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險別的承保責任是:貨物在進口時,由於各種原因,被進口國的政府和有關當局(如海關、動植物檢驗局)拒絕進口或沒收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其前提條件是,被保險人保證貨物備有一切必需的有效的進口許可文件,而且貨物的生產、質量、包裝和商品檢驗符合產地國和進口國的有關規定。
在運輸過程中,如果被保險貨物在起運後尚未抵達目的港時,進口國宣布禁運或禁止,則保險人隻負責賠償將貨物運回出口國或轉口到其他目的地而增加的運費,但最多不能超過該批貨物的保險價值。如果貨物在起運前進口國即已宣布禁運或禁止,那麼保險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投保拒收險的貨物主要是食品、飲料、藥品等與人體健康有關的貨物,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進口這類貨物都規定有衛生檢驗標準,如果違反進口國所規定的標準,就會被拒絕進口或者沒收,甚至被銷毀。
為了盡可能的避免進口貨物被拒絕進口或沒收,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必須保證做到以下幾點:
(1)被保險貨物的生產、質量、包裝和商品檢驗必須符合產地國和進口國的有關規定;
(2)對被保險貨物必須備有一切必要的有效的進口特許證或許可證。在發生保險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有責任配合保險人處理被拒收的貨物或者申請仲裁。
關於拒收險的保險責任終止規定如下:
(1)自被保險貨物卸離海輪存入卸貨港的倉庫時為止;
(2)被保險貨物在目的港卸離海輪滿30天;
(3)被保險貨物已被進口國的政府或有關當局允許進口時為止。
上述三點以首先發生者為準。
保險人承保拒收險時,對被保險貨物由於市價跌落,或者記載的錯誤、商標或標記的錯誤,貿易合同或其他文件發生的錯誤或遺漏所造成的被拒絕進口或沒收,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5.黃曲黴素險(Aflation Clause)
本險別承保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在進口港或進口地經衛生當局檢驗,證明黃曲黴素的含量超過進口國對該毒素的限製標準,因而被拒絕進口、沒收或強製改變用途的損失。
黃曲黴素是一種致癌毒素,發黴的花生、油菜籽、大米等一般都含有這種毒素。各國衛生當局對這種毒素的含量都有嚴格的限製標準。如果某種進口糧食作物中黃曲黴素的含量超過限製標準,就會被拒絕進口,或者被沒收,或者被強製改變用途。黃曲黴素險就是承保由此所造成的損失的險別。對於被拒絕進口的或強製改變用途的貨物,被保險人有義務進行處理。對於因拒絕進口而引起的爭執,被保險人也有權利申請仲裁。
該險規定,保險人不負責由於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關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或強製改變用途的貨物損失。因此,該險實際上是專門承保一種風險的拒收險。
6.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 [Fire Risks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F.R.E.C]
本條款專門適用於出口到港澳地區且在港澳的銀行辦理押彙的出口運輸貨物。它承保貨物抵達香港或澳門卸離運輸工具後,直接存放於保險單載明的過戶銀行指定的倉庫時發生火險造成的損失。中國大陸出口到港澳地區的貨物,有些是向中國大陸在港澳地區的銀行辦理押彙。在貨主向銀行清還貸款之前,貨物的權益屬於銀行,因而這些貨物的保險單上注明過戶給放款銀行。如保險貨物抵達目的地後,貨主尚未還款,往往就將其存放在過戶銀行指定的倉庫中。為使貨物在存倉期間如果發生火災能夠得到賠償,就特別附加這一險別。這一險別的保險期限,是從貨物運入過戶銀行指定的倉庫時開始,直到過戶銀行解除貨物權益或運輸責任終止時計算滿30天為止。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
(三)特殊附加險
特殊附加險與特別附加險一樣,不能獨立投保,隻有在投保海運貨物保險基本險的基礎上,才能加保特殊附加險。特殊附加險主要承保海運貨物戰爭險、戰爭附加險和貨物運輸罷工險。
1.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
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承保被保險貨物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武裝衝突或海盜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而對於承保風險所引起的保險貨物的間接損失,保險人概不賠償。
(1)承保責任範圍
①直接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或海盜劫奪等所造成的運輸貨物的損失;
②由於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止、扣押所造成的運輸貨物的損失;
③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等所造成的運輸貨物的損失;
④由本險責任範圍所引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所謂“類似戰爭行為”指非典型戰爭狀態,也就是指一種實際或已有的交戰行為,也可以是上述行為之前的準備行動或者是上述行為以後的行動。例如,在戰爭期間,普通民用船隻受軍方之命令運送戰爭物資,這就是類似戰爭行為。所謂各種常規性武器是指原子彈、氫彈等核武器以外的常規戰爭武器、水雷,包括戰爭以後尚未清除或殘留的水雷。
(2)除外責任
海運貨物戰爭險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①由於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製造的武器導致被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
