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財政與賦稅(1 / 3)

明末農民起義對封建王朝進行了猛烈的衝擊。清王朝建立以後,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在經濟上和財政上采取了一係列措施。經濟上的措施主要是擴大耕地,恢複生產(見上節)。財政上的措施則是所謂“輕徭薄賦”,“與民休息”。

清王朝的額定財政收入,在開國初期每年為一千四百餘萬兩,與明朝萬曆以前的歲入,約略相當。順治後期,增加到近兩千萬兩。其後逐步增加,康熙時期已超過三千萬兩,到乾隆時期則突破四千萬兩,較順治時已增加一倍以上。而實際的開支,則遠遠超過這些數字。順治後期,額賦收入還不到二千萬兩,兵餉支出已增至二千四百萬兩,全部收入支付軍費,尚不足四百萬兩。康熙平定三藩之後,軍餉支出仍達一千四百萬兩。乾隆一朝的經常軍費支出,每年多的達一千八百多萬兩,少的也在一千五百萬兩以上。(經濟研究所抄檔,俸餉(十七)(一)一九七)臨時的軍事開支,則又倍蓰於此。包括多次不義戰爭在內的所謂乾隆“十全武功”,每次耗費都是盈千累萬。嘉慶一朝,鎮壓農民起義的軍費支出,就達到兩億一千萬兩,為前所未有。一次戰爭,等於消耗了國家五年的財政收入。

這種局麵的存在和繼續,必然使賦稅正額不足以應付王朝的需要。特別是乾隆一朝,既要應付日益增加的龐大開支,又要維持國庫充盈的虛假體麵,於是日益乞靈於正額以外之加派。而加派手法之惡劣以及對人民負擔和整個經濟所造成之嚴重影響,都是十分突出的。

在清王朝的各項稅收中,田賦(包括漕糧)收入約占四分之三,鹽課、關稅及其他雜稅收入約占四分之一。名義上課稅的主要對象是地主和商人,但在實際征收中,主要的負擔,落在農民以及其他勞動者和小生產者的身上。地主和商人,特別是其中的豪紳地主和大商人,在這個政權下麵,有各種途徑逃避應征的課賦。

一、清王朝的“輕徭薄賦”政策

清初的所謂“輕徭薄賦”政策,主要有以下幾項措施:一、蠲免明末加派;二、新增人丁永不加賦;三、攤丁入地;四、蠲免錢糧。這四項中,前兩項被認為是直接減輕人民負擔的積極措施,攤丁入地是進一步使人民的財政負擔趨於合理化,而普免錢糧則是在減輕人民財政負擔的基礎上的額外優惠。

(一)關於蠲免明末加派

所謂明末加派,是指萬曆末至明亡二十多年間為應付遼東戰爭和鎮壓農民起義而對田賦、關稅等的加征,包括所謂遼餉、剿餉和練餉的加派。攝政王多爾袞說,這是要取消“厲民最甚”的“前朝弊政”。事實是:清朝入關定都北京以後,各項稅收原定按照明末數額征收,由於當時的賦役冊籍,在戰爭中大部散失,僅存萬曆時期的會計簿,隻好按萬曆舊額征收,免除明末加派。這種措施,顯然不能持久。因此,清王朝的官方文告,雖然聲稱所有加派,要“盡行豁除”,甚至要以“殺無赦”來懲治“蒙混倍征”的官吏。但是,這種動聽的言辭,並不能改變“倍征”的事實。順治元年(一六四四)“一切加派盡行蠲免”的話音剛落,清王朝就馬上改口,說什麼明末加派,“原非盡派之民間”,“宜量留派征”。由“盡行蠲免”到“量留派征”,前後不過一年。而順治元年剛剛禁革明末對各省常關加增的稅額,不出三年,就在原額之外,又加上“天啟、崇禎遞增額數一半征收”。

