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的確有一批經濟製度在現代經濟誕生前後出現。某些重要製度的源頭可追溯至商業時代甚至古代,但在19世紀中葉才進入成熟階段。公司製度的發展就是這方麵的例子。最古老也是最常見的商業組織形式是獨資企業,由個人或者家庭經營。獨資企業的建立和運營費用低,也不存在後來的組織中所有者可能麵臨的道德風險。對較大的業務來說,更好的商業組織形式是合夥製,合夥製可以開展資本要求超出普通獨資企業承受能力的業務,還可以把有不同經營和投資背景的人的才能和知識結合起來。從古羅馬時代開始,公司就被賦予了各種合法權利,例如以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在19世紀早期的英國和美國,合夥製企業的產值明顯超過其他任何商業組織形式,獨資企業(或家族企業)居次席。不是所有合夥製企業都是小本經營,有些成長為“控股公司”,其總部由某些高級合夥人負責,若幹分支機構則由其他合夥人經營。在美國,19世紀後期出現的“投資銀行”就屬於合夥製,合夥人把自己的全部財富作為風險賭注。

許多合夥製企業遇到的困難是,合夥人會陷入兩難困境。如果合夥人的自由行動權較大,某些合夥人可能需要為其他合夥人的魯莽行動或錯誤判斷的後果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對合夥人的約束較多,他們又可能陷入談判協商的瑣碎事務,最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由於這些缺陷的存在,我們不難發現,合夥人通常不易接納充滿複雜挑戰和不確定性的高創新項目。還有,合夥製企業的規模擴張也會增大合夥人麵臨的危險。由於這些原因,對責任的恐懼必然會嚴重限製19世紀大多數合夥製企業的業務規模和範圍。在其他因素已經給創新提供了良好條件的前提下,這會產生瓶頸。

最終,一種新式的商業組織開發出了強大的風險承擔工具,至少從這個角度來看也是創新工具,這就是股份公司——現代意義上的公司。這種公司發行股票,股票持有者可能遭受的損失僅限於購買股票的成本。也就是說,股票持有者隻承擔有限責任,這對企業家來說可是件大好事,而政府一開始隻允許獲得特許權的公司獲得這樣的製度優待。在16世紀和17世紀,英國政府和荷蘭政府給幾家從事貿易、拓荒和殖民的公私合作項目的股份公司發放了特許權,如東印度公司、哈得孫灣公司以及臭名昭著的密西西比公司和南海公司。在重商主義處於頂峰的時代,英國約50%的出口收入來自幾家特許公司。到18世紀,英國開始給從事其他產業(尤其是保險、修運河和釀烈酒)的公司發放特許權,造就了有利於企業所有者和政府的準壟斷企業。但這些壟斷企業不具有很強的創新性,股份公司對投資人失去了吸引力。在南海泡沫事件和後來的醜聞之後,投資人對購買股份非常警惕。於是資本的成本大幅上漲,使股份公司難以支撐新擴張或激烈變革。同時,大多數公司,包括博爾頓–瓦特聯合公司(Boulton & Watt)以及韋奇伍德(Wedgwood),都看到了特許權的缺陷:獲得特許的成本很高,過程煩瑣,股份公司的利潤適用最高檔的所得稅,特許權伴隨著監管,特許權還有可能被隨意修改。而在美國,政府特許權則被繼續限定在“公共工程”中,如運河修建商、大學和慈善機構。

不過就在現代經濟到來的前夕或同時,美國和英國的股份公司製度發生了巨大的變化。1788年的美國憲法中的合同條款禁止任何州的法律追溯損害合同權利,不過特許權顯然不屬於“合同”的範疇。但是到1819年,在審理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案時,最高法院裁決所有公司都享有同等權利,包括保護其章程不因各州的新法律而改寫的權利。19世紀30年代,一個接一個州出現了對商業公司放鬆限製的情況,如馬薩諸塞州議會停止對公共工程實施特許權的做法,康涅狄格州允許在沒有特許權的情況下組建公司。在英國,議會對發放大量的鐵路特許權也感到不耐煩,通過了1844年的《股份公司法》,允許僅通過注冊成立公司,不過當時還不允許有限責任,直到1856年的《股份公司法》才實現。法國在1863年、德意誌在1870年也實現了同樣的進步。

