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1 / 2)

淺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法律法規

作者:魏新政

【摘要】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根本性突破,具有獨特的法律製度價值,對現代新型交易關係的保護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從多種角度對為第三人利益合同進行了研究,並揭示了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真正價值。

【關鍵詞】為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關係,價值

一、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含義

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屬於涉他合同,又稱為“為第三人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約定由對方向第三方履行給付的合同。而嚴格意義上的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民法典或合同法承認合同當事人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承認利益第三人在合同債務人違反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時可以對合同債務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表現形式有:養老金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由受益人(第三人)取得保險人給付養老金的權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與承運人約定,由收貨人(第三人)取得承運人交付標的物的權利;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與贈與人約定,贈與人向第三人給付,第三人享有向贈與人直接請求給付贈與標的的權利等等。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在維護意思自治基本原則下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特別是在債權保全製度、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承認、債權的物權化、第三人侵害債權製度等方麵。傳統債權理論認為債的關係具有屬人性質,固守任何人不得為他人締約的思想,為第三人利益達成的契約原則上是無效的。近代以來,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的需要以及契約自由理論的發展,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實際中已經被突破。大陸法係國家民法以特有的法典化形式確認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合法地位,普通法係國家的合同法也不再固守嚴格的對價原則,逐漸承認第三人可直接通過他人的合同關係而受有利益,具有強製執行他人合同義務的權利。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特征

1.在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第三人為純受益者。

2.在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第三人的利益是合同當事人一方設定的。

3.在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無需以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為必要條件。

4.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合同當事人的意圖。

三、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論依據

為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並不是一個固有的合同類型,而是某特定類型合同當事人約定,使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從而取得債權人地位。原則上,任何債權合同都可以作為第三人利益之約定。那麼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產生的根據是什麼呢?從目前國內外學者的觀點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承諾說:該說認為第三人利益合同雖因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訂立而成立,但第三人取得權利尚以有承諾為必要,故當事人之合同不過是對第三人的要約而已;代理說:該說認為第三人利益合同乃債權人代理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之合同,且多主張為無權代理,第三人一為追認,則當然取得其權利;繼受說:該說認為第三人之取得權利係從債權人繼受而來,即債權人依第三人利益合同取得權利後,便擬製地讓與給第三人。雙合同說:該理論認為,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實際上可以分解為連續發生的兩個合同。第一個合同是由債權人和債務人所訂立的合同,據此種合同,債權人本人對債務人主張某種權利或獲得債務人交付的某種財產。債權人一旦獲得此種權利,即同第三人訂立合同,將該種權利或利益轉讓給第三人。在向第三人轉讓該種利益時,如果第三人未表示同意,即此種轉讓為單方提議,一旦第三人同意接受所轉讓的權利和利益時,此種轉讓即轉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