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高校學費定價標準文獻述評(1 / 2)

高校學費定價標準文獻述評

高教論壇

作者:魏誌芳

【摘要】高校學費定價研究一直以來都是教育經濟學研究的重要方麵,本文綜述了國內外學者有關高校學費定價標準的研究成果,以達到使讀者能夠對目前學術界關於學費定價標準一目了然並獲得一些啟發的目的,進而更好地發展高等教育。

【關鍵字】高校學費,定價標準,成本

近年來,學費的上漲是社會各界的爭議焦點,各層次高等學校學費的收費標準出現了混亂,這引起了社會對大學生入學機會的公平和效率的關注。目前,高校學費的定價標準是什麼,尚未有公認的。本文正是從總結這些觀點和梳理相關文獻出發,使讀者能夠對目前學術界關於學費定價標準一目了然,並從中獲得啟發。

一、國內研究文獻綜述

我國學者靳希斌,鄭曉鴻(1999)在《個人收益——高等教育成本補償的理論基礎》一書中指出:高等教育的成本補償不應該僅僅是社會承擔成本,個人的成本分擔也存在必然性。伍海泉(2003)指出教育學費不隻是高等高等教育成本補償的簡單現象。申愛華(2006)認為不同層次、不同專業、不同地區的高校可以考慮不同的收費標準。田東林(2011)建議考慮高校之間的發展不平衡,每隔幾年測算一次“年生均教育成本”,讓學費標準拉開檔。羅述權(2012)從性價比的角度來探討高校學費定價問題。

以上各中文獻從不同的角度探討了高校教育收費的定價標準所依據的理念,總結起來共有以下幾種主張:

(一)依據高等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收取學費。這一觀點以教育財政學中的“受益者付費”為理論基礎。陳國維(1997),王善邁(2000)伍海泉(2010),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教育服務存在成本與支出,因而學費作為教育的收費與成本密切相關。許多學者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個人應分擔高等教育成本的比例。

(二)按居民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費。這一觀點以教育財政學中的支付能力原則為理論基礎。陳國維(1997),王善邁(2000)曾曉東(2003),林道怡(2004),認為高校學費標準的確立應該首先以受教育者或其家庭的經濟支付能力為基礎,不應該超出學生及家庭的最大承擔能力。學費定價過高,超出了居民的經濟可承受能力,則必定會導致一部分學生因無錢繳費而麵臨退學困境,影響教育公平。

(三)根據高等教育收益率收費。這一觀點以教育財政學中的“受益者付費”為理論基礎,王善邁(2000),伍海泉(2003),李晶(2007),認為學生之所以繳費上學在很大程度上是出於對預期收益的考慮,當預期收益足夠給個人帶來巨大回報時,個人參與高等教育的積極性就會大大增強,這時學費標準定得再高,個人或者家庭也會舉債參與高等教育。該主張要求,測算個人、政府、社會各方的收益率,確定三方在教育成本中應分擔的比例。

(四)按照研修學分的數量收費。招雁鴻(2008),學分製收費製度是以學分為最小收費單位的一種新的收費和教學管理製度。顯然,在學分製收費條件下,學生的教育成本因人而異,既凸顯公平又注重差異,同時還可以達到減輕學生負擔、提高高校教學質量的目的。

二、國外研究文獻綜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