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公司法小股東保護
法律法規
作者:薛宇佳
【摘要】股東權益保護是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問題,對小股東利益的有效保護更是公司製度公平與效率的前提。現實中,一方麵由於大股東可以利用控股地位,憑借其手中較多的資本多數表決權很容易操縱公司;而另一方麵,廣大的小股東的權利意識淡薄,缺乏對公司長遠發展的關注,小股東行使權利的成本太高,因而造成了中小股東的權益很容易受到大股東侵害。新修訂的《公司法》通過賦予股東廣泛的權利、建立股東權益司法救濟機製,健全了對小股東利益保護機製,提高了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水平。
【關鍵詞】小股東權益,新公司法,保護
【正文】
一、小股東的界定
對大、小股東的界定,傳統的方法是以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為標準的,即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為大股東,其餘為小股東。但隨著股權的日益分散化,控製公司的經營並不需要持有公司半數以上的股份,因此對大、小股東的界定也轉而采用實質標準:以是否擁有“控製力”,對公司的經營決策是否有決定性影響力來判斷。出資比例僅占少數,對公司決策不具有影響力的股東被稱為小股東。
二、小股東權益保護的意義
在公司製度發展初期,為了鼓勵投資、聚集資金、加快經濟的發展,確立了資本多數決的原則。該原則對平衡股東之間的利益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公司不僅是股東盈利的工具,也是股東進一步投資發展的平台和載體。在公司中,誰的出資份額多,誰就可以控製股東會,誰控製股東會誰就控製了公司,誰就可以運用公司的全部資源。為此,在公司中存在大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的“衝突”,存在大股東侵害小股東的情況。而在現實中,大股東利用其控製地位損害中股東權益的事件屢見不鮮。保護小股東權益已經十分必要,值得慶幸的是我國的新《公司法》有關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相關製度也在完善。
三、新《公司法》中對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強化
(一)強化了股東知情權的保護。新《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並且還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98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權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谘詢”。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原《公司法》的很多不足,做出了很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有效的保障了小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的知情權,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小股東的權益。
(二)規定了累積投票製。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製。本法所稱累積投票製,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累積投票製度對小股東權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首先,累積投票製可以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或監事的選舉,能夠使小股東選出能夠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監事;其次,累積投票製增強了小股東的話語權,當股東集團之間及其董事會之間會出現利益衝突,小股東可以在公司的各項政策中發表自己的意見,從而提高自己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第三,累積投票製可以使小股東實現自己的投資願望與董事會決策之間的溝通,從而降低小股東的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