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甘肅省政府國資委係統企業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製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發揮國有企業黨代表大會代表作用,堅持和完善黨代表大會製度,推進基層黨內民主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保持黨的先進性,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製暫行條例》、《中共甘肅省委關於貫徹〈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製暫行條例〉的實施辦法》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省政府國資委係統企業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一章 任期與權利義務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甘肅省政府國資委係統企業各級黨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企業黨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製,每屆任期與本企業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如下一屆黨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代表任期相應提前或延期。
第二條 企業黨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黨內選舉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同級企業黨組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嚴格代表資格審查,保證代表具有先進性和較高的履職能力。代表在本企業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
第三條 企業黨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同級企業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二)了解同級企業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三)向同級企業黨代表大會或同級企業黨的委員會就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經營管理和安全文明生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同級企業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五)參加同級企業黨代表大會或同級企業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六)受同級企業黨代表大會或同級黨的委員會的委托,完成有關工作。
第四條 企業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精神,模範遵守黨的章程、黨內各項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
(二)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全省黨代表大會精神,帶頭執行上級和同級企業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自覺服從和服務黨的中心工作和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三)密切聯係所在選舉單位黨員群眾,如實反映黨員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協助黨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四)積極為所在企業科學發展、構建和諧和黨的建設建言獻策、建功立業,充分發揮代表的職能和表率作用;
(五)嚴格遵守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二章 履行職責的方式
第五條 企業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同級企業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在聽取和審議黨委工作報告、討論決定黨內重大問題、參與選舉之外,還可通過提交提案、提議建議、質詢詢問、調研視察、聯係黨員群眾、列席有關會議以及參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民主推薦、民主評議等方式履行職責,行使權利。
第六條 提交提案。
(一)企業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以代表團為單位或代表3人以上聯名可以就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經營管理安全文明生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麵的重大問題,向大會提交屬於同級企業黨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提案。提案應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提案者可要求撤回提案,並說明撤回理由。
(二)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應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組),負責提案的受理、審查和立案。提案在規定的代表提案截止時間以前提交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經審查立案的,提請代表大會審議並形成決議;經審查不予立案的,應向提案者說明情況。
(三)同級企業黨的委員會召開專門會議,部署提案辦理事宜,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黨組織具體辦理。承辦單位在六個月之內向提案者書麵答複辦理結果,並報同級企業黨代表聯絡工作機構(組織部門)。提案辦理情況在一年內以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通報,並在下一次黨代表大會上報告。
第七條 提議建議。
(一)企業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由個人或以聯名方式,采用書麵形式向同級企業黨的委員會提出屬於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提議。提議應一事一議,內容明確具體。
(二)同級企業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工作機構(組織部門)受理代表提議,並負責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企業黨的委員會同意後,交承辦單位黨組織辦理。承辦單位三個月內向代表書麵答複辦理結果。對經審核不列為提議受理的,由代表聯絡工作機構(組織部門)向代表說明情況。
(三)企業黨代表大會代表可通過參加座談會、列席會議、電話、信件、網絡等方式,以書麵或口頭形式對所在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經營管理和安全文明生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重大決策以及企業重要製度、規章和文件的製定,提出意見和建議。代表所在有關黨組織和黨的組織部門對代表所提意見和建議要認真收集整理,專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有關單位承辦,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向代表答複。
第八條 質詢詢問。
(一)企業黨代表大會代表可就同級企業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黨員群眾關注、反映強烈的問題,向同級企業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以書麵形式提出質詢。質詢應按代表質詢、被質詢對象答複說明、答複結果測評、被質詢對象表態的程序進行。被質詢對象由同級企業黨的委員會根據代表質詢內容確定,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單位黨員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