少到單位排汙費用與邊際治理成本相等的水平。排汙權交易製度一般是先由政府部門確定出一定區域的環境質量目標,並據此評估該區域的環境容量,然後推算出汙染物的最大允許排放量,並將此分割成若幹排汙權對不同的企業進行分配。排汙收費和排汙權交易都是通過政府幹預的手段對排汙量進行控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