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網絡團購網站經營者的法律地位研究與思考(1 / 2)

網絡團購網站經營者的法律地位研究與思考

法律法規

作者:郭婭婷

【摘要】網絡團購憑借其價格優勢在網絡經濟發展中獨占鼇頭,已經成為最新的互聯網消費模式。網絡團購中,有團購網站的介入,使得團購中原本清晰的法律關係變得複雜起來,要準確認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首先就要明確團購網站在網絡團購中的法律定位。本文擬以網絡團購網站為研究對象,通過對網站經營者法律地位的相關學說的介紹與評析,從而明確網絡團購網站的法律地位,以期能指導新生團購事業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網絡團購,經營者,法律地位

一、網絡團購網站經營者法律地位研究的相關學說及評析

(一)賣方合營說

該學說認為,網絡團購的法律關係中,實體商家和團購網站是共同的經營者。在“楊某”訴“易趣”網絡交易糾紛案中,原告即主張易趣網跟“美循環化妝品專賣”專區是共同經營的賣方,並將二者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這種看法目前遭到了學界的反對。網絡團購經營者與賣方或合夥人有本質的不同。網絡團購網站提供的是網絡交易平台服務,非交易的基本當事人,隻是聯係團購商家和消費者的橋梁。並且團購網站並未和商家簽訂合夥協議,而團購服務協議中也無合夥經營條款,團購網站未在團購網站上公示其是商家的合夥人,沒有與商家共同設立交易市場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網絡團購經營者既不是賣方也不是商家的合夥人。

(二)展位或櫃台出租者說

該學說認為,網站為其用戶提供了網絡上的交易平台,供注冊用戶進行交易活動,這一交易平台完全是由網絡交易平台所有並構架的,類似於在現實環境中提供自有交易場所給他人進行經營活動的櫃台出租活動。團購網站的相關責任可以適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8條的規定,因此團購網站負有一定合理注意、審查監督等義務,當出現團購糾紛後,團購網站就應該在該義務範圍內承擔補充連帶責任。就是說,當出現網團質量糾紛時,消費者首先應該要求商家賠償,找不到商家時應該由團購網站賠償,網購網站做出賠償後,然後再向商家追償。那麼,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但是筆者認為,網絡經營者與櫃台出租方畢竟是兩個具有不同法律特征的主體,櫃台租方的定位並不完全適合於,因此在網絡交易法律關係中不能簡單地套用櫃台出租的法律規定。

(三)居間說

這種觀點指出,團購網站並不參與交易的具體事宜,也不主動和買方交涉,它僅是客觀地傳達客戶信息。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看,網站不單單是技術層麵的通訊工具,更在事實上的交易環節處於媒介地位,臝得更多消費者與商家的簽約機會。那麼網站和商家就形成了我國合同法上的居間關係。雖然團購網站承擔的這種輔助性的居間與我國傳統意義上的居間在形式要件上有某些不同,但是這種本質上相似的輔助功能決定了團購網站處於一種現代意義上的居間媒介地位。

但是,筆者不完全讚成這種觀點。因為傳統意義上的居間人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撮合商業機會,而團購網站則是針對不特定的廣大消費者。再者,傳統的居間人的居間行為對委托人和第三人並不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第三人和委托人最終有沒有訂立合同,完全取決於交易雙方的自主決定。居間人也不對雙方的行為獨立承擔合同法上的法律責任。可是在現實交易中,團購網站的種種劣行,若按照居間說,那麼就明顯規避了團購網站的責任,很容易助長消費欺詐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不正之風,破壞市場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