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企業年金製度模式曆史演進過程中的部門利益博弈(1 / 2)

我國企業年金製度模式曆史演進過程中的部門利益博弈

理論探討

作者:石宇弘

【摘要】以2004年《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頒布為界,我國企業年金製度模式的發展可以分為2個時期和5個階段。梳理企業年金製度模式在各個時期的特點,據此分析其中的部門博弈問題。重點探討保監會和社保部門近幾年在企業年金製度模式製定上的博弈,以及在國有大中型企業在企業年金行業統籌下放到地方後,“自辦模式”下行業自辦年金、企業自辦年金移交過程中的博弈。

【關鍵詞】企業年金製度,曆史演進,部門利益,博弈

我國政府於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開始引入企業年金製度,到目前為止,企業年金製度已經成為養老保障體係的重要支柱之一。回顧我國企業年金製度的發展曆程,企業年金製度的發展仍然遵循著過市場經濟改革的漸進式理念。

一、我國企業年金製度模式曆史演進脈絡

(一)第一時期(1991年-2004年)中國企業年金探索時期:

第一階段(1991-1995年):補充養老保險萌芽。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首次提出了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製度的框架,第一次明確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在此產生了地方社保經辦管理模式,即“經辦模式”。

第二階段(1995-2000年):補充養老保險製度明確化。1995年勞動部印發了《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製度的意見》,標誌著我國補充養老保險製度有了明確而具體的政策指引。自此產生了企業自辦和行業經辦的管理模式,即“自辦模式”。1998年國務院加快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並將鐵道部、交通部等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

第三階段(2000-2004年):企業年金試點階段。2000年年底,國務院發布《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係試點方案的通知》,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正式更名為“企業年金”。該試點方案明確規定企業年金采取DC型完全積累製,實行市場化管理,並且對企業年金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稅優幅度是工資總額的4%,在此階段也出現了商業保險公司的“團險模式”。

(二)第二時期(2004年以來)中國企業年金發展時期:

第四階段(2004-2006年):兩個《試行辦法》確立了中國企業年金製度框架。2004年初,勞動保障部頒布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標誌著中國開始全麵推行企業年金製度。對中國企業年金製度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投資做出了明確規定,並規定各種企業年金管理機構所管理的企業年金業務都要逐步移交給具備資格的專業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管理運營。

第五階段(2006年以來):企業年金管理運營市場化、規範化步伐加快。2006年7月,“上海社保案”爆發,充分顯示了“政府控製型”企業年金的弊害,它客觀上推動了企業年金管理市場化,使政府堅定決心,退出企業年金管理,讓其按照市場約束機製運行。2011年5月11日,新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開始實施,標誌著中國企業年金的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和投資運營更加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