於是在西方世界,一種新事物被釋放出來,它出現得太晚,很難稱得上是19世紀20年代興起的現代經濟的起源,但對於推動工業時代的眾多偉大創新而言則適逢其會,從19世紀四五十年代到20世紀10~30年代甚至20世紀60年代都在發揮作用。亞當·斯密曾批評股份公司在激勵設計上的缺陷,他正確地指出了股份公司不夠重視成本和過分關注短期利益的弊端,不過受到傳統視角局限的斯密也有忽略的地方,那就是公司是為一個或少數幾個大股東的核心利益服務,可以深入未知領域去冒險,招募各種人才,並能在很長時間內承受虧損。這樣一來,隻要能找到通過分散投資共同承受風險的股東,公司就有希望取得重大的創新成就。股東可以長期持有股份,或者將其出售給願意持有的人,並在很遠的未來實現收益。由此取得的創新成就給投資人和社會帶來的收益,完全可能超過公司在浪費和管理上麵的不起眼的缺陷。

約翰·斯圖爾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也有類似的看法,他觀察到有限責任製度有助於克服創立新公司的一項重要障礙——對窮人來說尤其突出的障礙。這是非常光輝的一點,尤其是在穆勒生活的年代,有限責任得到認可也隻有二三十年的曆史。當代社會的公司是否還具有這個優勢,還存在疑問。已故的《金融時報》的經濟分析師彼得·馬丁(Peter Martin)曾提到,公司應該在設立20年後關閉。

還有一項新興的製度是破產製度。在美國,直到1833年,普遍的做法還是將無法償還債務的人關押起來,此後聯邦關押製度被廢除。這一符合人道的進步的好處頗多,其中之一是,當人們開始創業時,他們不需要擔心由於運氣不佳或決策失誤把自己送進監獄。當然,欺詐依然存在,甚至有所增加。在1836年一幅描繪紐約金融區核心的自由街的版畫中,畫上的9家公司中有4家在隨後的5年內破產。1841、1867和1898年的《破產法》進一步放鬆了對破產的懲罰,允許自願破產和通過聯邦破產法院處理債務。在英國,維多利亞時代對破產的懲罰從流放和死刑減輕到監禁,盡管牢獄生活也並不好過。狄更斯的作品裏就反複出現這樣的場景,甚至他的父親也曾因債務問題被關押在倫敦的馬夏爾西監獄。而1856年的法律則規定,登記為有限責任的企業主不再麵臨此類懲罰。然後是1869年的《債務人法》,廢除了因債務問題而被監禁的處罰條款,允許獨資企業、合夥製企業和所有個人申請破產。這當然有益於鼓勵創新。

最後,在各種經濟製度中,興起了著重為產業項目和新企業早期發展融資的金融機構。信貸機構和其他很多類型的金融機構都可以追溯到具有創新精神的古巴比倫時代。富有的地主和寺廟給獨資企業和合夥製企業提供資金,為其生產或貿易服務,以其耕地、住房、奴隸、妻妾和子女作為抵押。在中世紀,有些家庭創立了以此為主業的銀行,其中最著名的是德國的福格爾家族和意大利佛羅倫薩的美第奇家族,它們給國王和大公提供貸款,享譽歐洲。進入18世紀後,出現了倫敦的巴林家族,羅斯柴爾德家族的五個兒子則分別在法蘭克福、倫敦、巴黎、維也納和那不勒斯建立了自己的銀行產業鏈。巴林家族為各國政府提供貸款,如路易斯安那購地案;羅斯柴爾德家族則以貸款支持了英國同拿破侖的戰爭。這些家族也都參與貿易銀行業務,但很難在這些貿易銀行業務中看到能視為給創新時代鋪平道路的新跡象。

