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參與高職院校突發事件預防管理探析
高校管理
作者:黃宇明
【摘 要】 本文分析了高職院校突發事件預防管理現狀,探討了社會組織參與高職院校突發事件預防管理的可行性,提出了具體措施。要加強校園內外社會實踐活動的指導管理;高度參與高職院校就業服務管理;搞好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導管理;構建高職院校突發事件預警體係和穩定機製。
【關鍵詞】 社會組織;高職院校;突發事件;預防管理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從“精英型”向“大眾化”轉化,校園內外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各類突發事件有逐步上升的趨勢,呈現出多樣化和頻繁化的特點。越來越多的學者認識到突發事件處理不當,既會損傷到學生的切身利益,也會影響到學校的形象和聲譽,甚至對學校的生存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但是,一些高職院校應對突發事件的機製還不夠健全,應急能力差。本文就社會組織參與高職院校教育管理工作的範圍和層次進行探討,對構建和完善高職院校突發事件預防管理機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高職院校突發事件預防管理現狀
從當前高職院校的實際情況看,問題突出、影響大且發生頻率高的突發事件主要集中在校園內外實踐活動、學生心理健康、就業服務以及危機管理等方麵。
1、突發事件的成因探析
(1)生源質量複雜。高職院校生源人數大增,但質量下降,素質不一。高職院校的學生文化基礎相對普遍比較薄弱,在校學習能力不強,基礎知識掌握的不夠係統和全麵。部分學生行為習慣不良、自我要求不嚴、漠視製度與規範。家庭經濟差異較大,生活習慣等方麵的改變,使學生間極易激發矛盾,引發突發事件。
(2)高校內部管理與服務問題引發。高校在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提供服務過程中,若因管理和服務問題而直接影響了學生的切身利益時,容易成為引發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導火索。涉及大學生切身利益的問題,如果未能及時妥善解決,都有可能會引發罷餐、罷課、靜坐、群訪等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3)學生法律觀念淡漠。學生法律知識缺乏,遇到突發事件後學生不知所措,盲目應對,甚至將小災釀成大禍。例如2010年10月發生的藥家鑫案,學生開車撞人後不但不救治還將人殺死,反映出學生突遇危機時應急自救能力的嚴重缺失,法律觀念的淡漠。
2、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缺失的原因
(1)管理工作不力,民主渠道不暢。高校突發事件發生領域廣,諸多因素使得高校脆弱的基礎管理體係捉襟見肘、管理滯後、管理工作薄弱及民主渠道不暢通。部分高職院校升格後仍然依照舊的中專封閉式管理模式,把學生作為純粹的被管理者,沒有體現“以學生為本”的教育理念,不尊重學生、不關心學生,漠視學生應當享有的權利,學生的一些正常訴求不能及時得到滿足。
(2)危機管理意識比較淡薄。高校危機管理在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有了比較深入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推進。但是在我國,高校領導以及教師學生,在危機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上還普遍存在偏差。認為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搞好教學、科研等日常管理工作,進行危機管理的研究和製定有關措施,是“杞人憂天”,缺乏現實意義。認為在危機管理上投入人力、財力、精力是一種浪費。另一方麵,許多高校領導和老師往往認為所謂危機管理就是危機事件發生以後如何進行處理。
(3)突發事件的預防演練機製沒有形成。高職院校因缺乏危機管理意識,因而忽視對突發事件的研究,不重視綜合治理工作,忽視穩定工作,造成有機構無人員,有人員無經費,有預案無演練,缺乏整體聯動意識,缺乏科學的管理態度,往往要到事件突發後才尋求解決之道。
二、社會組織參與高職院校突發事件預防管理的可行性
2012年3月19日在北京舉行的第十三次全國民政會議上,溫家寶總理發表講話指出,“政府的事務性管理工作、適合通過市場和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可以適當的方式交給社會組織、中介機構、社區等基層組織承擔”。社會組織作為非政府的、非營利的、帶有誌願性的致力於公益事業的組織,在社會公共事業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顯現。因此,社會組織不僅要參與國家公共事務管理,更應該在高職院校突發事件的預防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
首先,參與高校學生的教育與管理,是社會組織義不容辭的責任。社會組織作為國家、企業之外的社會治理主體,理應廣泛參與到人類社會的各個領域之中,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方麵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在參與高等教育的管理方麵,也有一定的責任。其次,社會組織彌補了政府與市場功能不足。高校作為辦學的主體,其現行的教育與管理構架和模式不可能涵蓋方方麵麵,如涉及到學生的就業、困難救助等事務,必須借助於政府行為來妥善解決。社會組織作為獨立於政府與市場之外的第三部門,承擔著聯結政府與社會,彌補了市場與政府功能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