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經濟社會是如何形成的

現代經濟於19世紀中葉在西方國家普遍興起,通過鼓勵創造力、實驗和創新改變了人類的生活體驗,也因此在世界曆史上形成重要的分水嶺。我們會想到,曆史學家肯定有興趣探索其起源:經濟現代化需要哪些條件?如何才能滿足這些條件?哪些條件在這些國家而非其他國家、在當時而非之前得到了滿足?

可是一般的曆史學家並沒有關注這些問題,他們所描寫的“西方的興起”都是國家和民主製度發展的編年史:大幕隨著古騰堡(Gutenberg)在1444年推出的鉛版印刷機拉開,歐洲各國在16世紀初紛紛走上擴張主義道路,馬丁·路德在1517年發表挑戰羅馬教廷的《九十五條論綱》,以及17世紀初英國對《大憲章》的逐步認可。這些當然是令人激動的大事件,但學者們對這個時代的經濟生活著墨甚少,最多隻關注到了1350~1750年遠距離貿易的增長。

隻有少數曆史學家、社會學家描寫過西方重要經濟體的崛起,他們通常以“資本主義的興起”為標題。例如在賈雷德·戴蒙德(Jared Diamond)的社會生態學著作中,亞歐大陸在農業耕種和牲畜養殖方麵更為繁盛,由此支撐了更深入的勞動分工,比撒哈拉以南非洲、澳大利亞和美洲更占優勢,這就是亞歐大陸更發達的原因。但這個理論並沒有解釋創新的興起:為什麼現代社會出現在英國、比利時、法國和德國,而不是荷蘭、葡萄牙、愛爾蘭、希臘和西班牙。經濟製度和文化或許是背後的因素。

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指出了特殊的文化變遷的作用,認為這是資本主義走向繁榮的關鍵。他提出,加爾文派和路德派的出現帶來了崇尚節儉和勤奮的經濟文化,這是資本主義在歐洲北部的新教國家取得成功的原因。盡管韋伯的思想在公眾中很受歡迎,但批評者也指出,在意大利這樣的非新教國家,私人儲蓄和淨財富水平其實超過德國,工作周的長度也超過德國。最主要的一點是,韋伯的論述中沒有涉及實驗、探索、勇氣和未知領域這些詞彙,而它們是本土創新的標誌。韋伯的理論或許有助於解釋幾個國家出現的投資熱情的高漲,但高儲蓄並非創新湧現的必要條件。一個國家對創新活動的資金扶持可以通過增加儲蓄來實現,也可以在儲蓄水平不變的情況下,把資金從其他項目(如住房和傳統商業投資)轉移至創新項目,還可以依靠外國儲蓄。此外,高儲蓄顯然也不是創新湧現的充分條件。

有些學者的確覺察到了沃爾特·W·羅斯托提出的始於19世紀的“從起飛進入持續增長”現象。法國政治思想家阿曆克西·德·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在1837年對美國社會進行了深入觀察,他認為國家的自然資源豐富是美國人成為活躍的企業家的原因。但在19世紀初,英國的創新活躍程度絲毫不遜於美國,同時還有若幹資源豐富的國家,如阿根廷,但眾所周知,它們沒有發揮任何經濟活力,甚至還有人認為自然資源可能成為一種“詛咒”。英國曆史學家阿諾德·湯因比(Arnold Toynbee)與托克維爾的觀點截然相反,他認為英國是最早擁抱創新的國家,由於在氣候和自然資源方麵不具有優勢,英國人開展創新能獲得最大的收益,不冒險則不會有任何收獲。但如果真如湯因比所說,豐富的自然資源會阻礙發展,美國人則不會普遍表現得那麼有進取心和創造力,這與事實相反。湯因比的思想(天將降大任於斯人)的確有合理性,家庭條件好的孩子往往缺乏成大事所必需的定力和努力,但美國這樣的例外情況卻不容忽視。

