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第十五章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業務
[學習目標]:通過本章的學習,掌握投保險別選擇的原則、投保的手續、保險索賠的程序;熟悉各種保險單。
[技能要求]能準確地確定投保險別;熟練地製作保險單;合理地進行保險索賠。
第一節投保
在國際貿易中,保險是一項與貨物運輸密切相關的事務。進出口貨物從裝運地運往目的地,賣方或買方要為運輸的貨物辦理貨物運輸保險。若買賣雙方采取FOB或CFR價格條件成交,則由買方辦理投保手續;若買賣雙方采取CIF價格條件成交,則由賣方辦理投保手續。在辦理保險時,需選擇適當的險別、確定保險金額、交納保險費、訂立保險合同、填製投保單,並辦理有關業務手續。
一.投保險別的選擇
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是以投保的險別為依據的,保險公司對不同險別承擔的責任不同,對被保險貨物的風險損失的保障程度就不同,製定的保險費率也不同。因此,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險別。一般來說,選擇投保險別應考慮以下幾方麵的因素:
(一)貨物的性質和特點
不同種類的貨物在運輸途中可能遇到的風險以及致損的情況、程度是不同的。所以在選擇投保險別之前,應根據貨物的特點和性質,認真分析各種風險對貨物致損的程度。如,茶葉在船艙裏放置不當容易串味,可以在投保平安險或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串味險;油脂類貨物在運輸途中可能會因容器破裂而滲漏,可以在投保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滲漏險;瓷器、玻璃器皿在運輸途中會因震動、碰撞、受壓而破碎,可以在投保平安險的基礎上加保碰撞破碎險;糧食在海上運輸途中容易吸潮,若受熱、通風不良容易生黴,替該類貨物投保時應在投保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受潮、受熱險。棉花、布匹、服裝等貨物會因淡水、雨水或冰雪融化而受損,應在投保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淡水雨淋險。需要注意的是,無論選擇哪種險別,保險公司對於貨物潛在的缺點及運輸途中的自然損耗不承擔責任。
(二)貨物的包裝狀況
不同質量的包裝對貨物致損的影響程度是不同的。一些容易破碎的包裝,對貨物致損的影響很大,因此在選擇險別時一定要考慮這一點。但是由於包裝不良或由於包裝不適合國際貨物運輸的一般要求而使貨物受損,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三)載貨船舶的航線及停靠港口
載貨船舶若在海盜經常出沒的海域內、發生戰爭的海域內航行,則貨物遭受意外損失的可能性就大;途經熱帶地區,若載貨船舶通風不良就會增加貨物損失。此外,世界上各國、各地區的港口在設備、裝卸能力以及安全等方麵存在很大的差異,在進行貨物裝卸時發生貨損的情況也就不相同。所以,在投保之前對上述情況應調查清楚,考慮可能發生的貨損差異,以選擇適當的險別。買賣雙方以CIF條件成交時,賣方投保時要根據雙方約定的險別辦理投保業務。
(四)運輸方式
國際貨物運輸的方式除了海洋運輸外,還包括航空運輸、陸上運輸、郵包運輸等運輸方式。在不同的運輸方式下,貨物可能遭遇的風險不相同,其適用的險別也不同。海運貨物可投保的基本險包括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在投保一種基本險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需要加保一種或幾種附加險,如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串味險、鉤損險、鏽損險等;航空運輸貨物可投保的基本險包括航空運輸險、航空運輸一切險兩種,在此基礎上還可以加保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等附加險;陸上運輸貨物可投保的基本險包括陸運險、陸運一切險,在投保基本險的基礎上還可以加保一種或若幹種附加險,如陸運戰爭險等。
二.保險金額的確定和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金額是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報的被保險貨物的價額;是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標準;也是在被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時,保險公司賠償的最高限額;是保險公司計收保險費的基礎。
保險金額原則上是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價值,在實際業務中是以發票價值為基礎的。但買賣雙方如果采用CIF條件成交,買方的進口成本除了進口貨物的貨價外,還包括運費和保險費。當被保險貨物遭受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時,被保險人不僅希望得到貨款的補償(包括貨物運費保險費),而且希望獲得費用(如貸款利息)及預期利潤的補償。按照國際貿易與國際保險市場的習慣做法,采用CIF條件達成的貨物買賣合同,賣方投保時可以在發票價值的基礎上加列費用及預期利潤來計算保險金額,以保證被保險人在其被保險貨物受損後,在取得貨物賠償的同時,還能獲得費用及預期利潤的補償。具體做法是,保險金額可以在CIF貨價的基礎上適當加成,一般是加成10%—30%。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如果信用證對投保金額未做規定,投保金額須至少為貨物的CIF或CIP價格的110%。
