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充分就業與社會保障製度建設2
二、勞動就業與養老保障體係建設
(一)我國現行養老保險製度對就業的影響
1.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製度對勞動力供給影響
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勞動力供給長期大於勞動力需求。在當前就業市場化、崗位競爭激烈的形勢下,臨近退休的人群麵臨的壓力更大,穩定又比較高的退休金待遇就會激勵他們對退體的向往。而我國養老保險基本是現金支付、均額支付、全期支付的單一模式,缺乏彈性變化,缺少對就業的激勵。工作的壓力和就業激勵不足的養老金給付機製,產生閑暇對工作的“替代效應”,誘使勞動者提前退休。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製度的多元化使得不同行業、不同部門的勞動力供給表現迥異。勞動者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的勞動供給就因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工資福利的巨大差距。這樣,就造成擠向機關事業單位的人才過度,產生人才高消費、人才浪費現象,而企業人才供給不足。特別是私營個體經濟,養老保險覆蓋麵並沒有隨著所有製結構的改變而同步發展起來,私營個體經濟的勞動者的養老保險遠遠沒有落實,私營個體經濟的勞動者存在嚴重的後顧之憂,不利於私營個體經濟吸引和留住高層次人才,也難以穩定職工隊伍,優化人力資源,從而阻礙著私營個體經濟的發展。而私營個體經濟已成為我國城鎮新增就業的主渠道之一,它們的發展不暢最終會消極影響就業的多渠道、多樣化發展,也就消極影響社會充分就業。
2.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製度對勞動力需求影響表現
中國儲蓄率1995年己高達42%,2005年增至51%,而2003年世界平均水平僅為19.7%。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中國的社會保障製度不完善,老百姓出於養老、醫療等方麵的考慮進行大量的預防性儲蓄。因此可認為中國勞動者在建立養老保險製度之前已考慮到退休後的消費,並實際進行了相應的儲蓄,養老保險的建立對原有市場均衡影響不大。但我國養老保險的繳費率比較高,中國企業養老保險繳費負擔重。繳費比例高的直接後果就是資金流向資本有機構成高的行業,勞動力需求減少,而且高的養老保險繳費在提升勞動力成本同時提高產品價格,使得本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力下降,產品需求和利潤下降,企業產量減少,對勞動力需求也隨之減少。因此,高的養老保險繳費從國內外兩方麵影響我國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
3.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製度對勞動力質量影響
作為生理主體的個人必然遵循嬰兒一少年一壯年一老年的生命周期,勞動者個體在青壯年時期創造一生中主要的物質財富,隨其步入老年,由於生理功能的衰竭而逐漸喪失勞動能力,同時,人力資本累積規模也是具有隨生理年齡從小到大,並隨著生理功能的逐步衰退而日趨降低的規律性特征。老年人的平均人力資本低於社會平均人力資本。由此可以推斷老年人繼續工作會對年輕人的勞動生產率有負麵影響,因此年輕人希望老年人少工作甚至退出勞動力隊伍。但老年人又有工作的自由,為了使老年人願意放棄這種自由,就必須通過某種製度安排建立一種補償機製,補償老年人因不工作而遭受的損失,這就是養老保險製度。養老保險製度的目標就是誘導處於退休年齡的老年人退休。由於老年人人力資本下降,生產能力降低,他們的勞動生產率也就比較低,如果他們到了退休年齡後不工作,讓出就業崗位,那社會的勞動力質量整體上得到提高,一國的平均勞動生產率就會得到提高,從而提高整個經濟的效率。
4.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製度對勞動力質量的影響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製度對勞動力質量影響,集中體現在城鎮與農村的人力資本投資差別上,具體體現在城鄉教育水平的巨大差距上。城鎮勞動力的整體教育水平遠遠高於沒有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很少的農村地區勞動力。養老保險製度的城鄉分割造成城鄉養老保障水平不均衡,很不利於農村的人力資本積累,是導致城鄉人力資本積累差距巨大的重要原因,造成城鄉勞動力質量差異懸殊。農村勞動力質量整體上的低水平,使得農民進城務工隻能從事簡單、繁重的體力活或低技能技術活,就業不穩定,勞動收入低,就業水平差。在家務農,也隻能從事傳統種植業,又不善於利用科技種植,收入不高。這勢必消極影響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就業和農村工業化,導致農村收入長期處於低水平。農村收入的低水平也是導致國內需求不足因素之一,國內需求不足反過來影響全國經濟的發展,從而影響全國的充分就業。
5.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製度對勞動力流動影響