上述四位的共同缺陷是,他們都沒有關注到基本問題所在。他們發現某些國家的勞動力需求高於其他國家(戴蒙德、托克維爾),或者發現勞動力供給處於高水平(韋伯、湯因比),在經過一係列邏輯分析後,推導出了就業、儲蓄、財富和冒險意願上升等誘因。然而,即使勞動力增長快的國家出現了財富和冒險意願的提高,也並不表示創新過程已經啟動。經濟活力來自於自然和偶然因素的觀點意味著,各國不需要設計各種經濟製度、培育有利於商業創新的經濟文化,這些製度被視為現成的條件。盡管從史前時代開始,大多數人就應該能在創新活動和接受新事物中實現自我,但我們還是很難排除這樣的可能性,即有些國家在政治和文化上更先進,能設計和建立那些支持和鼓勵創新的製度,培養有利於實驗、探索和想象力的生活態度,從而對社會成員產生激勵作用。阿富汗地區就是這方麵的一個很好的例子,如今該地區雖然是落後地區的典型,但在1 000年前卻有著世界其他地區難以想象的繁華城市和眾多科學發現。這個地區的自然條件良好,卻從未發展出能走向現代化的經濟製度和經濟文化的元素,為全體或大多數民眾實現職業生涯的成功和高度的人生滿足服務。

要想對現代經濟產生的原因、條件和機製有深入的理解,分析它淘汰封建經濟及超越商業經濟的過程,我們必須思考推動現代經濟創新過程的因素和條件。當然要承認,我們能提出的理論永遠不可能沒有差錯,更不用說做到完美。現代經濟的參與者對當前行動對未來的影響的認知非常有限,因為新事物太多,同時還有其他參與者采取新行動。與此相似,在分析過去形成的信仰、製度和文化如何支持和鼓勵當前的創造和創新時,現代經濟理論研究者的思考也肯定是不完美的。已邁入現代經濟的若幹國家在過去幾十年或幾個世紀中有太多新發展,我們可能難以確定哪些才是最重要的因素。因此與精明的投資人一樣,我們必須利用判斷力和想象力。在現代社會誕生的課題上,不同思想的交鋒已留下很多故事或者“神話”。

當然這些故事都很重要,關於一個國家現代化成敗的任何故事都揭示了這個國家對導致現代化成敗的態度因素的理解。此類故事反複出現,其目的在於傳遞一種觀念:哪些是做對的事情,哪些事情不應該做。其中至少有一些故事已經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力。已故的經濟學家保羅·薩繆爾森(Paul Samuelson)在反思他自己講過的故事時,顯然也受到了這樣的影響,他說:“隻要讓我編寫經濟學課本……我才不在乎是哪些人在製定國家法律。”探尋真相當然至關重要,不僅是發揮影響力,在這方麵,薩繆爾森也從未忽視。隻要不是太難懂的語言,故事講得越接近真相,就應該越有價值。更深入的理解可以幫助一個國家發現或重新發現走向現代經濟之路,或者避免已經發展起來的現代經濟被扼殺。想要講述更接近真相的故事,我們可以從前人講過的理論故事的核心中尋求借鑒。不過,我們的故事的核心必須是創新的興起,以及它如何推動某些國家走向現代化和偉大。

經濟製度:自由、財產和金融

在早期和成熟的長期創新經濟的崛起過程中,各種經濟製度的創造和演變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因素被稱為“框架條件”。經濟製度的某些部分對於保護和促進創新活動及成果是必不可少的。如果逐一考察這些製度,未必每個都是關鍵,但總體而言,它們都促進了經濟體的創新能力和創新意願。

大家知道,西方國家較早確立的廣泛的個人自由對受益者而言非常寶貴,例如亞當·斯密就談到過“尊嚴”的重要性,約翰·羅爾斯也談到過“自尊”。同樣眾所周知的是,隨著經濟自由的出現,如用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交換他人的產品或服務的自由,使人們看到了更多互惠互利的機遇。此外,因為很多交易合同可能發生違約,人們需要政府強製執行合同,以增強交易者的信心,從而保護經濟自由。因此,就像斯密所發現的那樣,從事交易和賺取收入這類自由有助於提高經濟效率。然而,對創新經濟的研究還必須考慮有助於煥發經濟活力的個人自由的特殊作用。

