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中小學擇校行為對教育公平的危害性(1 / 2)

論中小學擇校行為對教育公平的危害性

教育探索

作者:秋慶峰 惠向紅

【摘 要】 中小學擇校存在的“以權擇校”、“以錢擇校”、“以分擇校”、“以戶口擇校”、“以特長擇校”等問題,加大了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之間的差距,不利於保護弱勢群體平等的受教育權,容易導致教育腐敗的加劇,模糊了政府的教育責任,嚴重危害了教育公平。

【關鍵詞】 中小學;擇校行為;類型;教育公平;危害

擇校是在教育資源分配不均衡的的情況下,中小學生及其父母主動選擇有利於自己的高質量學校,以提高學生自身發展潛力的行為。擇校是這部分學生對教育自由的追求,還是對其他學生平等受教育權的侵犯?本文對這一問題進行研討,所提觀點有不妥之處,還望各位同行能批評指正。

一、中小學擇校行為的內涵及類型

1、中小學擇校行為的內涵

所謂擇校,針對當前的情況,主要是指在中小學階段,家長放棄國家提供的適齡兒童按學區免費就近入學的優惠政策,通過其他不正當的手段主動選擇優質學校就讀的行為。

2、中小學擇校行為的類型

通過調研,發現在當前社會中,人們的擇校行為主要有以下五種表現方式:

(1)“以權擇校”,是指部分家長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和社會關係為子女實現選擇學校的行為。這導致誰父母手中的權力大,社會關係廣,誰就可以上好的學校。(2)“以錢擇校”,是指家長通過交納一定數量的擇校費為子女實現選擇學校的行為。這導致“重點學校”成了“有錢人的學校”,這對那些出身貧窮的學生是多麼的不公平啊!(3)“以分擇校”,是指以學生的考試成績為依據選擇就讀的學校。實行“以分擇校”的目的是在優質教育資源供不應求的情況下,讓那些學習基礎較好的學生接受高水平的教育。(4)“以戶口擇校”,是指學校以學生的戶口是否在該學校所在轄區為依據選擇學生。由於很多城市是根據住房進行落戶的。所以很多年輕夫婦在小孩出生之前選擇到重點學校所在學區進行購房、落戶,然後等小孩出生後,小孩自然也就取得該學校所在學區的戶籍。有的家長為了能讓子女能在某重點學校接受教育,選擇在該校所在學區進行買房,然後將小孩的戶口遷到該學區,從而達到擇校的目的。(5)“以特長擇校”,是指學校以學生是否具有某項體育、音樂特長為依據選擇學生。這導致許多家長為了能讓自己的子女進入重點學校就讀,不得不讓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加各種補習班、特長班、考取名目繁多的各種證書,這無形加重了學生的負擔。

在以上五種擇校方式中,“以分擇校”雖然也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不足,但是它畢竟可以使那些家境貧寒,勤奮好學的學生通過自己的辛勤努力改變自身命運。因此,相比之下,無論是對學生個人的健康成長,還是對社會整體的健康發展,這都是目前最接近公平的一種優質教育資源分配方式。因此,我們這裏談中小學擇校行為對教育公平的危害性是針對除“以分擇校”以外的其他擇校方式而言的。

二、中小學擇校行為對教育公平的危害性

對於擇校,有人支持,有人反對。學者支持擇校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擇校有助於實現人、財、物的合理流動,有助於實現教育資源的科學、合理配置,有助於學校之間的相互競爭,進而促進整個教育係統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第二,擇校奉行“誰交費,誰擇校”的原則,這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受益的原則,對大家來說也是公平的。第三,擇校能促進教育公平的實現。我們知道,學生之間是有差異的,學習基礎較好的學生有權利到重點學校接受高質量的教育,而擇校正好滿足了這部分學生差異化發展的要求。如果僅僅由於學生所居住的小區不在某重點學校所在學區,就不允許這部分學生到重點學校就讀,接受良好的教育,這對這部分學生是不公平的;另外,由於流動人口的不斷出現,如果嚴格貫徹就近入學的原則,不允許擇校的話,流動人口的子女就必須回到原戶籍所在地接受教育,這造成了大量農村留守兒童的出現,這對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是非常不利的,對他們來說也是非常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