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對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製
政治與法律
作者:劉亞龍
【摘 要】 文章闡述了言論自由的內涵、範圍和限製及網絡言論自由不加規製引發的社會問題、侵權行為,對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製提出了七點建議:完善網絡行為立法,為打擊網絡不法言論提供法律依據;規範上網實名製的監督檢查,加強對網絡的日常行政監管;依法嚴格管理網絡服務提供商,促使網站嚴格審查發帖;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製裁措施;網絡言論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應該倒置;將網絡言論侵權刑事案件列為公訴案件;打擊網絡言論不法行為與保障網絡上的言論自由應當並重。
【關鍵詞】 網絡;言論自由;不法行為;法律規製
網絡為人們提供了一個使精神自由得以充分展示和發展的空間,對社會關係的重新調整和社會行為的變化產生了廣泛影響。網絡上自由性、隨意性的言論因其傳播速度快、受眾廣泛、互動交流便利引發極大的社會影響,這種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麵,也會引發諸多的社會問題和侵權行為。如何保護網絡言論自由,又使網絡言論傳播正能量,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成為社會各界熱門的話題。
一、言論自由及限製
1、什麼是言論自由
是指人們擁有按照自己的意願私下或公開自由地發表言論以及與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法律保護正當的言論自由,並保護它不受非法侵害。言論自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中的政治自由權利的一種。言論自由是公民對於政治和社會的各項問題,有通過語言方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其位於公民的各項自由權利之首。這個自由,其法律意義在於凡法律所明文禁止之外的言行,公民們均可去做。因此,言論自由是有法律限製的相對的自由,公民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言論自由權。
2、言論自由的範圍及限製
在一定合理程度內限製個人的言論自由符合人類社會共同生活的需求。《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稱“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目自由負擔責任。”這意味著言論自由也要受法治意義下的法律製約,絕不能假借言論自由之名,隨心所欲、胡說八道。
法律對言論自由的限製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麵:不得利用言論自由進行反對政府、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定的煽動行為;不得損害社會整體利益;不得利用言論自由對他人的人格尊嚴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披露商業秘密等。
二、網絡言論自由不加規製引發的社會問題及侵權行為
1、利用社會生活中正常的社會和民族矛盾,一味散布和傳播負麵和消極的信息,詆毀黨和國家的政策,降低政府在民眾心目中的形象,引發人們的仇恨和失望情緒,製造社會混亂。
2、當突發重大社會事件或重大災難時,歪曲、編造信息,以偏概全,形成恐慌性言論,在人們的心理上產生惡劣影響,甚至引發更嚴重的社會性事件和災難。
3、利用網絡言論自由發表損害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言論,損害企業的名譽權,進而侵害其財產權利。
4、對他人進行惡毒謾罵,甚至以“人肉搜索”等“網絡暴力”的方式披露他人個人隱私,侵犯其隱私權,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
5、隨意的跟帖評論,隨心所欲的發表各種不文明的言論甚至淫穢信息、傳播犯罪信息或方法,上傳他人或自己的不良圖片、視頻,汙化網絡環境,敗壞社會風氣。
網絡言論以一種全新的技術手段,通過網絡平台,以匿名發文的方式,快捷的發表評論、上傳圖片、視頻,受眾能夠迅速跟帖、信息迅速擴散,短時間內形成一股輿論的洪流。除了造成巨大的社會影響,網絡言論自由可能引發民事侵權、行政違法甚至刑事犯罪。對網絡言論引發的危害準確定性,使行為人因為自己的不當言論應承擔法律後果,加強對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製勢在必行。
三、對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製
1、完善網絡行為立法,為打擊網絡不法言論提供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立法關於網絡言論的規定相對較少,執法部門和依據分散,保護範圍過窄,不足以有效規製日益增多的網絡言論不法行為。隻有根據新生事物的增加,不斷及時完善關於網絡行為的立法,整合網絡違法行為監管機構,才能夠對網絡不法言論形成更大的威懾,對處理網絡言論案件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於有理有據的及時製裁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