經濟自由對創新過程的啟動具有核心意義,這裏的出發點是兩個腦袋比一個腦袋好使。如果社會中有很大一部分人不能被接納,或者即使能加入,卻沒有合法權利分享工作成果,那麼創新在這個國家的經濟生活中就會受到局限。研究個人自由(對自己的人身所有權)的曆史學家發現,在傳統社會中,東方國家的父親對女兒擁有所有權,可以隨意指使甚至賣掉她們,西方國家的丈夫對妻子帶入家庭的任何財產也擁有所有權。不管在東方國家還是西方國家,黑人都可以被當作奴隸賣掉。直到19世紀,現代社會才最終廢除了奴隸製。不久之後,已婚女性對自己財產的法律權利被明確。有理論認為,創新經濟體中工作性質的改變有利於那些女性擁有自主權的國家,這會激勵女性根據形勢需要采取行動。與之相似的是,如果創意發明者能進入現有產業,自由創辦公司,那麼一個國家的創新活動會更普遍。這種產業進入的自由允許企業家開發和推廣新產品,放到市場上接受檢驗,或者引入現有產品的新工藝。如果老牌企業在推出新產品或者新工藝方麵有更大的自由,創新活動也會更普遍。因此,這類自由的出現在促進交易之外還帶來了非常深遠的不可預測的好處,最終將把人類的發展推向新的高度。

同樣清楚的是,如果人們能自由地離開家庭、地區甚至國家,去了解外界的各種新產品和新生活方式,他們會更有條件也更適應開展創新活動。馬克斯·韋伯可能會認為,人們通常不容易理解陌生的經濟體甚至陌生的小產業的結構和運轉規律(這些是未來創新可能發生的地方),除非他們能加入其中並獲得充分的體驗。要想創新,作為潛在客戶的消費者和企業在做決策時必須有選擇新產品的自由,隻有這樣他們才能判斷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自己的需要,並學習其使用方法。

自由是好事,尤其是對創造力的表達和創新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但並不表示自由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有益的——這是自由意誌論者安·蘭德(Ayn Rand)著名的誇張論點。並非所有的自由都有助於激發經濟活力,適當限製廠商自由的監管規則可以在消費者嚐試某種新產品時提供保護,避免遭遇觸電、中毒等事故。限製債權人索取賠償的自由的破產法可以讓企業家在承擔新產品開發風險的同時,不至於擔心由此損失自己的所有財產,當然此類法律可能導致可利用的信貸資源減少。另外,某些監管規則實際上阻礙了創新,而不是為其服務。自由主義者總是聲稱所有監管都是有害的,但有關統計表明,很少有創新產品在市場測試之前不需要經過任何監管機構的批準,以防止對試用者造成傷害。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基層、地方和中央政府建立的大量監管規則有的給新產品製造了障礙,有的發揮了促進作用,綜合來看,很有可能是弊大於利。在美國,機場建設就遇到了極大限製,這不是因為旅行者寧願忍受擁擠和嘈雜也不接受在機票價格上增加建設費,而是因為所有居民都不願意讓機場建在自己的社區附近。有人認為,與其完全禁止開展某些項目,不如要求項目建設者給當地社區提供足夠的補償,以換取支持。不過這種辦法也會對許多創新項目產生寒蟬效應。