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製度屬於多元化的典型,農村和城鎮分別運行完全不同而不能接的養老保險製度,不同所有製經濟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機會不均等,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分別運行不同的兩套養老保險製度,造成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在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所有製不平衡。我國多元化的養老保險製度,造成不同性質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參保機會不同,待遇差距懸殊,而且難以銜接,障礙了勞動力流動,不利於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促進就業。
(二)相關問題之一 —— 就業年限與養老保障之間的矛盾
1. 養老與就業之間的兩難選擇
改革開放後,我國就業與養老問題開始日益暴露出來,首先表現在就業年限和養老保險之間的矛盾。
近年來,為了緩解就業壓力,增加就業崗位,不少企業事業單位采用了提前退休和提前退養的辦法。有專家認為,這樣做使就業問題變成了養老問題;而有的專家認為,應該延長法定的退休年齡,增加養老保障基金,有利經濟發展。
研究表明,我國現在處在人口發展機遇期。失業問題是這一時期的特點。而延遲退休,則意味著更多的就業機會將不能釋放給社會。如果勞動力人口不能充分就業,同樣會成為負擔人口。因為可以創造價值的失業人口不但不能創造社會財富,而且需要消耗社會財富,與老年人口“爭奪”社會保障資源。如何找到延遲退休與解決就業之間的最佳結合點,還是一個尚待論證的問題。
2. 延遲退休是解決養老保障基金不足問題的根本途徑
根據國際社會通例,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7%以上的社會被稱為老齡社會或老年型人口國家。2000年,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顯示,我國65歲及以上老年人為0.88億,已經達到總人口比例的7%。據專家預測,我國2028年至2038年將迎來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期。在這十年間,65歲以及上老年人將由2億增加到超過3億 這一老年人口增長高峰實際是1963年至1973年出生高峰的人口進入老年期而導致的。即將出現的老齡高峰,幾乎是不可控製和降低的。從長遠來看,由於我國進入老齡社會,再加上我國養老保障製度的設計存在的缺陷,養老保障問題將不可避免尖銳化。
國際上為度量人口老齡化的速度,通常會計算65歲及以上人口比例由7%翻一番(即增加到14%)所用的時間。英國用了45年、瑞士是50年、美國65年,法國雖是老年人口最早達到7%的國家,但達到14%的比例卻花費了115年。專家預測,中國完成這一過程大約需要27年。
由於中國實施了世界上最為嚴厲的生育政策,人口老化速度也比其他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國家快很多。這種特殊人口政策導致的老齡化,其社會經濟條件與西方發達國家有很大不同。西歐等國的老齡化是在工業化完成以後漸進出現的。漫長的過渡時期使社會已經積累了足夠的財富來應對老齡化問題。由於社會財富積累不夠,首先麵臨考驗的是養老金支付係統。由於製度設計的缺陷,我國已經麵臨養老金支付隱患。延長職工退休年齡的目的之一,是減輕“白色浪潮”對社會養老的壓力。
我國從1993年開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金籌集方式。資金流程是:為每一個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企業職工在領取工資後向社會保障基金繳付社會保障款,這筆錢連同企業繳付的社會保障款都進入職工的個人賬戶。但很多老職工新建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很少,已退休職工的個人賬戶則完全是空的。因此很多地方政府挪用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的資金,支付退休人員養老金。養老保險基金事實上處於“空賬運行”狀態。
養老製度設計還存在另一個隱患。我國目前實行的退休年限為男性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在此基礎上,支付養老金的年限按人均十年的預期設計。但我國的人均壽命已達到72歲,壽命延長為原來的製度設計留下一段虧空。有學者曾做了測算,假設所有工人的退休年齡在2020年都提高到65歲,養老金體係將保持盈餘。可見,延遲退休,對養老金製度的自我平衡是有好處的。
3. 目前必須重視的問題
從解決現實矛盾的角度出發,就業問題和養老保障問題,要衡量哪一方麵更加嚴重。這樣才能尋找出路。
要養老還是要就業,對眼下正在經受養老金缺口和就業壓力雙重困境的中國來說,似乎不能兼得。單就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缺口而言,提高退休年齡不失為一個辦法。有關專家的測算表明,在我國退休年齡每延遲一年,養老統籌基金可增長40億元,減支160億元,減緩基金缺口200億元。依次推算,晚退5年,可減緩基金缺口1000億元,對於我國來說,這的確是緩解養老金收支平衡壓力的“猛藥”。
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們也有調整退休年齡的空間。各國退休年齡的規定一般是根據人均預期壽命、工作年限等來確定的,因此,各國製度設計的平均養老年限在10-15年之間。但隨著人均預期壽命的增長,國際上的退休年齡也出現了延長趨勢。近幾年,我國的實際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2歲,實際平均養老年限接近20年,與製度設計(10年)相去甚遠。因此,存在著延遲退休的空間。
