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的氣候外交戰略(1 / 3)

中國的氣候外交戰略

理論研究

作者:周紹雪

上世紀末期以來,全球氣候變化成為當今國際社會熱議的話題之一,氣候外交也成為全球外交領域的熱點。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外交實踐中,中國既要有效回應國際社會的要求和期待,又要兼顧本國的發展需要和適應能力。中國在不斷調整和改進的過程中,逐漸摸索出了適合自身發展需要的氣候變化戰略及與之相應的外交政策。

全球氣候變化及其引發的世界政治格局演變

根據IPCC(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報告,氣候變暖和反常氣候現象增加是氣候變化的兩個基本趨勢。這個結論是以科學檢測為基礎,以大量的科學數據為依據的。這一科學界的主流觀點在國際關係領域達成了共識——全球氣候確實在變暖,且這一後果主要是由人類活動導致的,其負麵影響涉及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諸多方麵。氣候變化在改變自然界的同時,也改變了人類的生活,進而改變了國際關係的議題。

氣候變化逐漸成為國際政治博弈的焦點問題,氣候變化影響世界政治格局的變動。一方麵,多數國家對應對氣候變化的必要性、緊迫性認識基本一致,態度明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簽訂,就是國際社會為了應對氣候變化而共同努力的成果。但另一方麵,國家利益的不同又使各國之間在解決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充滿了矛盾和分歧,甚至影響了原本良好的國家間關係。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目前世界各國利益交錯縱橫,形成了複雜的國家利益集團,基本形成南北兩大陣營、三大聯盟、多個主體交織覆蓋的利益格局。利益各方圍繞主導權、發展權與生存權展開多重博弈,圍繞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展開鬥爭與合作,這一切都標誌著氣候變化背景下的國際關係正在針對新的形勢發生著調整與變化。

雖然各國間的矛盾紛繁複雜,但是,最顯著、最根本的分歧還是在南北陣營之間,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已經明確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2005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對發達國家規定了具有約束力的減排義務。但長期以來,由於南北兩大陣營的利益和關注點存在較大差異,目前發達國家要求發展中國家承擔共同的、無差別的減排義務,強調當前的成本和未來的影響,主張製定統一的環保政策,從氣候公約談判開始就不斷地要求發展中國家盡早承擔減排或限排溫室氣體的義務;而發展中國家則要求發達國家承擔曆史排放責任,履行《京都議定書》中規定的發達國家的減排義務,並對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的援助,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希望盡量推遲自身承擔減排義務的時間。各國在氣候談判過程中進行博弈,形成了三個氣候聯盟,分別是歐盟、以美國為代表的傘形國家集團和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集團。從世界各國在氣候變化領域鬥爭與博弈的前景看來,摩擦與分歧將遍布氣候談判的各個方麵,如果處理不當,很可能引發安全危機。

中國氣候外交戰略的立場與改進

中國政府一直積極應對氣候變化,采取原則性與靈活性並重的氣候外交戰略。中國是相關國際談判的積極參與者和重要成員之一,參加了所有的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國際談判,積極推進了多項雙邊和多邊氣候合作。中國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在“77國集團加中國(G77+China)”的模式下,為維護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軌跡和相應的內政外交政策可以從曆次國際談判立場的態度與變化中得到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