完全有理由相信,還有兩類自由對經濟活力的煥發具有重要的曆史意義,包括從成功的新產品(如走紅的歌曲或電影)中持續獲得收益的合法權利,以及把收入投資於私人財產(主要是資本)的合法權利。現在我們暫不考慮多少財產對一個人就足夠的問題:隻允許人們擁有足夠多的個人財產,包括服裝和其他家庭耐用品,汽車、船隻、城裏的公寓及鄉下的別墅,是不是就足以保證經濟活力?我們在這裏也不討論以下命題,即獲得經濟回報的合法權利是大規模實現創新收益的基礎要求。我們真正關注的議題是,在過去和現在,人們可以自由地以企業的形式(私營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擁有財富,並可以自由地以股份形式擁有公司(包括私營公司和公開上市的公司),是否具有重要意義?我們知道,這樣的自由對創新而言通常是有益的,某種形式的公司所有製可能很重要,這些道理並不令人意外。但如果我們希望創意從草根階層那裏蓬勃發展起來,讓企業家和投資人判斷哪些項目值得投資,我們肯定不想把創意者、投資人和企業家的範圍限定在那些循規蹈矩的人群,他們隻希望由此獲得政府發放給每個人的生活津貼,隻想獲得普通員工的工資收入,不願意承擔任何風險。一個國家不能通過這些途徑挑選合適的創新者,由此選拔出來的人不會有動力為實現利潤(而非樂趣或名聲)作決策。如果不能給核心的創新人員提供恰當的利益分配安排,就無法保證創意的構思者、開發者和投資人獲得良好的回報。因此,必須有某種社會製度獎勵那些從事創新工作的人,根據他們的遠見、洞察力和判斷力的貢獻(也就是取得的創新成果,而非單純的投入時間的多少)論功行賞。下一章還將討論社會主義的問題,如果把大部分資本投資(包括經濟知識)的決策權都交給政府,社會能否有效運轉?

假如我們認可這些經濟自由對創新的重要性,那麼可否得出結論:19世紀經濟活力的迸發應該歸功於自由的擴大。的確在史前時代,人們在小群體構成的社會中生活,今天很多完全由家庭自由做出的決策,在當時必須由群體一致通過,因為日常生活的相互依賴不會給個人行動留下很大的空間。然而,把最終實現的創新繁榮歸功於自由的觀點麵臨的挑戰在於:不管是英國還是其他國家,直到現代經濟誕生前(1815年前後)的較短醞釀期,大部分珍貴的自由權尚未完全形成。實際上,有文字記載的曆史表明,財產權利可以追溯到創新大爆發之前的3 000年以上,在古巴比倫,公元前1760年左右公布的《漢謨拉比法典》就製定了法律文件,確立個人財產權利,並保護財產所有者免受盜竊、欺詐和違約的侵害。大約同時製定的猶太法律也奠定了普通法的基礎,包括財產權利。古羅馬製定了民法並對公民普及,他們的財產權利得到明確,政府無權沒收其財產。該法律還支持合同約定,定義了私營企業的概念及其掌控財產的能力。這些法律原則在羅馬帝國的廣闊疆域內廣泛執行。

然而在開啟19世紀的騰飛前,保護私人財產的古老自由權利還是遭遇了中世紀的倒退時代。

在羅馬帝國衰敗之後,主要由於政府高層的腐敗,羅馬政權削弱導致法律的效力銳減……遠距離貿易活動的風險大增,導致交易範圍更加狹小……私人所有製被集體所有製替代。土地和其他資源更多地成為各地的修道院、封建村落和家庭農場的財產……它們在很大程度上追求自給自足。共同承擔責任和對資源的共同控製替代了個人所有權……教會和封建體製像合作社一樣運轉……農場則是由家庭經營。

不過私人所有製從未消失,城市大量保留了對資源的私人所有製。隨著城市遠距離貿易的重要性逐步恢複,財產法的地位也有所上升。羅馬法的一些元素在英國出現的普通法和歐洲大陸發展出的民法中被保留下來。在1804年的《拿破侖法典》中,法國的民法體係直接借鑒了羅馬法的許多原則。因此,與私人所有權相關的經濟自由在古代社會就已斷斷續續地出現,並在19世紀之後逐步擴大和規範化,包括在西方最現代化的國家。正如哈羅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所言,中世紀以後,“從身份走向契約,從集體所有走向個人所有的變化重新啟動”。而且我們曾提到,直到19世紀中葉,財產所有權才擴大到奴隸和女性人群。

