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創穩機製有待完善
“12·4”縱火案雖然已經一審判決,但當地不少幹部群眾和業內專家認為,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大對個體勞資糾紛的關注和處理力度,建立健全相關應急和預警機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郭明新認為,與劉雙雲縱火類似的極端心理和言行近年來越來越多,其原因一是雖然勞保所盡力縮短處理勞資糾紛的時間,但一些工人堅持投訴後立即得到解決;二是調解過程中勞資雙方的心理情緒容易發生反複,調解結果很可能在不理智情緒下被再次推翻;三是部分較為急迫的員工會以上訪、告狀來催促勞保所工作人員去幫助討薪。
據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教授蔡立輝分析,“12·4”縱火案的實質是通過極端行為表達對社會的仇恨、不滿,其泄憤行為造成傷及無辜、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而公平、正義是維係社會秩序的基本要素,若不重視社會矛盾就會累積發酵,“建議地方黨委政府一定要把群眾路線所包括的深入群眾、宣傳群眾、發動群眾、依靠群眾等本質內涵轉化為尊重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嚴肅懲處危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不空喊口號、不搞形式、不做表麵文章。”
雖不能完全依靠村居管理者來處理勞資糾紛,但在當前基層勞動保障部門案多人少的情況下,仍需進一步和村委會、居委會加強聯動交流,加強對小微企業和家庭作坊勞動關係的監管。張鎮城說,小微企業和家庭作坊多數散布在村居各個角落,隱蔽性較強,日常巡視和管理難度大,單靠勞動保障部門很難管理到位,而村居對這些小微企業和家庭作坊較為熟悉,如果基層勞保所加強和村委會、居委會的工作聯係,應有助於健全基層個體勞動糾紛的預警和應急機製。
陳店鎮委書記盧誌偉告訴記者,針對此類基層勞資糾紛引發的極端暴力事件,治本之策是盡快建立健全勞資糾紛排查預防和處置機製,除了要建立起工資支付保證金製度和欠薪墊付製度之外,還應對小微企業和家庭作坊經營者進行勞資關係危機處理的宣傳培訓,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嚴重不規範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麵的典型案件進行曝光和批評。
部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表示,勞動密集型企業應當注重完善和工人的溝通機製,規範計件計時工資發放機製,減少慘劇發生的可能性。廣東潮宏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龍慧妹、裕美製衣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孫時敏、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SO辦主任肖華說,勞動部門除檢查合同簽訂、社保購買、工資支付外,更應指導監督小微企業和家庭作坊建立規範計時計件工資發放製度,對工人的獎懲要有更明確的製度規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