②由於執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扣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喪失和挫折所致的損失。這一規定援引了倫敦保險市場上著名的“航程受挫條款”的內容,表明保險人不願意承擔由於有關當局或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貨物無法運抵目的地而造成的貨物推定全損或續運費用的索賠。
(3)保險期間
海運貨物戰爭險的保險期間同海運貨物基本險不同,它承保責任的起訖不是“倉至倉”,而是以“水上危險”為限,亦即以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港的海輪或駁船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的海輪或駁船為止。如果被保險貨物不卸離海輪或駁船,保險責任期限以海輪到達目的港的當日午夜起算15天為止。海輪抵達目的港的含義是指海輪在該港區內的一個泊位或地點拋錨、停泊或係纜。
如果貨物需在中途港轉船,不論貨物是否卸載,保險責任以海輪到達該港或卸貨地點的當日午夜起算滿15天為止。隻有在此期限內裝上續運海輪,保險責任才繼續有效。
如果運輸契約在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以外的地點終止時,該地點視為本保險目的地,仍照前述規定在貨物卸下時終止責任,但以15天為限。如運輸發生繞道、被保險人變更航程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程上的改變,隻要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情況通知保險人,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仍然繼續有效。
如果被保險人想繼續運送貨物至原目的港或其他目的港,須在續運開始前通知保險人,並加繳保險費。保險效力自貨物裝上續運海輪時恢複,但不包括駁船風險。
保險人對海運貨物戰爭險責任起訖的規定所以不采取承保“倉至倉”的原則,而隻負責“水上危險”,原因在於戰爭時期存放於港口碼頭上的貨物往往不易疏散,容易造成大量積壓,風險過於集中。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戰爭險條款中一般都有一個“注銷條款”。中國海運貨物戰爭險條款亦規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均有權利在本保險生效前向對方發出注銷本保險的通知,在通知發出後七天期滿時,該通知生效。
2.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的附加費用險(Additional Expenses—War Risks)
這一險別主要承保由於戰爭險後果所引起的附加費用。戰爭險隻承保戰爭風險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對由於戰爭風險所致的附加費用並不予以承保。例如因戰爭而導致航程中斷,引起卸貨、存倉或轉運等額外支出的費用,並不屬於戰爭險的承保範圍。如果被保險人希望保險人對這些附加費用也予以負責,可再加保戰爭險的附加費用,它實際上是對戰爭險責任範圍的擴展。
該險別具體責任範圍包括,發生戰爭險責任範圍內的風險引起航程中斷或挫折,以及由於承運人行使運輸契約中有關戰爭險條款規定所賦予的權利,把貨物卸在保險單規定以外的港口和地方,因而產生的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那部分附加的合理費用。這些費用包括卸貨、上岸、存倉、轉運、關稅以及保險費等。
3.海洋運輸貨物罷工險(Cargo Strike Clause)
罷工險承保貨物由於罷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參加工潮、暴動、民眾鬥爭的人員的行動,或任何人的惡意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和上述行動或行為所引起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罷工險負責的損失都必須是直接損失,對於間接的損失是不負責的。因此,凡在罷工期間由於勞動力短缺,或無法使用勞動力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損失,或由此所造成的費用損失,保險人均不予負責。例如,由於罷工而引起的動力或燃料匱乏,使冷藏機停止工作造成冷藏貨物化凍變質的損失,或由於罷工缺少勞動力搬運貨物,致使貨物堆積在碼頭遭受雨水淋濕的損失,或因港口工人罷工無法在原定港口卸貨,改運其他港口卸貨而增加運輸費用的損失等,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
罷工險對保險責任起訖的規定同海運貨物戰爭險不同,它不采取隻承保“水上危險”的做法,而是與海運貨物保險一樣,采取“倉至倉”的原則,即保險人對貨物從賣方倉庫到買方倉庫的整個運輸期間負責。
按照國際保險市場的習慣做法,被保險貨物如已投保戰爭險,在加保罷工險時,一般不再加收保險費,若僅要求加保罷工險,則按戰爭險費率繳付保險費。
本條款雖然附加於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但應優先適用。在本條款與海洋運輸貨物條款相抵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本條款未作不同規定的,適用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如保險期間、被保險人的義務、罷工險除外責任以外的其他除外責任等。
4.賣方利益險[Contingency Insurance Clause(Cover Seller’s Interest only)]
