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第十五章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業務(2 / 3)

(以下簡稱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

(hereinafter called the“Insured”)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paying to the Company

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和背麵所載

條款

by the Insured,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is

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動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policy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attached hereon.

標記

Marks & Nos. 包裝及數量

Quantity 保險貨物項目

Description of Goods 保險金額

Amount Insured

總 保 險 金 額:

Total Amount Insured:

保 費 費率 裝載運輸工具

Premium as arranged Rate as arranged. Per conveyance.S.S,

………………………………………………………………………

開 航 日 期 自 至

Sig on or abt. From to

承保險別

Conditions

中 國 人 民 保 險 公 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賠款償付地點:

Claim payable at

日期

DATE

二.合同中的保險條款

采取不同的貿易條件,辦理投保手續的人就不同。在采用FOB、CFR貿易條件成交時,保險是由買方辦理;在采用CIF價格條件成交時,保險是由賣方辦理。

簽定出口合同時,如果按FOB、CFR條件成交,保險條款可規定為:“保險由買方辦理”(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s)。如果對方委托我方代為辦理保險,保險條款可規定為:“由買方委托賣方按發票金額的××%代為投保××險,保險費由買方負擔”(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s On Behalf Of The Buyers For ××%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 Risks.Premium To Be For Buyers Account)。

簽定出口合同時,如果按CIF條件成交,應規定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辦理。在合同的保險條款中除了列明雙方約定的險別、保險金額外,還應寫明按×年×月×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運貨物保險條款承保。如“由賣方按發票金額的××%投保××險,按×年×月×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運貨物保險條款負責”(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s For ××%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 Risks.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簽定進口合同時,如果按FOB、CFR條件成交,在合同的保險條款中規定的比較簡單,可規定為:“裝船後保險由買方負責”(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s After Loading)。

三.投保單及保險單的繕製

(一)投保單的繕製

投保單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保險人

即承保該批貨物的保險公司的名稱,一般印在投保單的上方。

2.被保險人

即保險單的受益人。若信用證無其他規定,CIF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一般為信用證的受益人,即出口商。

3.被保險貨物

即被保險貨物的名稱。可以填寫該類貨物的統稱。

4.包裝及數量

即商品外包裝的種類及數量。

5.標記

即嘜頭,此項內容要根據信用證或訂艙回單填寫。

6.保險金額

要按信用證規定的金額加一定的加成率投保。若信用證未做具體規定,則按CIF或CIP或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7.總保險金額

大寫保險金額,注意要與小寫金額一致。

8.運輸工具

即運輸工具的名稱及航次。

9.裝運港

要根據信用證或合同規定填寫。

10.目的港

要根據信用證或合同規定填寫。

11.貨物起運日期

填寫船公司配艙資料上的貨物裝船日期。

12.投保險別

包括投保的險別及相應的保險條款,要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填寫。

13.保險代理

該欄內容由保險公司填寫。

14.保險單號次

該號次由保險公司提供。

15.賠款地點

要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填寫,一般在進口國。

16.投保人蓋章及日期

該項由出口公司蓋章並由具體承辦人員簽字,所填寫的日期為投保的日期。

(二)保險單的繕製

保險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險人(Insured)

該欄填寫出口公司的名稱。若采用CIF條件成交,貨物裝船後賣方必須通過背書將保險單轉讓給買方。若采用FOB或CFR條件成交,國外買方委托我方代為辦理保險,在該欄中可填寫成“賣方代表買方”(The Seller on Behalf of The Buyer ),由賣方背書後將保險單轉讓給買方。賣方憑保險公司出具的保費收據向買方索要保費。

2.保險貨物描述(Description)

即被保險貨物的名稱,同類貨物可以用統稱。

3.標記(Marks)

即嘜頭。若無嘜頭則填寫“N/M”,也可填寫“As Per Invoice No ××”。

4.貨物包裝及數量(Quantity)

包裝貨填寫最大包裝件數;裸裝貨要寫明本身件數;礦砂、糧食等散裝貨要注明淨重;有包裝但以重量計價的貨物,應將包裝數量與計價重量都寫明。

5.保險金額及總保險金額(Amount Insured,Total Amount Insured)

保險金額可小寫。總保險金額要大寫累計金額。在填寫該欄內容時注意幾個問題:①保險幣種要與信用證規定的一致,大小寫要一 致。②應按信用證或合同規定確定保險金額的加成率,若信用證或合同對此無規定,則按CIF或CIP發票價格的110%投保。③發票如需扣除傭金或折扣的,則須按扣除前的毛值投保。④保險金額小數點後的數字無論多少一律向上進位。

6.保險費及保險費率(Premium,Rate)

這兩欄一般打上“按協商”(As Arranged),一般不注明具體數字。在保險費一欄也可根據信用證的規定打上“Paid”、“Prepaid”或具體金額。

7.發票號碼(Invoice No.)

即該批貨物的發票號碼。

8.保險單號次(Policy No.)

