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司法裁判的情感之維(1 / 2)

司法裁判的情感之維

政治與法律

作者:蔣瑋

【摘 要】 本文從後現代主義哲學、馬克思主義以及法律推理的角度對司法裁判與人的情感加以分析:現代法學的主流觀點認為法官在做出司法裁判時依賴於一種獨特的法律推理或過程,其間應排斥情感因素的影響。然而從現實的角度出發,司法裁判過程是由人主導的,這一前提條件就已經預設了一個局限:因此,不拒斥情感因素、正視情感因素,並將情感因素引導、控製在合理範圍內,與法官的理性相互結合的司法裁判過程,才是一個真正鮮活的過程,符合客觀實際的過程。

【關鍵詞】 司法裁判;情感;後現代主義

一個經典案例:

1882年,美國紐約州的帕爾瑪為防止其祖父改變遺囑而將其殺害,帕爾瑪是否享有繼承權成為擺在法官麵前的一大難題。按照當時的法律以及契約精神的要求,隻要帕爾瑪的祖父訂立遺囑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那麼帕爾瑪當然享有繼承權。但是在本案中,照此判決顯然不符合正義的基本要求。最終法官從基本的道德情感出發,為今後的同類案件確立了一個基本的法律原則:在契約精神的背後存在著更為重要的誠實信用原則,任何人不能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獲利。由是,帕爾瑪的繼承權被剝奪了。

從該案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情感因素在司法裁判當中的積極作用。然而,現代法學認為從法的確定性來說,法的內容是基本確定的,人們對某一規則的理解大致可以達到共識;即使法律語言有一些灰色地帶,但不影響法律整體的確定性。在此基礎上,他們認為“法官在作出司法裁判時依賴於一種獨特的法律推理或過程,包括三段論演繹模式、形式推理、實質性推理、類比推理、歸納推理等在法律程序中的應用,以及所謂‘遵循先例’的特殊方法。”[1]然而無論采用哪一種推理方法,司法裁判的生成都是一個相對嚴密的推理過程。可見,現代法學的主流觀點是排斥司法過程中的情感因素的。但是,從現實的角度出發,我們應當看到司法是由人主導的,這一前提條件就已經預設了一個局限:那就是司法從一開始就是帶有情感的,不管司法主體[2]如何盡力地去避免,司法的過程也隻能是無限地接近“無情感的司法”,但卻永遠不能達到。那麼,從其他角度來看,司法裁判與人的情感究竟為什麼會有這樣的關係?我們將從後現代主義哲學、馬克思主義以及法律方法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期理清一個大致的脈絡。

一、一種“另類”的解讀——後現代主義

後現代主義思潮作為一種“異類”,從文學、藝術、建築領域起步,蔓延到哲學、社會理論、法學等諸多領域,對統治著這些領域長達200餘年的現代主義思潮發起了全麵地攻擊。其間,反普適主義、批判真理主義、非理性主義、視角主義、反合法主義等思潮,競相爭奪著話語權利。[3]在法學領域當中的後現代法學流派,否定了現代法學的認識論基礎,全麵推翻了普遍的公平、正義、人權、民主等主流價值觀。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後現代主義是反理性的,作為司法裁判主體的法官也並不是超然於一切的完全理性的個人,他的理性僅僅是法學家的一種理論假定而已,現實中的法官仍然處於理性的危機之中;作為對司法裁判依據的法律的諸如確定性、一致性以及統一性的定位也是一種完美的理想,現代社會的法律自身已經被碎片化,其具體的操作和實施更取決於諸如法官這樣的單個的操作者。如果說在此之前,法官就已經無法避免情感因素的影響,那麼,當法院成為上述角色的情境下,法官仍然會受到情感因素的影響,區別在於此時的情感可能較之以前政治性色彩更為濃厚。

二、一種本源性的認識論解讀——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論

馬克思主義哲學的認識論認為,“理性認識是認識的最高階段,是人借助於抽象的思維對感性認識進行加工、整理、概括而形成的關於事物本質、事物的內部聯係和事物的全體的認識。理性認識以間接性和抽象性為特點,所揭示的是事物的本質和規律。”[4]人的認識過程不僅有理性因素在起作用,而且還有非理性因素的作用。“對於人的所謂非理性因素,一般是指人的情感、意誌,包括動機、欲望、信念、信仰、習慣、本能等,以非邏輯形式出現的幻想、想象、直覺、靈感等也屬於非理性因素。”[5]

情感、意誌等非理性因素雖不屬於人的認識能力,但對人的認識活動的發動與停止、對主體認識能力的發揮與抑製起著重要的控製和調節作用。根據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論,司法裁判是司法認識當中的理性認識,情緒、情感的因素是貫穿始終的,並且他們激發或者抑製司法裁判活動。積極的情感情緒給司法裁判注入了活力,對法官的認識活動是一種推動的力量。當法官的情感與司法裁判活動發生共鳴時,裁判就會受到情感的激化,從而激發法官的認識潛能,加速司法認識的進程。反之,法官的認識能力就會受到一定限製,認識進程就會受到影響。但是過度的情感也可能意味著使人失去理智,造成思維的混亂或違反邏輯。因此,要發揮情感、情緒對法官認識進程的積極作用,就需要正確把握情感、情緒,對其進行調節和控製。然而,如何進行調節和控製及其如何把握其程度一直以來都是棘手的難題。終極原因在於,情感不是一種認識能力,所以,無法達到一種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