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議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製度的完善(1 / 2)

淺議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製度的完善

政治與法律

作者:劉豔會 尹汪洋

【摘 要】 文章針對證人出庭作證難的問題進行探討,分析了我國證人出庭的現狀、原因及危害,提出完善證人出庭的建議:強化公民出庭作證的法律意識;建立強製性的證人出庭作證製度;健全對證人及相關人員的保護及經濟補償措施,以構建我國完善的刑事證人出庭製度。

【關鍵詞】 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完善措施

證人出庭作證是認真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司法原則的重要形式,是正確定罪量刑和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國證人出庭作證情況不容樂觀。

一、我國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現狀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證人證言是庭審中運用較為廣泛的一種證據。我國是“控辯式”的庭審方式,要求控辯雙方通過當庭舉證、交叉詢問證人進行充分質證,必要時證人要接受法官的詢問,這有利於法官全麵客觀判斷證據的證明力以查明事實、確認罪責。

然而,我國目前刑事訴訟中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即使少數願意出庭的證人也是經辦案人員多次做思想工作才勉強到庭,並且法庭用宣讀證言筆錄的方式代替證人出庭作證的現象非常普遍。因此,目前我國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令人擔憂。

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尤其是重要的證人不出庭進行作證,會造成控辯雙方無法對證人證言進行當庭質證,使“控辯式”的庭審方式流於形式,直接影響刑事案件的庭審質量及法院庭審功能的發揮,同樣會損害到法院的司法權威,並且嚴重影響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

二、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探究

我國刑事訴訟案件中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我國公民對出庭作證的法律意識不強

在現實生活中,我國公民普遍法律意識淡薄,對於在出庭作證方麵的法律意識不強。一般來說,證人擔心出庭作證得罪人而遭報複,而現行的證人保護製度並不完備,證人對出庭出證存在著消極心理。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逐漸以經濟尺度來衡量自己的行為,證人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員,其考慮最多的是自身利益是否會受到損害。如果證人出庭作證缺乏經濟利益的支撐,並且可能因社會正義的伸張使自身經濟利益受損,證人會把出庭作證視為負擔,以上諸多因素導致了我國公民不願意出庭作證的情況經常發生。

2、與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法規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均有作證的義務,但卻沒有對不履行作證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進行規定。可見我國法律對證人的權利義務規定不平衡,導致在刑事訴訟中,證人如果不出庭作證,法律卻沒有相應的措施解決此種情況,因此,證人由於不會受到法律處罰很容易不出庭作證。

其次,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的證言作為定案根據的前提是證人須親自出庭作證,並且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和質證,但《刑事訴訟法》卻對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筆錄等證據文書進行了另外規定,即通過宣讀證人證言筆錄的方式不影響法庭調查,允許證人不出庭作證。[1]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事訴訟法》在是否允許證人不出庭作證及證人證言的效力問題上有明顯矛盾的規定,這使我國司法人員在庭審過程中會擇易避難,以宣讀證人證言的方式代替出證人出庭質證,最終造成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大打折扣。

最後,我國法律對證人的保護製度不健全。眾所周知,證人在刑事案件中作證的風險較大,因此保護其人身安全非常重要。盡管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司法機關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卻對可能遭受報複的證人缺乏具體有效可操作的保護措施。[2]另外,我國《刑法》規定了打擊報複證人罪,對旨在保護證人,但該規定是一種事後懲罰,我國法律對證人保護缺乏事前、事中保護措施,這對證人的人身安全極為不利,造成證人愈發不願意出庭作證。

三、完善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製度的建議

證人不出庭作證會影響刑事案件的庭審質量及法院庭審功能的發揮,同樣會損害到法院的司法權威,並且嚴重影響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盡管我國於2012年重新修訂了《刑事訴訟法》,但在證人出庭作證方麵還是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因此,我們有必要繼續完善我國證人出庭作證製度。結合上述原因,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有針對性地予以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