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格式合同的法律規製
理論探討
作者:趙雪潔 羅英 康鵬飛
隨著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交易內容的重複性,壟斷性大企業的形成與發展,公用事業的私營化以及社會對交易簡潔、省時高效的要求,導致了格式合同的大量湧現。在我國,隨著社會化大生產成為主導的生產方式以來,經濟活動中格式合同的使用越來越普遍。格式合同其實是把“雙刃劍”,對格式合同采取什麼樣的方式進行規製,是各國立法、行政及司法界極力希望解決的一個棘手問題。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從合同。在我國有的學者稱之為標準合同,有的則稱之為附從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或印製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也有學者把格式合同界定為“合同條款由一方當事人為重複使用,即為不特定多數定約而預先製定的,相對方隻能對該擬訂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協商的合同。”
綜上所述,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與不特定的多數人進行交易而預先擬訂的,且不允許相對人對其內容作任何變更,對方隻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1.格式合同主體的一方固定性;2.格式合同要約的廣泛性;3.格式合同內容的單方預先擬定性和不可協商性;4.格式合同形式的書麵性;5.格式合同關係雙方地位的不對等性。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
(一)格式合同的優點
1.格式合同能夠節約交易時間,提高經濟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格式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即主體一方和內容上的固定化、形式上的標準化,使合同可以對不同的相對人反複使用,從而簡化談判程序,節約談判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避免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費。
2.格式合同可以補充法律規定的不足。隨著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的快速發展,許多新型交易形態也不斷湧現,而有關法律規定往往落後於社會實踐。這時新型交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利用格式合同明月雙方之間各自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3.格式合同的使用有利於事先分配合同風險、減少訴訟。格式合同的訂立采用書麵形式且其合同條款明確而細致,特別是格式合同中關於風險分配的條款,使得合同履行時當事人雙方的責任和風險明確,從而有利於減少訴訟和提高訴訟效率。
(二)格式合同的弊端
1.格式合同違背了合同中的公平原則。鑒於格式合同具有的合同關係雙方地位不對等性,而且格式合同也是由一方預先擬定好的,所以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往往會利用其優勢地位,製定一些利己、排除對方當事人權利,尤其是限製或者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這與合同中應遵循的公平平等原則相違背。
2.格式合同違背了合同中的自由、協商原則。格式合同的預先擬定性和不可協商性,使得其與合同中的自由協商一致等原則相違背。
三、我國格式合同法律規製的現狀及對策
(一)立法規製。目前我國立法上還沒有形成完備的規範格式合同的法律體係。我國現行法中對格式合同的規定不多,且散見於單行法中,如《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險法》等。其中《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規定相對來說較為詳細,但是仍不夠全麵詳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