即由保險公司編製的保險單號。

9.運輸工具(Per Conveyance s.s)

海運方式下填寫船名及航次,若采用聯運方式,則應分別填寫一程船名和二程船名,中間用“/”隔開:鐵路運輸方式下,應填寫“By Railway”,加列車號;航空運輸應填寫“By Air”,;郵包運輸則填寫“By Parcel Post”。

10.開航日期(Slg on or Abt)

可根據提單簽發日填寫具體的日期,也可隻填寫“As Per B/L”。若根據提單簽發日填寫具體的日期,對於備運提單應填寫裝船日。

11.起訖地點(From…To…)

根據提單內容填寫裝運港、目的港。若需中途轉船,則填寫“From…(裝運港) To…(目的港) Via…(轉運港)”。

12.承保的險別(Conditions)

出口公司先在副本上填寫險別,當全部保險單填好後交保險公司審核確認時,保險公司將承保的險別加注在正本保險單上。

13.查勘、理賠代理人

一般情況下二者為同一人。無論信用證是否規定,該欄都必須填寫查勘、理賠代理人的名稱。

14.賠付地點(Claim Payable at)應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填寫。若信用證無此規定,則應以目的港為賠付地點。

15.日期(Date)

即填寫保險單的日期。貨物運離出口地倉庫前就必須辦理保險手續,所以一般保險單的日期填貨物離開倉庫的日期,或至少早於提單簽發日、發運日或接受監督日。

16.保險單份數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是一式五份,由一份正本(Original)、一份副本(Duplicate)和三份副本(Copy)組成。《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如果保險單據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所有正本均須提交。

17.簽字

即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簽字,也可隻蓋章。

第三節 保險索賠與理賠

一.索賠的程序

保險索賠是指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被保險人應按規定辦理索賠手續,向保險人要求賠償。索賠的程序包括:

(一)損失通知

被保險人一經獲悉或發現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獲知貨損一般有兩種情況:1.貨物在運輸途中因運輸工具遭遇意外事故,例如卡車傾覆、船舶觸礁等而受損,由於這種情況下貨損情況往往比較嚴重,被保險人通常在事發後很快獲悉;2.貨物在起運前後雖然因各種原因而受損,但由於受損程度較輕或從外表無法察覺,直至貨物運抵目的港,被保險人在提貨時,甚至進入收貨人最後倉庫時才能發現。不管屬於何種情況,一旦獲悉保險貨物受損,被保險人就應立即向保險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發出損失通知。

國際貨運保險單一般都指明了保險公司在目的港或目的地檢驗代理人的名稱和地址。被保險人應采取就近原則,及時通知保險人或在當地的檢驗代理人,申請對貨物進行檢驗。保險人在接到損失通知後,一方麵對貨物提出施救意見並及時對貨物進行施救,避免損失擴大;另一方麵會盡快對貨物的損失進行檢驗,核定損失原因,確定損失責任,查核發貨人或承運人的責任等,以免因時間過長而導致貨物損失原因難以查清,責任無法確定而使處理產生困難,甚至發生爭議。若被保險人延遲通知,耽擱了保險人開展相關工作,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如果由於特殊原因致使被保險人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損失通知,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申請延期通知。

(二)申請檢驗

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發出損失通知的同時,應向其申請貨物檢驗。貨損檢驗是保險人開始理賠後的第一項工作,對查明損因、審定責任是及其重要的,因此申請檢驗絕對不能拖拉。延遲檢驗,不但會使保險人難以確定貨損是否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而且很可能導致損因由於貨損現場變動而無法查明,從而引起雙方爭議,影響索賠。特別是在被保險人於貨物運抵目的地的最後倉庫,保險責任期限已告終止之後才發現貨損的情況下,更應盡快地向保險人申請檢驗。保險人對貨物的損失通知和申請檢驗均有嚴格的時間規定,中國的保險公司一般要求申請檢驗的時間最遲不能超過保險責任終止後的10天。當然,如果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製的原因導致申請檢驗時間超過了規定的期限,保險人還是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受理。

被保險人在申請檢驗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申請檢驗的機構。如果是出口貨物在運輸途中受損,收貨人應立即向保險單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若當地沒有保險人指定的代理人,可就近找有資格的檢驗人進行定損。如果是進口貨物在運抵目的地後被發現損失,收貨人應會同當地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進行聯合檢驗,共同查明損失的原因,確定損失金額以及責任歸屬。如果貨損情況非常複雜,一般應申請由檢驗檢疫部門或保險公證機構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2.免於申請檢驗。即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申請檢驗。對於整件短少的貨物,如果短少是於貨物在目的港卸船時發現的,被保險人應向承運人索取貨物短裝證明;如果是在貨物卸離船舶以後提貨以前發現的,被保險人應向卸貨港口當局或裝卸公司索取短卸證明。隻要取得這些短缺證明,便可以不申請檢驗。對損失金額很小的貨損,由於申請檢驗的費用很可能超過損失本身的金額,保險人為此常常不要求被保險人申請檢驗,而直接按實際損失賠償。這種小額損失免予檢驗的規定,有的在保險單上載明,有的由保險人授權其檢驗、理賠代理人掌握。按照國際上的習慣做法,國外代理人一般還出具不檢驗損失報告,予以證明。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也可視情況不申請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