在我國的貨物運輸保險險別中,有一種名為“賣方利益險”的險別。這種險別不同於一般的運輸貨物保險,它是在賣方沒有投保貨物運輸保險基本險的情況下,為保障自身在貨物運輸中遇到事故時,買方不付款贖單而遭受的損失而設立的。我國出口企業在投保了這一險別之後,如貨物在運輸中發生損失,國外買方既不付款贖單,又拒絕支付貨物受損部分的損失時,保險人對買方拒絕支付受損或滅失部分貨物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出口貨物若采用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或賒銷(O/A)等商業信用付款條件成交,進口商都是在取得貨運單據時或其後甚至提取貨物後才付款,使出口商承擔了很大的商業信用風險。當合同中采用CIF貿易術語時,規定應由賣方辦理海運貨物保險,如果貨物在裝上船後的運輸途中遭遇保險事故而致損失,應由買方憑保險單向保險人索賠。如果買方因為信用或經濟原因拒絕付款贖單,賣方可憑其所購買的保險單保險單向保險人索賠貨物的損失。而當合同中采用FOB或CFR貿易術語時,規定由買方自行負責辦理保險,一旦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如果買方不付款贖單,賣方既無法收回貨款,又因為沒有投保貨運保險而不能向保險人索賠,不可避免地會造成經濟損失。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使賣方的損失得到及時補償,我國的保險公司開設了賣方利益險。
我國貨物運輸保險中賣方利益險條款的規定如下:“本保險係賣方利益險,負責賠償貨物在本保險單載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責任範圍內的賣方利益損失。但本保險僅在買方不支付該項受損貨物部分的損失時才予賠償。被保險人應將其向買方或第三者的權利轉移給保險人,如對本保險單項下的任何利益或賠款轉讓,保險人即解除全部責任。”
由此可見,被保險人要從賣方利益險項下獲得賠償,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被保險貨物的損失必須屬於貨運險的承保責任;第二、買方拒絕支付該受損貨物部分的貨款。而且賣方利益險賠償的僅僅是遭遇貨運保險事故的那部分貨物的損失,對於因買方拒絕提貨而使賣方遭受的其他損失,例如將貨物運回賣方所在地所支付的運費,或在目的港將貨物另行處理而支付的費用等均不屬於保險人的承擔責任。
賣方利益險的費率為貨運險費率25%。賣方利益險條款還規定被保險人應將其向第三者或買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由於買方不付款贖單的行為違反了貿易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可向買方追償。
以上各種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可供投保人在投保了三種基本險(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中的任一種的基礎上選擇加保。但賣方利益險是一種獨立險別,可單獨投保。
三.我國海洋貨物運輸專門險條款
海洋運輸貨物專門險條款又稱特種貨物保險條款,是根據海上運輸貨物特性而承保的專門險別,可以單獨投保。目前常用的特種貨物海運保險主要有1981年1月1日修訂的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條款、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條款。
(一)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條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 (Frozen Products)]
本險別是根據冷藏貨物的特性專門設計的標準保險條款。一些需要冷藏運輸的鮮貨,如蝦、魚、肉以及蔬菜、水果等,為了使鮮貨在運輸過程中保持新鮮程度,一般都須經過特別處理後裝入輪船冷藏艙內,保持一定的冷藏溫度,船方根據各類鮮貨特征,調整不同的冷藏溫度。但是,有時由於災害事故和外來風險可能使冷藏機器失靈造成鮮貨腐敗或損失,為了彌補這種損失,得到全麵保障,習慣上投保冷藏險。
1.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的險別
(1)冷藏險(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冷藏險的責任範圍除負責由於冷藏機器停止工作連續達24小時以上所造成的貨物腐爛的損失外,其他賠償責任與水漬險相同,即承保冷藏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海上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腐爛或損失,在此基礎上,增加承保貨物“由於冷藏機器停止工作連續達24小時以上所造成的貨物腐爛或損失”。此處的冷藏機器包括載運貨物的冷藏車、冷藏集裝箱及冷藏船上的製冷設備。冷藏險可單獨投保。
(2)冷藏一切險(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冷藏一切險的責任範圍,除包括冷藏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在運輸中由於外來原因所造成的鮮貨腐爛或損失。這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的一切險的責任範圍區別不大。
在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中,其規定冷藏機器損壞停止工作必須連續24小時以上時,造成的冷藏貨物的腐爛或損失,保險人才負賠償責任。這裏之所以規定24小時,是因為冷藏機器損壞12小時不能開動,是經常性的小故障,隻要進行一般修理就能恢複正常運轉。由於冷藏機器停止工作的時間較短,因此造成冷藏貨物的腐爛或損壞的可能性也較小。即使有,也是微不足道的損壞,不會達到應予保險保障的程度。我國保險條款規定的24小時作為保險人是否負責的時間界限,是與國際慣例一致的。
冷藏險要求冷藏機器停止工作連續24小時以上,而且被保險人負有舉證責任,對被保險人不利。故對溫度變化要求苛刻的貨物,宜投保冷藏一切險。冷藏一切險也可以單獨投保。
2.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的除外責任
