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的區別(1 / 1)

二、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的區別

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兩個不同環節的工作,其行使部門、目標內容、工作程序、結果處理都不相同。

納稅評估是一項稅源管理活動,側重於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事前、事中監督,由專業評估部門或稅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納稅評估的核心和目標就是對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真實準確性進行評估,也就是依據納稅人的申報數據、財務數據、稅收經濟關係、行業稅負規律,建立稅負預警體係,確立行業稅負預警區間,通過稅負預警體係篩選出稅負異常企業,實施評估和核查,並對發現問題依法進行處理。工作程序包括評估分析、稅務約談、實地核查和移交稽查等環節。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需要納稅人自行補充的納稅資料,以及需要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逐項落實。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稅務稽查是側重於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事後監督,由享有稅務稽查權的各級稽查局負責,其主要任務是通過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收集稅務違法證據,查明稅務違法事實,查獲國家稅款,製止和預防稅務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國家稅收政策法律的正確實施。稅務稽查的基本程序包括稽查選案、稽查實施、案件審理、處理決定執行四個環節,這四個環節實行分工負責,形成相互合作、相互製約、彼此促進的運行機製,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