保險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保險金額=CIF(CIP)貨價×(1+加成率)
由於CIF價包括貨物本身、運費、保險費三項內容,在以CIF貨價為計算保險金額的基礎時,一旦發生了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貨物本身、運費、保險費都可以得到賠償。因此,如果買賣雙方以CFR價格條件成交,買方自己或委托賣方辦理保險手續、確定保險金額時,必須把CFR價轉換成CIF價,再加成計算保險金額。將CFR價轉換成CIF價可利用下列公式: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我國進口貨物,根據雙方簽定的預約保險合同,在預約保險合同中,外貿公司與保險公司商訂平均運費率和預約保險費率。進口貨物的保險金額即為CIF貨價,一般不在加成。如果以CFR條件進口,在計算保險金額時,則按預約保險費率計算;如果以FOB條件進口,在計算保險金額時,則按平均運費率和預約保險費率計算。即:
保險金額=CFR貨價(1+預約保險費率)
保險金額=FOB貨價(1+平均運費率+預約保險費率)
被保險人投保時,必須向保險公司交納一定金額的保險費,保險公司隻有在收到保險費後才能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雙方的保險合同才能成立。
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
對以CIF條件出口的貨物辦理保險時,保險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保險費= CIF貨價×(1+加成率)×保險費率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貨物的具體情況將出口貨物保險費率分為“一般貨物費率”和“指明貨物加費費率”兩類。
三.辦理投保手續
保險的目的在於保障被保險貨物遭受意外風險時能獲得補償,所以投保人必須在風險可能出現之前辦理投保手續。 在我國對外貿易中,對出口貨物和進口貨物的投保手續是不相同的。
(一)出口貨物的投保手續
我國出口貨物如果以CIF價格條件成交,應當由出口商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逐筆辦理投保手續。一般做法是,出口商根據合同或信用證規定,在備齊貨物並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後,即按規定格式填製投保單,這是保險公司接受投保、出具保險單的依據。在投保單上列明被保險人的名稱,被保險貨物的名稱、數量、包裝及標誌,保險金額、承保的險別、保險起訖地點、運輸工具的種類及名稱、啟運日期等項內容,然後向所在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以此為依據開列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作為已接受保險的正式憑證。
當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後,如果被保險人由於種種原因需要對保險單上的有關內容進行更改,如對運輸工具的名稱、保險金額、保險險別、保險期限更改,就應向保險公司或其授權的代理人提出申請,若保險公司或其授權的代理人接受申請,即出立批單,附在保險單上作為保險單的組成部分,以後保險公司按批單的內容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開立保險單交投保人,在確定保險後向投保人發出承保回執,列明保單號碼、保單日期、投保日期等相關內容,由投保人繕製保險單交保險公司確認簽署。
我國進出口海運貨物保險責任采取的是國際保險市場普遍采用的“倉至倉”條款,即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裝運地發貨人倉庫時保險開始生效,貨物到達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時保險失效。在以CIF價格條件出口時,雖然保險由出口商辦理,但貨物運離裝運地發貨人倉庫至貨物全部裝上船這一段的風險屬於賣方,貨物裝上船後風險就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因此,保險公司實際上既承保了賣方利益,又承保了買方利益。在這種情況下,當貨物越過船舷裝上船後,出口商必須辦理保險單的轉讓手續。即在保險單上背書,將被保險貨物的索賠權利轉讓給買方。至於做什麽樣的背書,要根據買賣合同或信用證的規定而定。
我國出口貨物如果以FOB或CFR條件成交,貨物裝船後賣方要及時通知買方投保。但貨物裝船前的風險屬於賣方,應由賣方根據可能遇到的風險辦理相關的投保手續。
(二)進口貨物的投保手續
我國進口貨物一般情況下是以FOB或CFR條件成交的,保險手續應由買方辦理,即由進出口公司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手續。在實際業務中,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了簡化手續、防止出現漏保或來不及辦理保險等情況的發生,一般采取與進出口公司簽定預約保險合同的方式。簽定預約保險合同後,各外貿公司對預約保險合同範圍內的每批進口貨物不需一一填製投保單,而以國外的裝運通知代替投保單,作為已辦理投保的證明。