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的除外責任,除了上述海洋運輸基本險的除外責任外,還針對冷藏貨物保險的特點,增加了兩點變化,對以下兩點所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鮮貨在運輸過程中的任何階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設備的倉庫或運輸工具中,或輔助運輸工具沒有隔溫設備所造成鮮貨腐爛的損失;
(2)被保險鮮貨在保險責任開始時,因未保持良好狀態,包括整理加工和包紮不妥,冷凍不合規定及肉食骨頭變質所引起的鮮貨腐爛和損失。
3.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的保險期限
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的責任起訖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基本相同。不過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條款根據冷藏貨物的特點做了一定變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1)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冷藏貨物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的時限
從貨物在保險單載明的起運地的冷藏倉庫被運入裝運工具時開始,直至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的最後目的港,如在30天內全部卸離海輪,並將貨物存入岸上冷藏倉庫後,還繼續負責,但負責到以貨物全部卸離海輪時起算滿10天為止。
應注意的是:
①在上述期限內,貨物一經移出冷藏倉庫,責任即行終止;
②貨物卸離海輪後不存入冷藏倉庫,保險責任自卸離海輪時終止;
③責任終止地點是在最後卸貨港,不延伸到內地。
(2)發生被保險人無法控製的情況的有關規定
運輸遲延、繞道、被迫卸貨、重新裝載、轉運或承運人行使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這些情況是被保險人無法控製的,但被保險人必須及時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繼續有效。保險責任終止按以下情況辦理:
①在貨物抵達卸貨港30天內卸離海輪並將貨物存入岸上冷藏倉庫後繼續有效。但以貨物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滿10天終止;
②在上述期限內,被保險貨物在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終止;
③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10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明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保險責任在續運期間繼續有效,其終止依照上述正常運送情況下的有關規定。
4.賠款的處理
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對賠款的規定是:對同一標記和同一價值的或不同標記但是同一價值的各種包、件、紮、塊等,除非另有規定,均視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險價值計算處理賠償。
關於被保險人的義務和索賠時效,其規定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規定相同。
(二)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條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Woodoil Bulk)]
本險別是根據散裝桐油的特點而專門設立的,可以單獨投保。
桐油作為油漆的重要原料,是我國大宗出口商品之一。桐油由於自身特性,在運輸過程中容易受到汙染、變質等損失,為此,它需要不同於一般貨物保險的特殊保障,海運散裝桐油保險條款就是為桐油提供全麵保障而製定的。
1.海運散裝桐油保險的責任範圍
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的責任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麵:
(1)不論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險桐油的短少、滲漏超過保險單規定的免賠率時的損失(以每個油倉作為計算單位);
(2)不論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險桐油的沾汙或變質損失;
(3)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危險的桐油采取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桐油的保險金額為限;
(4)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5)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2.海運散裝桐油保險的保險期限
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的責任起訖與基本險的保險期限基本一致,也是按“倉至倉”條款負責。其具體內容是:
(1)自被保險桐油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港岸上油庫或盛裝容器開始運輸時生效,在整個運輸過程中繼續有效,直至安全交至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的岸上油庫時為止。但如桐油不及時卸離海輪或未交至岸上油庫,則最長保鮮期限以海輪到達目的港後15天為限。
(2)在非正常運輸情況下,被保險桐油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港時,應在到達該港口15天內卸離海輪,在卸離海輪後滿15天責任終止,如15天內貨物在該地出售,則保險責任以交貨時為止。