在這種出爾反爾的情況下,順治元年的規定對不少州縣而言,隻是一紙具文。在華北,順治後期河南巡撫賈漢複就公開承認刊造賦役全書之時,並沒有按照豁免的規定“磨對清楚”,以至河南一省所征田賦多於正額者,“每州縣不下盈千累萬”。在江南,康熙初期江寧巡撫湯斌還未赴任,就有人告訴他:那裏承明積弊之後,田賦之重,“一如往時”。事實上,清王朝不但沒有認真執行它所宣布的對明末加派的豁免,而且還不時加上新的額外征派。康熙前半期用“暫加三餉”的名義,曾經多次進行加派,一直到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當有些地方請求豁免時,戶部還以“征收與各州縣同,不便獨蠲”為辭,拒不批準。

以上事實,至少可以說明加派的豁免,並沒有普遍和徹底的執行。而且,即使認真執行,所蠲免的,也隻限於明末天啟、崇禎兩朝的加派。事實上,明王朝的賦稅加派,從嘉靖朝就已經開始,到了萬曆末年,也就是清王朝引以為征稅根據的那一年,田賦加派總數就在五百二十萬兩以上,相當加派以前正賦收入的三分之一。顯然,這五百多萬兩的加派是被清王朝當作正額加以征課的。因此,即使承認加派已盡行蠲免,清王朝的賦稅征課也隻是比明末天啟、崇禎的二十餘年有所減輕,和嘉靖以前比較,人民的負擔,反而增加了三分之一。

(二)關於“新增人丁永不加賦”

“新增人丁永不加賦”,是從康熙五十一年(一七一二)開始實行的。它規定丁賦的征收,以康熙五十年全國的丁銀額為準,以後新增人丁,永不加賦。這一措施曾經被說成是“有書契以來未有之曠典”。

丁稅和田賦,在攤丁入地以前,是兩個並列的征課項目。田賦按畝征課,丁稅則計口征收。由於丁稅對農民是一個沉重的負擔,所以無地農民,為了拒納丁銀,往往被迫逃亡。這種因人丁逃亡而征不足額的情形,從清初至康熙五十年間,始終存在。在“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詔令”中,康熙也承認一戶有五、六人,隻有一人交納丁稅,有九丁、十丁之戶,也隻一、二人交納丁稅。這說明,在頒布“詔令”之先,丁銀之未能足額,已經是既成的事實。為了達到足額征收的目的,清王朝訂了不少獎懲措施。如順治十一年(一六五四)規定編審戶口,要“逐裏逐甲,審察均平”,“如有隱匿捏報,依律治罪”。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又將編審限期縮短,凡新增之丁隱匿不報者,也依律治罪。在獎的方麵,順治十四年(一六五七)規定“州縣官編審戶口,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紀錄”。康熙二年(一六六三),更擴大範圍,隻要有一州一縣增丁二千名以上,從州縣官、道府、布政司直至巡撫總督,統統準予紀錄。然而,即使這樣獎懲兼施,效果還是非常微小。一直到康熙頒布“新增人丁永不加賦”的“詔令”之前一年,各省編審人丁,仍然未將加增之數,盡行開報。地方官未嚐不力求足額,免幹罪戾。康熙二十二年(一六八三),直隸靈壽知縣陸隴其就承認:從順治十四年(一六五七)到康熙二十二年(一六八三),這個縣載在賦役全書的人丁,增加了九八七丁,而實際審定丁數,卻少了五六九丁。其所以如此,是由於“編審者惟恐部駁,要求足額”,且又恐僅如舊額,猶不免於駁,“必求其稍益而後止”。這樣的嚴攫遍索,而仍然不免於征不足額,原因是很清楚的。那些沒有交納錢糧的餘丁,決不像康熙所說,是在“優遊閑居”,“共享安樂”,而正像陸隴其所說,他們已經是“老幼無立錐”,“逃亡無蹤跡”。

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如果認真執行,當然有減輕人民負擔的一麵。因為新增人丁,自此不再交納丁銀。但是,它同時又有增加人民負擔的一麵,因為如果人丁減少,丁銀卻要維持常額,不能相應減少。在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戶部議定的執行條例中,規定了“新增人丁補足舊缺額數”的具體辦法:一戶之內,如同時有新增之丁和開除之丁,即以所增抵補所除,如新增之丁不足以抵補開除之丁,即以親族之丁多者抵補;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圖之糧多者頂補。這種辦法,就連為清王朝唱讚歌的人也加以非議,認為這是“丁倒累戶,戶倒累甲”,“在官謂之補,在民謂之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