我國進口貨物如果采用CIF價格條件成交,則由國外出口商辦理保險手續。我方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一定要在合同或信用證中明確規定投保的險別及保險公司。因為在CIF條件下,貨物裝上船後的風險轉移至買方,這一段保險的性質是賣方代替買方辦理的,貨物在運輸途中遇到貨損應由買方持保險單向有關保險公司索賠。在由國外賣方代我方辦理保險時,要防止國外賣方為節省保險費而選擇資信較差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情況的發生,因為一旦貨物發生重大損失,保險公司可能無力償還而使我方遭受經濟損失。另外,不同的險別,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範圍不同,收取的保險費也不相同。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越小,出口商支付的保險費就越少。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如果合同中未就保險問題(險別)做出具體規定,賣方隻須投保最低的險別。但在買方要求時,並由買方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可加保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在這種情況下,我方將承擔較大的風險及費用。
第二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一.保險單證
保險單證是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承保證明,具體規定了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當被保險貨物發生了保險公司承保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的依據,也是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
目前,國際保險市場上常用的保險單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
俗稱大保險單或正式保險單,是使用最多的一種正式保險單,用於承保一個指定航程內某一批貨物的運輸保險。世界各地保險公司簽發的貨物運輸保險單在格式上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內容是一致的。主要內容有:當事人的姓名及住址、被保險貨物的情況(名稱、標記、數量)、保險金額及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及時間、保險期限、出立保險單的日期及地點、保險人簽字。
保險單背麵所列的條款,是確定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依據,主要包括承保的範圍、除外責任、責任起迄、被保險人的義務、索賠期限等項內容。
(二)預約保險單(Open Policy)
預約保險單又稱預約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分批發運的貨物所出立的保險單。在預約保險單上,載明被保險貨物的範圍、險別、保險費率、每批運輸貨物的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的結算辦理等內容。凡是屬於預約保險範圍內的進出口貨物,保險公司不需再簽發每批貨物的保險單,但被保險人應在獲悉每批貨物起運時立即以啟運通知書或其他書麵形式將該批貨物的名稱、數量、保險金額、運輸工具的種類及名稱、航程起訖地點、開航日期等情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三)保險憑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俗稱小保單,是保險公司對貨物接受保險的一種證明文件,是簡化了的保險單。在保險憑證僅載明被保險人的名稱、被保險貨物的名稱及數量、運輸工具的名稱、航程、開航日期、險別、保險期限、保險金額等必要項目,在保險單背麵不列明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等條款,僅聲明“承保貨物按照正式保險單所載全部條款及保險憑證辦理,兩者如有抵觸,以本承保憑證的特定條款為準。”在使用上,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效力。
(四)聯合憑證(Combined Certificate)
聯合憑證是一種比保險憑證更簡化的保險單證。保險公司將承保的險別、保險金額、保險編號、保險和理賠代理人的名稱及地址加注在進出口公司開具的出口貨物發票上,作為已經保險的證明,其他項目均以發票上列明的為準。因此,稱為發票與保險單相結合的聯合憑證。
附保險單格式如下: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總公司設於北京 一九四九年創立
Head Office,BEIJING Established in 1949
發票號碼: 保 險 單 保險單號次
Invoice No. INSURANCE POLICY Policy No.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bereinafter called
司)根據
“The Company”),at the request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