(3)被保險桐油在上述非正常運輸情況下,如在15天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定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保險責任則按上述條款的規定終止。
3.特別約定
由於桐油是易受汙染和變質的貨物,因此,保險人針對保險標的的特性,在接受承保時向被保險人提出了一些特別約定:
(1)散裝桐油在裝運港裝船前須經過抽樣化驗,被保險人必須取得下列檢驗證書:檢驗人出具的表明油艙清潔的合格證書;檢驗人對桐油裝船後的容量或重量以及溫度進行詳細檢驗並出具的證書;檢驗人對裝船桐油的品質進行抽樣化驗,證明在裝運時卻無沾汙、變質等現象後出具的合格證書。
(2)被保險人的桐油如因非正常運輸情況而必須在非目的地港卸船,在卸船前,必須對其品質進行鑒定並取得證書;對接受所卸桐油的油駁、岸上油庫或其他盛裝容器以及重新裝載桐油的船舶油艙,也都須由當地合格檢驗人進行檢驗並取得相應的證書。
(3)被保險桐油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後,被保險人必須在卸船前通知保險單所指定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由該代理人指定的檢驗人進行檢驗,以確定卸船時油艙中的溫度、容量、重量等,並由該代理人指定的合格化驗師一次或數次抽樣化驗,出具確定當時品質狀況的證書。若抵達港口後由駁船駁運,那麼油駁在裝油前也必須經檢驗人檢驗出證。保險人之所以作出上述特別約定,也是為了避免自己承擔的責任過大。
4.除外責任
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的除外責任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基本險的除外責任相同,這裏不再贅述。
5.賠償處理
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賠償的處理,根據桐油保險的特點,規定如下:
(1)如桐油經檢驗證明已發生短少或損失,則須同裝船時的檢驗比較,估計損失數額。油溫和測量程序影響貨物容量,在比較裝運容積和卸貨容積時,須先進行必要的調整,然後扣除約定的免賠率或正常途耗。
(2)如根據化驗報告桐油品質有變異,則按實際所需的提煉費用(包括提煉後的短量、貶值、運輸、人工、存倉、保險等各項費用)減去通常的提煉費用後的差額賠付。
(3)一切檢驗和化驗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但為了決定賠款數額而支付的必要檢驗和化驗費用,可由保險人負責。
除上述規定外,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條款中所決定的被保險人義務與索賠期限等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規定相同。
第二節 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一.協會貨物A、B、C保險條款
(一)協會貨物保險(A)條款的主要內容
1.承保風險
該部分內容包括三個條款,即風險條款、共同海損條款和雙方有責碰撞條款
(1)在風險條款中,A條款改變了以往“列明風險”的方式,采用“一切風險減除外責任”的方式,聲明承保一切風險造成的損失,對約定和法定的除外事項,在“除外責任”部分全部予以列明,對於未列入除外責任項下的損失,保險人均予負責。
(2)共同海損條款是對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有關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規定的補充,明確了共同海損理算或救助費用確定應該適用的法律。根據該條款,保險人不僅賠償保險貨物本身遭受的共同海損犧牲,還包括保險貨物應承擔的共同海損分攤或救助費用分攤。當然,根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救助費用通常是共同海損費用的一部分。除非另有規定,保險人對於不是為避免承保風險或與此有關的共同海損損失和共同海損分攤不負責任。同時條款還對共同海損理算的法律適用問題做出了規定。如果運輸合同中規定了共同海損理算的地點及適用的法律法規,可以依據該合同規定辦理,如果沒有規定,則按照有關適用法規及實務慣例辦理。
(3)對根據運輸合同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規定的由被保險人承擔比例責任的部分,保險人也予以負責。凡是承運人根據“雙方有責碰撞”條款索賠時,被保險人有義務立即通知保險人,使得保險人能夠自擔費用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承運人的索賠進行抗辯。從承保範圍看,A條款主要承保海上風險和一般外來風險,責任範圍廣泛。
2.除外責任
協會貨物A條款的除外責任包括法定除外責任和約定除外責任兩大類,內容全麵詳盡,條理清晰,分為一般除外責任,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戰爭除外責任和罷工除外責任四個條款。所有的除外責任不僅適用於保險標的的損失和損害,而且還適用於有關的費用。
(1)一般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以下各項不予承保:
①可歸因於被保險人故意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②保險標的的自然滲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損耗或自然磨損造成的損失;
③保險標的包裝或準備不足或不當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④保險標的的固有缺陷及特性所引起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⑤直接由於延遲包括承保風險引起的延遲所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⑥由於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承租人或經營人破產或經濟困境產生的損失或費用;
