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製實施辦法(1 / 2)

中國共產黨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製實施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集團公司黨代表大會代表作用,加強黨內監督,推進黨內民主建設和企業黨的建設,進一步提高黨委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促進黨的決策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製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黨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條 集團公司黨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黨內選舉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集團公司黨的委員會要嚴格代表資格審查,保證代表的先進性。

第四條 集團公司黨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製。代表任期與集團公司黨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如遇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代表任期相應改變。代表在集團公司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

第二章 代表的權利和職責

第五條 集團公司黨代表大會代表要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代表大會精神,模範遵守黨的章程、黨內各項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密切聯係黨員和群眾,在企業經營管理、改革發展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表率作用,認真行使職權,自覺接受黨員和群眾的監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六條 集團公司黨代表大會代表有下列權利與職責:

(一)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集團公司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二)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

(三)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四)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了解集團公司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五)向集團公司黨代表大會或黨的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就企業黨的建設、經營管理、改革發展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集團公司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七)參加集團公司黨代表大會或黨的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八)受集團公司黨代表大會或黨的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委托,完成有關工作。

第三章 代表開展工作的方式

第七條 集團公司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代表職責,主要是參加集團公司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第八條 集團公司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代表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於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提案。提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九條 集團公司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以個人或者聯名的方式,采用書麵形式通過代表聯絡和工作機構向集團公司黨的委員會提出屬於黨代表大會和集團公司黨的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提議;可以通過參加座談、列席會議等方式,對集團公司黨的建設、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等重大決策以及黨內重要文件的製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代表受集團公司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委托,可以在集團公司範圍內對涉及黨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進行調查研究。

第十一條 代表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與基層黨員和群眾加強聯係,了解黨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反映基層黨員和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