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部分城市實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實踐來看,目前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還主要集中在社區服務、教育、公共衛生、扶貧、養老和艾滋病防治、福利和救濟等少數幾個領域,涉及的領域還是很有限的,需要逐步擴大。但是,更應當看到,由於我國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麵還處於起步階段,因此,不可能齊頭並進,如果短期內在各個地方各個領域全麵推廣,應選擇若幹容易推廣和實施的領域優先進行。國務院《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教育、就業、社保、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及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可以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從北京市發布的《北京市2013年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指南》中可以看到,北京市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領域主要是社區服務、社會公益服務、便民服務等項目。上海市所實施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也主要是社區民生服務和社會公益服務等。從性質上來看,這些公共服務,基本上都屬於非基本公共服務的範疇,過去很長時間由於政府不夠重視,財政和其他資源投入很少,一直供應不足,社會組織介入也很有限,但是又是廣大城鄉居民迫切需要的服務項目。對這些服務實施政府購買,既有利於積累和總結經驗,也有利於培育市場和鍛煉人才,有利於今後進一步擴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領域,規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程序和過程,提高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效率。
克服難點,加快相關法規建設和社會組織發展
國內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實踐都表明,要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順利發展,一方麵需要建立一套比較係統、能夠實施的法律法規體係,通過法律手段來規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範圍、程序以及相關權責,包括明確什麼樣的機構或者個人可以承接購買或提供公共服務,通過什麼方式向社會披露購買服務的信息,通過什麼方式進行招投標等。另一方麵需要有一定數量的社會組織或者非營利組織的存在和健康發展。這也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推廣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所麵臨的難點。
對於法律法規的重要性,人們的認識比較一致。目前還沒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來規範和調節全國範圍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活動,各地所依據的都是一些地方性的規範性文件或指導性意見,例如上海市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所依據的是若幹區人民政府或者市財政部門出台的文件,法律層級低,效力弱。應當認識到,如果沒有係統可行的法律法規作基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不僅難以達到降低公共服務提供成本或提高效率的目標,甚至會走向反麵,出現官商勾結的腐敗現象。因此,需要在借鑒發達國家或地區成熟經驗和總結近些年國內各地實踐經驗或教訓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後發優勢”,加快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立法工作,使之成為建設法治中國的一個組成部分。
眾所周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重要特征就是引入市場競爭,通過競爭性招投標,來選擇那些資質合格,出價較低的社會組織或非營利組織提供某種特定的公共服務。如果沒有公開公正的競爭,政府購買就可能演化成政府委托,從而很難避免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質次價高、甚至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的利益邊界不清晰以及官商勾結等不良後果。隻有通過充分的有效競爭,才可能發現和確定合理的政府購買某項公共服務的價格,這是毋庸置疑的。而要達到有效競爭或者充分競爭的格局,一定數量的社會組織或者非營利組織及其積極參與市場競爭過程是必不可少的基本條件。如果沒有這個基本條件,在某個城市或地區,隻有寥寥可數的幾家社會組織或者非營利組織,即使政府部門投入資源再多,項目再好,也無法出現充分競爭的局麵,結果會導致服務效率低下,價格偏高。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大力發展各類社會組織或非營利組織,並且積極鼓勵這些組織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過程,從而更好地滿足居民對各種公共服務的需求,實現公共服務提供方式的多元化。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
責任編輯:許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