⑦由於使用原子或核裂變和(或)聚變或其他類似反應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質的戰爭武器產生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款中,“被保險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利益的人。這裏隻規定了歸因於被保險人故意的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費用是保險人的除外責任。這就意味著在(A)條款中,除了被保險人之外,船長船員的惡意行為、沉船、縱火或任何形式的破壞所致損失,保險人均須負責。
第六款規定船舶所有人破產造成的損失或費用保險人不予負責。製定這條的目的在於鼓勵貨物托運人謹慎地選擇承運人,不要貪圖運費低廉而損害收貨人的利益。該條是1982年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新增的一項內容。
第七條規定,保險人不僅對於“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武器的襲擊所致損失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而且對於因任何其他原因遭受原子或熱核武器的襲擊所致損失或費用也是除外不保的,但是對於民用核電站意外泄露造成的貨物輻射損失,保險人應予賠償。
(2)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Unseaworthines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
①若起因於船舶或駁船不適航,船舶、駁船、運輸工具、集裝箱或大型海運箱對保險標的的安全運輸不適合,而且保險標的裝於其上時,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對此種不適航或不適貨有私謀所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費用,保險人不予負責。
②保險人放棄載運保險標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違反默示適航或適貨保證,除非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對此種不適航或不適貨有私謀。
首先在第一款中,製定者的本意是對於船舶、駁船、運輸工具、集裝箱或托盤不適航或不適合裝運保險標的這種情況直接導致貨物損失,或者說是針對此種不適航或不適貨是貨損近因時,而且被保險人或其雇傭人對此種不適航或不適貨知情的情況下,保險人對此種貨損不負賠償責任。這個規定是針對現代運輸方式中,貨方自己裝箱,或者用自己的拖車運送集裝箱貨物的情況。
其次解釋第二款,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規定,航程保險單要有一個默示保證,即在船舶開始航行時,船舶不僅要適航,而且要適合載運貨物或其他動產到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這一規定對於貨物保險的被保險人很不公平,因為在船商分離的情況下,很少有貨主能夠影響甚至控製貨船的適航或適貨。所以針對這一情況,規定了第二款的內容,使得保險人放棄了這一默示保證。即除非被保險人或其雇傭人員對於載貨船舶的不適航或不適貨知情,對於載貨船舶存在不適航或不適貨情況下的貨物損失,保險人應當予以賠償。注意此處的貨損不一定與船舶不適航或不適貨有因果關係。
(3)戰爭除外責任(War Exclusion Clause)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費用,保險人不予負責:
①戰爭、內戰、革命、造反、叛亂或由此引起的內亂或交戰方之間的任何敵對行為。
②捕獲、拘留、扣留、禁止、扣押(海盜除外)以及這種行動的後果或這方麵的企圖。
③被遺棄的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被廢棄的戰爭武器。
根據本條款,海盜風險被列為戰爭除外責任的除外,即在協會貨物A條款中,保險人對於海盜風險是給予承保的。這一點不同於我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我國保險條款仍然將海盜風險放在貨物戰爭險中予以承保。
(4)罷工除外責任(Strikes Exclusion Clause)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費用,本保險不予負責:
①罷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參加工潮、暴動或民變人員造成;
②罷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動或民變引起;
③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由於政治動機采取行動的人員造成。
3.保險期限(Duration)
在1982年協會貨物條款中,對保險期限的規定包括三個條款,分別是運輸條款、運輸合同終止條款和航程變更條款。
(1)運輸條款(Transit Clause)
運輸條款規定的是保險責任的開始、持續和終止的條件。和我國的海運貨物保險條款基本一致,均以“倉至倉”為限。
根據本條規定,保險責任的開始和終止有以下幾種情況:
本保險自所保貨物離開本保險單所載起運地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開始生效,並在正常運輸途中繼續有效,直至下列情況時終止:①至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②至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或中途的任何其他倉庫或儲存處所;③被保險人用作:第一,正常運輸過程以外的儲存;第二,分配或分派;第三,至保險貨物在最終卸貨港完全卸離海輪後屆滿60天。以上三種情況,以先發生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