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修改1930 年關稅法之我見
法律法規
作者:塗文影
【摘要】2012年3月13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通過了GPX法案,開始正式賦予美國商務部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適用反補貼的法律權力。對於此種情形,我們需要去追溯法案產生的背景、考量法案的合法性以及對整個WTO多邊貿易環境和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以期為我國將來應對GPX法案提供可行之策。
【關鍵詞】GPX法案,反補貼,“非市場經濟國家”
2012年3月13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生效了關於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適用1930年關稅法中反補貼稅條款和其他問題的法案(簡稱GPX法案),中文簡稱為關稅法修訂法案。該法案通過的目的在於美國商務部有權據此對包括中國在內的“非市場經濟國家”進行反補貼調查以及征收反補貼稅的權力。2012年9月17日,中國就美國通過GPX法案的行為提出與美國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製下進行磋商,正式啟動世貿爭端解決程序,目前,該案已於2012年12月17日成立專家組,澳大利亞、加拿大、歐盟、日本、土耳其和越南作為第三方參與該案。
一.美修改GPX法案合法性探尋
(一)修改行為的合法性:首先,就美國修改其國內法這一層麵而言,隻要是通過其本國法定的立法程序,並最終得以通過,則屬於行使一國立法主權的行為,他國原則上沒有權力幹涉,當我國出口產品進入到美國領域以後,就要受到其修改後的GPX法案的規製;其次,美國作為WTO的主要成員之一,其任何涉及國際貿易的行為都應當符合WTO的相關規則,WTO規則並未對是否可以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適用反補貼法規予以明確規定,即便眾多成員均曾在一段時間內未對我國發起反補貼調查,但這一行為隻能看作是國際習慣,對任何成員都不存在強製性,因而美國可以通過國內立法的形式確立其可以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適用反補貼的規則。綜上,就美國修改其1930年關稅法這一立法行為而言,不存在明顯的違法情形,其他成員無可指責。
(二)修改內容的合法性:首先,GPX法案規定了其適用的範圍可追溯至2006年11月20日以來所發起的所以反補貼調查,這一明顯的“以事後法律規範事前行為”的規定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法律原則,同時也將我國乃至整個WTO成員處於一個不確定的法律環境,起到了十分消極的示範作用,對我國及其他WTO成員都十分的不公平,違反了WTO透明度原則的要求;其次,法案肯定了美國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展開“雙反”調查的權利,對反傾銷與反補貼措
施合並使用的做法予以確認。則將涉及反傾銷稅與反補貼稅的重複計征問題,即使規定美商務部可以在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相關出口產品征收反補貼稅後,在合理估計後相應減少征收反傾銷稅,但其合法的估量空間還有待商榷。綜上,美國修改後的法案內容存在違反WTO多邊規則的情形,其他成員特別是以中國為代表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應當積極地利用WTO救濟程序維護自身貿易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