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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早:怎樣麵對發出噪音的權利

專欄

你在家裏有享受清靜的權利,他在家裏有高聲歌唱的權利。一旦你和他步入同一個公共空間,兩種權利就產生了衝突,如何調適就成了一個公共問題。

“公園唱歌擾民”又成為熱議話題。據報道,近日深圳論壇發起的“公園唱歌擾民該如何管理”的帖子引起熱議,“約60.78%的網民認為應限製唱歌區域,另外39.22%的網民表示要一律禁止”。

聯想到8月8日華人演出團體在日落公園演唱被投訴,與當地警員發生衝突的新聞,頗可一議。紐約的做法雖然稍過嚴厲,但卻透出了“公民活動不能影響到他人”的理念。

之前深圳並未對公園噪音有過規定,目前《深圳市公園服務規範》正在征求公眾意見階段,該規範擬規定公園活動音量不得超過65分貝。

讓我感到奇怪的,是在深圳這樣一個人均素質相對較高的城市,隻有六成網民讚同限製唱歌區域,而居然有四成網民打算“一律禁止”公園的歌唱。

替公園唱歌說話的人大有人在,比如有網友在我微博下評論曰:“要不上哪幹這事,憋著嗎?再說這玩意沒準管起來害處更大,街邊小攤販更亂更吵,結果上了城管,這個難道也要上嗎?”

我本人喜歡清靜,但我不反對別人有放聲歌唱的權利。這就好比我認同“清泉濯足”是煞風景之舉,可我無權阻止別人在山間清溪或西湖裏泡腳。然而,如果這道清泉直通別人家的廚房,那性質又不一樣了。

在公共空間裏,各種權利是交織在一起的。你在家裏有享受清靜的權利,他在家裏有高聲歌唱的權利。一旦你和他步入同一個公共空間,兩種權利就產生了衝突,如何調適就成了一個公共問題。

上麵那位網友的發言,有兩點片麵之處:一是他片麵強調歌唱的權利及必要性,而不考慮有人要求安靜的權利,同樣有其必要性——整天被噪音包圍,也容易躁鬱;二是使用歸謬法,一下子就提到了城管的高度。希望我們的城市管理者不要像他,出了任何亂子,第一時間想到城管。

其實公共空間內的權利爭奪與讓渡,永遠隻有一個法門:博弈。這就需要雙方的心態調整好,不是非此即彼,你死我活,而是共存共榮,相諒相讓。我特別不喜歡都市裏的紅歌與秧歌,認為那是適合鄉村與戰爭的產物,不過我也承認參與者的歡樂與奔放,絕對有利於他們的健康。這跟鄰居裝修是一個道理,我總不能為了耳根清靜,讓鄰居住毛坯房吧?但你也不要在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大興土木好不?公園唱歌,控製區域、時段與音量,是解決噪音權利的定規。

如果博弈達不到雙方滿意的結果怎麼辦?一個方法是贖買,主張方向受損方支付一定的賠償,以換取他們的忍讓。另一個方法是遊說,雙方向公共管理部門提交自己的權利主張與理由,由公共管理部門作出仲裁。

說到這裏有人可能會嚷嚷:公共管理部門,那還不是上城管嗎?恰恰相反,我認為這本該是公民自治的範圍。也許大家都忘了,“居民委員會”本來就是城市居民的自治機構,也是一級公共管理部門。隻是現實中它的自治意味已經被極度削弱,才鬧到動不動就上城管的地步。

中國古代有“息訟”的傳統,一向被認為反現代化的做法。其實,“息訟”的本意無非是減少行政成本與司法成本,由自治來承擔公共空間內的權利博弈之責。曆史證明,不搞自治,結果就是“他治”,而且他治還振振有詞:你看你們兩夥群眾都打成啥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