必須補充一點,與創新有關的一種財產權利直到19世紀前夕才受到法律的保護。專利權、版權和商標權的發展旨在保護知識財產。英國在1623年成為首個大量發布專利權的國家,對支付高額費用的“新發明項目”給予保護,為這一轉變奠定了基礎。美國的《專利法》所要求的保護成本低得多,導致專利申請大量增加。英國到19世紀也修改了法律體係,使專利申請和美國同樣便利,但申請數量從未達到美國的水平。法國的專利製度是在1791年的革命時期創建的。如果從時間上看,我們可能認為專利是促進19世紀創新爆發的金鑰匙,但經濟學研究提供的支持比人們預想的要弱。實際上,大量的知識財產依然是被所有者私下控製,沒有得到任何形式的法律保護。一家公司在產品和工藝上的長期改進,其中很多可能並沒有被競爭對手或潛在對手發覺。一位信奉哈耶克主義的經濟學家會說,大量的具體知識是被“現場”人員掌握,隻有身處其中的人才能理解。即使一家公司的新工藝比較容易被競爭對手照搬,後者依然會擔心,購買類似的設備開展競爭可能耗費巨額資本,難以彌補成本,因此未必會進行投資。例如在電影業,大部分利潤是在影片上映後的前兩周賺取的,其餘是在一年之內賺取的,因此,後來的模仿片即使能夠成功,也不會給原創者造成任何損失。新書或新劇作一炮走紅後,很少會有其他出版商或戲劇公司能通過模仿和改進,奪取領先者在市場聲譽和影響力方麵的優勢。當創新者確信可以把價格壓到足夠低,使潛在對手走投無路、自己卻依舊有利可圖時,他就無須擔心其他人的模仿可能造成的損失。

要求政府提供財產權利保護和其他公共服務盡管會產生上述收益,但也導致國家權力的擴大,其程度是中世紀和商業時代無法比擬的。封建時代的君主和領主可以保證平民之間沒有相互傷害,卻難以保障他們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但在英格蘭、蘇格蘭和美洲殖民地卻出現了對這一權力的反抗,除了要求平民間彼此尊重的權利之外,他們還開始要求“對抗國王的權利”。

這種對抗國王的權利概念最早出現在《自由大憲章》中,1215年由英格蘭的約翰王簽署,1297年得到確認,1354年的法規又予以重申。國王需要根據法律和習俗進行統治,這個概念埋下了憲政的種子。不過這些偉大的原則也曾被統治者蔑視,沒能阻止威廉二世對政治和經濟地位弱小的農民征稅,從而激起了羅賓漢的憤怒反抗。這項法案直到17世紀,經過斯圖亞特王朝與議會的直接鬥爭才最終落實,引發了1688年的光榮革命,催生了1689年的《權利法案》。該法案最終廢除了王室的一些特權,如暫停法律的執行、不經議會同意而征稅以及幹預法院事務。國法也被納入“正當法律程序”,而正當法律程序意味著非經正常的裁決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自由或財產。

人們普遍認為,憲法的進步推動了英國和後來的很多國家的法製建設。對商業利益和家庭利益的保護,防止被王室征用或被新法令剝奪(用其他人的利益犒賞他們自己的親信),這些給企業家和投資人帶來的信號是,在英國和類似國家開展企業經營或者創新活動有了更安全的環境。1787年的美國憲法中的合同條款也被視為法治精神的反映,對政治上的強勢者和弱勢者平等適用,成為防止政府以政治弱勢群體的利益為代價討好強勢群體的有效的製度壁壘。

不過也有人懷疑,1689年的新權利法案的實施是否引發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亞裏士多德時期的古希臘及更早以前出現的猶太法中,就經常見到“應該由法律統治”、政府應該是“法律的仆人”的觀點。1689年之後,又過了一個半世紀才迎來創新的爆發,這表明憲法的確立並不足以推動曆史進程的飛躍,僅靠法律並不足以打通創新之路。“法治”概念中的某些元素也存在含糊之處,例如稅法的每次修改是否都缺乏正義?哪些稅收是對政治對手的剝奪?這些含糊之處意味著對保護民眾不受政府侵害的自由也必須做細致的分析。

毫無疑問,這些自由權利對從商業經濟到現代經濟的進步是必要的,但創新的爆發並未發生在17世紀後期或18世紀,這難以使人相信把自由權利彙總就足以產生現代經濟。我們依然需要尋找足以點燃創新烈焰的火花,就像據說引發了1871年芝加哥大火的那頭奶牛。我們可以考慮從後來形成的製度中搜尋,分析哪些製度有可能解釋長期創新經濟的產生,尤其是那些在19世紀20~50年代發展起來的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