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消費者後悔權製度構建(1 / 2)

消費者後悔權製度構建

法律法規

作者:王建軍

消費者後悔權製度,也稱為消費者冷靜期(Cooling-offPeriod)製度,撤回權製度,起源於美國,是指在商品買賣等消費合同簽訂並生效後,消費者在一段合理確定的時間內可以單方麵的、無條件的解除合同,退貨並能獲得退款的權利。

一、國外關於消費者後悔權的規定。

美國冷靜法的重要內容是:在3天內,消費者可以退貨,而不受任何補償性罰款。

英國法允許消費者在收到書麵通知的4日內有撤銷的權利,撤銷後,銷售員負責商品的運輸,退還任何與潛在的消費者音交易商品而產生的費用。

日本《分期付款銷售法》規定,消費者在接受分期付款銷售合同的提議或者締結該合同後的4日內,可以撤回自己的承諾或者解除該合同而不須承擔違約責任。

二、我國關於後悔權的規定

我國法律對消費者後悔權的立法僅僅局限於一些行政法規中,如2003年1月1日上海市施行的《上海市消費者保護條例》第28條第3款規定:經營者上門推銷的商品,消費者可以在買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不需要說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質期低於7日的除外。商品不汙不損的,退回商品時消費者不承擔任何費用。2005年國務院製定了《直銷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

三、我國後悔權製度的立法構想

1、後悔權的定性及其保障措施

消費者後悔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一種普遍性權利,不同於商家承諾的“無因退貨”。無因退貨不具有自動適用性。相反,後悔權作為一種法定權利,不管是否有這種約定,消費者都可以依法行使後悔權,單方撤銷合同。

消費者後悔權到底是何性質的權利?筆者認為,它應該是一種法律賦予的合同撤銷權。從各國關於合同撤銷權的規定看,大多是基於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由於信息不對稱,商家欺詐、乘人之危等多方麵的原因,消費者的購買意思表示可能不是其內心真實意思表示。從消費者行使後悔權的後果看,消費者退回商品,商家退換貨款,這明顯是合同撤銷的恢複原狀。隻是不需要像合同撤銷權那樣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進行,而是通過消費者單方行使的方式。

對消費者後悔權的保障,筆者認為:第一,由於大對數消費者並不熟悉相關的法律規定,應當為商家施加一定的附隨義務。第二,應規定商家阻礙消費者行使後悔權的法律責任。第三,必須明確相應的執法部門。當消費者行使後悔權遇到阻礙時必須有主管機關可以投訴,保證後悔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