美國的銀行業在19世紀早期有過一些基本的教訓。這些銀行通常被視為不穩定的根源,拖了企業家和經濟發展的後腿,未能實現古典經濟學理論所讚美的資本流動性,沒有像歐洲發展出來的混業經營的銀行那樣推動經濟的發展。美國的體係中存在兩種類型的銀行:其一是商業銀行,由州政府頒發執照,可以吸收存款、發放票據、為生產和商業融資;其二是私人銀行,不能發放票據或吸收存款,隻能依靠自有資本開展業務。兩類銀行都興盛起來,私人銀行吸引了很多外國資本,逐步發展為投資銀行,為金融投資項目提供貸款。美國的體係十分複雜和微妙,不能很快下結論。不過最近的思考和研究指出,這些銀行很適合為當地的企業家和發展提供服務,雖然談不上完美,但還是起到了促進而非阻礙作用。這些銀行主要在自己熟悉的區域開展業務,對變幻莫測的機遇能做出最快速的反應,它們的規則是熟悉自己的客戶,並對借款人進行監督。

經濟發展要想持續,必須成立和發展製造企業……要想快速增長,製造業必須能得到資金支持,尤其是銀行貸款……銀行家(他們本身通常也是商人)通常願意借錢給熟悉的企業和企業家,也就是周圍的商業人士。

在了解這些背景後,美國和英國缺乏混業經營的銀行的缺陷就顯得不是那麼嚴重了,法國和德國從混業經營的銀行的發展中能得到哪些好處這裏暫不討論。

政治製度:代議製民主

政治製度在現代經濟的興起中發揮了顯著作用,其中一項是代議製民主,其興起的時間與現代經濟出現的時間非常接近。現代民主製度與現代經濟的同步現象至少具有一定的啟發意義。

在大多數國家,國會的席位在整個商業經濟時代依然被貴族和土地領主們把持,他們當時對法律的操控已毫無經濟上的正當性可言,主要是受狹隘的私人利益驅使。到18世紀,代議製民主(至少是更具代表性的民主體製)的觀念吸引了美國人和歐洲人的普遍關注,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城市工薪階層和商業人士對平等代表權越來越強烈的要求。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宣布人民擁有自我治理的權利,不受任何國王和貴族的約束,當然這種願景直到大約90年後隨著奴隸製的廢除才完全實現。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為歐洲吹響了建立民主製度的號角。1791年的波蘭–立陶宛聯邦憲法要求民眾和貴族享有同樣的政治平等權利。有的曆史學家說,凡爾賽宮使法國的領主們不去關心如何改進治理,其結果是,隻有當國家失控之後,創新才最終出現。

代議製民主其實會給經濟發展造成某些負麵風險,這種製度比君主繼承製更容易短視,並可能出現多數派主導的暴政,需要用憲法對此進行限製。代議製民主使一些家境貧寒的人能進入政府,他們比貴族參政者更容易被賄賂。但總體而言,這種政治製度有利於鼓勵創新。

很久以來,人們已認識到人民的自治權通常有助於經濟繁榮。有理由相信,自治權能給經濟活力的煥發創造有利條件。例如,代議製民主可以促進某些經濟製度和經濟政策的製定,而獨裁者通常會拒絕或鎮壓。民主政權會為了中下層民眾的利益而推動某些公共部門的建設,如鼓勵商業活動和促進公共教育,從而保護和培養個人的主動性。創新高度依賴草根階層的靈感、探索和實驗,完全可能受益於民主製度的這一特征。相反,獨裁政治更容易利用公共部門為獨裁者自身的利益服務,如增強國家權力或增添光環。當然事情的另一麵是,民主也可能導致議會中的投票交易,為社會上代表各個階層的特殊利益集團服務,其結果會導致公共部門過度膨脹,給創新造成弊大於利的結果。但這種情況在19世紀還不易發生,除法國外,其他國家的政府部門的規模都非常小。

代議製民主會很自然地支持現代經濟所需要的各種製度和文化,而獨裁政體則不那麼情願。如果政府通過立法確立了保護經濟活動運行的製度,盡管還存在各種不確定性、變化、運氣、盈虧不定等,有潛力的企業家和創新者的信心還是會得到增強,至少相信自己的公司不再會被某些政府部門或社會團體敲詐,不會受到債權人或員工在合同訂立後違約的威脅,以及被暴徒們打砸工廠、商店而得不到警察保護的威脅。這樣說的根據是,如果一項製度是由代表各方利益的投票人共同製定的,那以後由於觀念改變而被廢除的可能性比較小,而獨裁者因想法改變而修訂政策的可能性要大得多。這種情況也符合統計學理論中著名的大數法則。

