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探討(1 / 2)

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探討

法律法規

作者:陳亞林 鄧海英 陳鳳貞

【摘要】農民工社會保險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呈現出一些問題,應通過實行農民工社會保險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一體化這一製度來加以解決,該製度有其存在的理論和法律依據,但製度的落實也有現實中應克服的困難。

【關健詞】農民工,社會保險,一體化

自從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經濟發展模式確立以來,基於市場配置資源的內在規律性,以往常在農村從事勞動的從業者越來越多的進入城市務工,這一群體在我國目前被稱為農民工。農民工的稱謂很形象,既有身份的表述,即是在農村有承包土地的農民;又有職業的表述,即是在城市裏有工作的人員。而正是在農民工身上有不同於一般城鎮工作人員的身份屬性,導致目前我國社會各地在對農民工社會保險的政策措施及具體執行上都有不一致,而這一問題,隨著農民工群體的越益增加,以及農民工在城市居住生活的常態化,在社會上呈現出的問題越來越突出。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必將應是得以妥善解決的重要社會問題。

一、農民工社會保險目前存在的問題

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在最近幾年得力於國家政策規定及農民工社會保險事件的不斷出現,這幾年有了較大的進步,但因體製及各方麵現實原因,農民工社會保險仍有很多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農民工社會保險在政策層麵上存在雙軌製,造成不統一,有製度上的不公平。

目前,我國在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基礎上,實行的就是城鄉兩種製度,城鄉居民享受兩種不同社會保障待遇。即在城市實行城鎮基本社會保險,有製度的強製性保障。在農村沒有統一一致規定,隻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保險在小範圍進行試點,並未形成穩定而又規範的製度。社會保險作為政府調節社會財富分配和公平的一種手段,被稱為社會穩定的“減壓閥”。而在我國城鎮工作人員中占有相當比率的農民工不能從製度上充分享受這一政府調整社會公平的重要保障措施,將不可避免的會帶來社會穩定的隱患,也會給社會的進步帶來障礙。

2、農民工實際參加的社會保險的比率極小,發生社會保險事故時享受不到社會保險待遇。

目前,在農民工參與工作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很少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特別是在我國西部經濟相對落後的地區,這一情況更為普遍;既使是在我國經濟較為發達的東部地區,這一情況也不盡理想,而且,退保現象較多;出現這一情況的原因:一是農民工大多從事的是勞動密集型行業,收入水平低,與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尚有不小的差距,即使能夠上最低的繳費基數,農民工繳費後的生活負擔較重;二是受就業形勢,自身素質及年齡等因素的影響,農民工流動性強,而目前社會保險的跨地流轉的手續尚不健全。因此,可以說,社會保險現在基本上沒有覆蓋到農民工,農民工發生了保險應保事故,也很難得到社會保險基金的幫助。應該說,農民工所從事的主要是城市中的髒、險、難的各行各業,是在城市生活的社會弱勢群體,從社會保險製度設立的宗旨來說,是最應該也是最應當享有社會保險幫助的群體,但這一群體目前基本得不到社會保險的幫助。筆者認為,我國社會保險製度對農民工是形同虛設的。

二、農民工社會保險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一體化的理論及法律依據

基於我國目前農民工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其可能會產生的危害,筆者認為應淡化農民工的身份屬性,關注農民工的職業屬性,實行農民工社會保險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一體化,下麵從這一論斷的理論依據與法律依據兩方麵來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