但延遲退休又會與就業相衝突。目前,我國新增勞動力城鄉加起來每年超過2000萬人,可每年隻能提供城鎮就業崗位1200多萬個,這意味著每年有近1000萬城鎮人口找不到工作。因此,從我國當前的情況來看,主要社會問題是就業不是養老。除了大城市和沿海部分經濟發達城市外,一般中小城市都麵臨著巨大的就業壓力,大批職工處於失業和半失業狀態,許多青年求職困難,即使是大學畢業,不少人一畢業就麵臨著失業。年輕人精力充沛,掌握著新知識,如果他們很多人無所事事,這是社會治安的極大隱憂。因此,提前退休退養,多空出一些位置來讓年輕人就業,這也無可厚非。
當然,解決就業問題,從根本上來說是要發展經濟去增多就業機會,提前退休、退養隻是權宜之計,從長遠看,如果二者不綜合考慮,製定符合實際的政策措施,難以解決根本問題。
(三)相關問題之二——靈活就業與養老保險問題
擴大就業是我國當前和今後長時期重要而艱巨的任務,社會養老保險如何適應靈活多樣就業形式的要求,是理論和實踐需要認真研究和探索的新課題。
1. 靈活就業的定義和養老保險覆蓋範圍
研究製定靈活就業養老保險配套政策,首先必須科學界定靈活就業的基本範圍。目前,勞動保障領域對靈活就業有幾種不同的看法。
一種意見認為,隻要是從事有報酬的工作,都屬於靈活就業的範疇。第二種意見認為,隻要是城鎮戶口人員都屬於靈活就業的範圍。第三種意見認為,具有相對穩定的勞動關係才能明確為靈活就業。三種意見分別從勞動報酬、城鎮戶口、勞動關係角度闡述了對靈活就業的看法,在勞動保障理論和實踐方麵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合理性。
我們認為,靈活就業可是城鎮各種非規範從事有勞動報酬的勞動活動形式。靈活就業人員則是城鎮各類以非規範就業形式從事有勞動報酬的人員。靈活就業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可以初步確定為:具有城鎮戶口和相對穩定經濟收入,自願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的各類靈活就業人員。
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我國就業結構呈現多元化的發展趨勢,靈活就業逐漸成為一種普遍的就業形式,靈活就業人員群體不斷壯大。因此,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到養老保險製度覆蓋範圍內,建立惠及全體社會成員的養老保險製度成為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製度完善的應有之義。
2. 建立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製度的必要性
一是有助於擴大就業,實現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靈活就業方式是擴大就業的重要渠道。勞動者一旦由正規就業轉為靈活就業,就失去了正規就業者享有的養老保險權益,加大了勞動者轉向靈活就業的機會成本,阻礙了靈活就業的發展。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製度的建立可以使勞動者消除顧慮,解除其養老的後顧之憂。因此,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製度的建立將在解決城鎮就業和大量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過程中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也有利於促進勞動力充分合理流動和產業結構的調整。
二是實現養老保險製度自身完善與發展的必然要求。當前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麵最主要工作就是吸收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因為大部分正規就業人員都已經被該製度覆蓋,而靈活就業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為青壯年,吸納這一部分人員參保可以緩解養老年保險基金支出緊張問題,有利於維持基金的長期收支平衡。根據“大數法則”,迫切需要把這一群體納入覆蓋範圍,如果繼續排斥靈活就業人員參保,養老保險製度的功能將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
三是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相當一部分靈活就業人員的經濟狀況不佳,屬於社會弱勢群體,他們長期遊離於養老保險製度之外,市場風險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將影響社會的穩定。這些人青壯年時期不參保,年老時很可能成為社會的負擔,並且長期不能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他們大多是最需要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反而被排除在現存製度之外,這一矛盾不解決,就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平,實現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3. 我國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製度現狀及主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