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都沒有說話,關恒在看的蘇曉,蘇曉則把玩著手中已經沒有水的茶杯。
“關律師,你覺得其他債權人保全湯小宇在黃山建築10%股權的可能性有多大?”蘇曉問道。
“我能夠想到,我相信其他律師也應該會想到。”關恒說道。
蘇曉把手中的茶杯放在茶幾上,說,“那就采取訴前保全吧,晚一時就就會晚一世。”
關恒點了點頭,這才是一個女強人應該做出的決定。
“第二件事,是希望借助蘇總的人脈,調查一下這家黃山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為什麼?有這個必要嗎?”
“從黃山建築公司的股東情況來看,這個公司應該還是很有實力的,如此一來,湯小宇的10%股權價值就會比較高。現在進行調查,是為以後執行做準備。”
“沒問題,這個事情就交給我吧。”蘇曉立馬就答應下來。
後麵的事情就好辦多了,關恒先是向法院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凍結了湯小宇在黃山建築公司那10%的股權。然後就開始著手準備起訴事宜。
關恒和蘇曉都不知道,就在黃水區法院的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書送達工商局和黃山建築公司後不到一周時間,從平丘市寄來的一份法院裁定也抵達了工商局。直到後來執行的時候,關恒和蘇曉才知道有其他人對該部分股權進行保全的事情。兩人都慶幸不已,特別是蘇曉,如果當時沒有果斷的采取訴前財產保全,自己的損失可能永遠都得不到彌補了。
從立案到庭審,不同的法院會有一個不同的時間段,黃水法院作為商都市最繁忙的法院,大概需要一個月的時間。
開庭時間到。
對於萬山商貿公司拖欠小蘇商貿公司一百多萬貨款的事實,各方均未提出任何異議。爭論的焦點,就集中在第二被告湯小宇和第三被告吳真是否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最高法規定的,‘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麵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請注意,最高法這裏規定的是補充賠償責任。何為補充賠償責任?正常的理解應該是:在公司全部財產清查完畢以後,仍然不能清償的部分,股東才在其未繳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因此,在未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前,股東不應當承擔責任。”第一被告湯小宇的律師,直指最高法規定的核心。事實上,這個問題在實踐中也確實存在爭議。
“本案第三被告吳真,並非第一被告萬山商貿公司的股東。公司設立出資協議、公司章程等所有法律文件中,吳真的簽名均為他人偽造。不是股東當然不存在承擔股東責任的問題。”吳真的律師更是把吳真的責任推得一幹二淨。
從程序上來說,當吳真的律師提出這一新事實時,需要恢複法庭調查,對吳真是不是萬山商貿公司的股東進行調查。
“現在恢複法庭調查。”審判長果斷的轉變程序,“原告和第一、第二被告對吳真代理人所言,有什麼要說的嗎?”
“我方認為,第三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公司設立時的法律文件上的簽名是被偽造的。其理由不能成立。”關恒首先發言。
“吳真說所有簽名係偽造的與事實不符,在公司設立時,所有需要簽字的文件,都是在我的親眼目睹下由吳真親筆所簽。”湯小宇對於吳真所說更是不滿。這個真應了那句:夫妻是同林鳥,大難來時各自飛。更何況兩人還隻是合作夥伴,吳真既然不講究,那也隻能各自顧各自的。
“吳真,你是否有證據證明簽字係偽造?”審判長開始向吳真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