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一場漂亮的嘴仗
入鄉隨“法”
作者:謝立斌
難道在國外就隻能任人宰割、毫無還手之力了?隻要你占理,能夠自信地站出來,有理有據地跟對方交涉,再不濟也還有祖國做我們的靠山。法律終究會站在有理的一方,隻要你記得拿起它來保護自己。
占理就能贏
很多情況下,僅憑個人力量就可以成功維護自己的利益。住宿、打工和消費是留學生活中最常涉及到的幾件事,我曾就讀於德國漢堡大學法律專業,如今就職於中國政法大學,在這方麵,我有一些成功經驗分享給大家。
案例1:2002年10月,我入住德國漢堡的公立學生宿舍,其租金遠遠低於市場價格,每人最多可以住8個學期。學生宿舍的房客分成兩類,一類是來自漢堡大學等高校的本校學生,另外一類是國際交流生。最初我作為交流生入住,1年之後轉為本校學生身份。入住第一年,宿舍旁邊興建一棟樓,對周邊住戶產生了一定影響。特別是規模宏大的打樁機非常有氣勢,工作起來驚天地、泣鬼神,以至於我在博士學業進展不順的時候可以盯著看好久。這種幹擾,對於習慣國內熱鬧生活環境的我而言無傷大雅,然而,德國人對於噪音和震動的忍耐力非常低。一些本地學生要求降低租金。就在這個時候,宿舍當局主動伸出橄欖枝(也可以說是白旗):由於施工對住戶產生了不良影響,所以施工期間住在該宿舍的學生可以多住一個學期,即9個學期。我心想,噪音於我根本無所謂,看工地施工還是個免費消遣,竟然因此讓我多住一個學期,真是賺大了!時光如梭,一晃過去了3年,沒想到剛住滿8個學期的我收到宿舍當局的溫馨提示,要我幾個月後做好搬出的準備。就此,我跟對方通過口頭和電子郵件方式,進行了以下交涉:
我跟宿舍當局說:我應該也可以多住一個學期。
對方說:工地在建的時候,我的身份是國際交流學生,而延長一個學期的待遇隻適用於本地高校學生,因為交流學生通常隻在漢堡呆半年到1年,無法向其提供這一待遇。
對此,我提出,在判斷延長一個學期的規定適用於哪些人的時候,應該以誰曾經受到工地影響為標準。相同的情況應當相同對待,不同情況應當不同對待。在判斷什麼是相同情況,什麼是不同情況的時候,要確定合理的、相關的標準,否則將構成歧視。宿舍當局為了彌補住戶遭受的不利影響,作出了將最長住宿時間延長一個學期的規定,其目的顯然是彌補損害,與此相應,所有受到損害的人,應當都可以享受這一待遇。交流生和當地學生一樣,遭受了相同的損害,所以不應當在他們之間進行區分。畢竟當時的工地沒有作出這種區分,打樁機等機械並沒有因為某人是交換生而對其照顧有加。
當局提出:我當時持有交換學生的租房合同。這份合同於2003年9月30日到期。現在提出要延長一個學期,可是當時的合同早都履行完畢了,怎麼能夠現在再去延長呢?
對此我回應:固然我的交換學生租房合同已經到期,我現在又沒有要求延長那份合同,我要求的是延長我現在作為本地學生所持有的租房合同。
當局提出:施工都是過去好幾年的事情了,現在把它提出來要求延長合同,未免說不過去。
對此我指出:如果我不能以幾年前的工地幹擾我為由要求延長住宿時間,那麼當時的常住學生也不可以,因為對他們而言,工地也是過去好幾年的陳穀子爛芝麻,這個工地不可能對他就不受時間限製,永葆青春。
在交涉過程中,管理員過來看我的房間,看來他們已經想要安排別人入住了。我據理力爭,在對方眼裏隻是垂死掙紮,秋後的螞蚱,蹦躂不了幾天了。我嘴上盡管沒有作出絲毫退讓,但並沒有做釘子戶的準備,同時暗暗準備退路,開始找房子。冬天即將來臨,睡在橋下即使有風度,也沒有任何溫度。
然而最後,令人高興的是,宿舍當局認真考慮了我的意見之後,書麵通知我可以多住一個學期。我成了這場交鋒的勝利者。
案例2:留學期間,我偶爾接一些口譯的工作。一次,德國政府部門與我國國內相關部門合作在漢堡組織國內法官培訓,請德國教授、法官授課,聘用我為課堂翻譯,按日計酬,報酬標準遠遠高於我的預期。培訓就在漢堡進行。第二年繼續組織培訓的時候,主辦者跟我郵件聯係,想繼續聘用我,報酬標準照舊,但情況有所不同。一是地點改到柏林,組織者將承擔我的旅費以及在賓館的食宿費用;二是有一天將舉辦一個研討會,也由我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