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憲法法律權威
學習貫徹四中全會精神
作者:楊小軍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把依法治國作為會議的主題,這在黨的全會上尚屬首次。這一事實本身就說明了法治在中國政治生活、社會生活中的權威地位。法治權威,首先是憲法法律的權威,沒有憲法法律的權威,就談不上法治的權威。《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深刻認識到,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誌的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誌的尊嚴,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證黨和人民共同意誌的實現。”
對憲法法律權威認識的不斷深化
黨和國家對法治權威曆來都是重視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黨和國家對憲法法律權威的認識也在不斷地深化。
“文革”結束後,我們痛定思痛得出的重要結論之一,就是要加強法製建設,樹立憲法法律的權威。十一屆三中全會深刻地總結道:對於黨和國家肌體中確實存在的某些陰暗麵,當然需要作出恰當的估計並運用符合憲法、法律和黨章的正確措施加以解決,但決不應該采取“文革”的理論和方法。就是說,解決國家生活的問題,應當用符合憲法、法律和黨章的措施,而不是在憲法、法律和黨章之外另尋其他措施。黨在此提出了法律和製度要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並且告誡全黨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於法律之上的特權。這是第一次明確回答了超越法律之上的就是特權這個核心問題。也是第一次提出了法律和製度要有極大的權威這個要求。
黨的十五大報告在繼續強調法律權威的同時,對法律權威有了新的表述: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裏,明確提出了“憲法和法律”的尊嚴,憲法的地位得到更加明確的確認。另外,除了過去所說的“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特權之外,增加了“任何組織”。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於法律權威有兩處新的表達。一是法律權威表現為“忠於、遵守、維護、運用”憲法法律的四個方麵。二是對於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明確要求“必須予以追究”,強調了法律責任的硬約束。
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把憲法權威提高到了治國理政的高度。並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必須維護國家法製統一、尊嚴、權威,切實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我們知道,權利,是指個人權利,權力,則是指公權力,與之相對應的,就是個人義務與公職責。這樣清清楚楚的表述意味著,法律權威,不僅是針對國家機關這些公權力主體的,也包含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這些私權利主體。由此可見,這不是一個簡單的表達問題,實際上蘊含了深刻的理論和原則,法律權威的對公、對私一律性、平等性含義明確。
憲法法律權威至上
法治權威,意味著憲法法律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具有至上的崇高地位和支配的作用。與此相對應,就是人治的權威。人治權威,是指個別人擁有最大的支配力量,表現為個人專斷、獨裁。權大還是法大,這個問題始終是法治建設核心命題。確立法治權威,就是承認法大而不是權大,所謂用法律製度管權、管人、管事,就是把法治置於至上的地位,簡言之,法在上,權在下。四中全會《決定》確定了法治權威的基本原則,要求維護憲法法律權威。
其一,法治是政治生活的準則。習近平同誌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指出:評價一個國家政治製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國家領導層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體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人民群眾能否暢通表達利益要求,社會各方麵能否有效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國家決策能否實現科學化、民主化,各方麵人才能否通過公平競爭進入國家領導和管理體係,執政黨能否依照憲法法律規定實現對國家事務的領導,權力運用能否得到有效製約和監督。這裏所說的“領導人更替”、“人民參與管理”、“群眾利益表達”、“人才進入管理體係”、“管理國家事務”、“權力製約監督”等,都屬於國家大事,屬於所謂政治生活範疇。評價政治製度是否民主有效,要通過這些政治大事來評判,而這些政治大事則需要通過法治權威來實現。因此,必須確保依法更替國家領導層,依法保障人民參與管理,依法保障群眾利益表達,依法規範人才進入管理體係,依法管理國家事務,依法製約和監督權力,使法治成為政治生活的基本準則和至上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