這一觀點涉及的議題是,法治能否有值得依賴的足夠的穩健性?人們普遍認為,獨裁者隻有在符合其自身需要時才會選擇法治,即使是《大憲章》這樣的憲法也無法保證法律不會被國王用各種手段進行規避。民主議會也會修改或者增補法律,以規避原來的法則。但上述討論表明,與獨裁者不同,廣泛和多樣性的民主建立的立法機構不太容易違反或規避現有法律。可以認為,“民治”增強了“法治”的可靠性。

民主的另一個方麵同樣有利於創新。法國人托克維爾在1835年穿越美國的旅途中發現,自治有助於培養商業生活中的自立和自我實現精神。美國人在自治中獲得了寶貴的經驗(從參與市政會議到擔任公務員職務),這些經驗有助於他們進行合同談判、與雇員共同開展工作,以及擬訂建立新企業所需的合同。按照同樣的邏輯,美國人在經濟生活中較為自立的經驗也給他們提供了進行政治自治所需的技能,如自信和社交能力。在托克維爾的理論中,自願結社是美國“偉大的免費學校”,這在當時的歐洲並不多見。

民主還有一個特征對現代經濟的出現非常重要。與獨裁製相比,代議製民主是一種能讓各種聲音都得到表達和關注的製度,政治家要想獲得選票,就必須迎合選民。獨裁製度則容易忽視很多社會需求,尤其是新出現的需求。因此,在現代社會萌芽的幾十年時間裏,代議製民主更容易對社會出現的新製度需求做出反應。

如果承認民主製度的政府組織形式對發揮創新活力有利,那麼還需要回答一個曆史問題:代議製民主是不是在恰當的時間和地點開始運轉,從而煥發了各個國家的經濟活力?英國、美國、比利時、法國和德國的現代經濟是在代議製民主建立後發展起來的,還是在其之前?英國古老的國會在1688年的“光榮革命”後成為新財富和新城市的代表,1832年的《改革法案》把下議院的投票權擴大到沒有財產資格證明的男性,並增加了城市的代表席位。在美國,1788年憲法所設立的眾議院和參議院的代表性都遠高於英國的兩院:投票權對所有具備財產資格的男性開放,約占成年男性人口的1/3~1/2,而且不限定是否為美國公民。美國的選舉權此後逐步擴大,到1812年擴大到沒有財產的男性,1870年擴大到非白人男性,1920年又擴大到女性。民主和經濟活力出現在法國的時間更晚,法國大革命後並沒有形成民主製度,而是建立了拿破侖王朝,1815年君主製複辟,直到1830年革命,之後到1848年是路易·菲利普的統治。男性獲得普選權的民主製度直到1848年革命後才建立。經濟發展也與之類似,在拿破侖之後出現了少量創新和一定程度的繁榮,並在路易·菲利普統治期間逐步壯大,但直到19世紀下半葉,法國才真正出現了生產率起飛和相對活躍的創新。比利時的情況同樣比較曲折,其民主也經曆了漫長的等待:1815年前被拿破侖執政的法國控製,之後直到1830年又被荷蘭統治,然後通過革命建立了議會民主製。比利時創新活動的興起似乎早於民主製度,但直到民主體製替代外國統治後才獲得了更好的表現。其實早在1830年之前,比利時人在講法語的瓦隆地區所表現出來的采礦和冶鐵方麵的進步就超過了法國的任何地區。1830年之後,比利時的創新活動繼續前進,特別是橡膠工業的形成,直到1914年,比利時一直是世界工業化的領先國家。德國則是例外,在整個19世紀,除了最基層以外,民主建設鮮有成就,但創新活動卻在19世紀下半葉風生水起。這個事實使我們得出結論:如果有民主製度,德國人可能做得更好,而大多數先進國家的社會結構則使它們必須依靠民主製度支持創新。不管怎樣,我們能得到的合理推論並不是現代民主製度帶來了現代經濟,或者現代經濟確立了現代民主製度,而是它們都源自同樣的價值觀和信仰、源自同樣的文化。

經濟文化:差異和改變

什麼是現代經濟?從以上視角來看,現代經濟的特性是給商業創意的構思、開發和推廣提供回報,包括物質回報和精神體驗,從而鼓勵人們對資源的利用進行創新探索。從本章的角度來看,任何社會的經濟都在一定的製度和文化背景中運轉,這種文化是社會傳承的生活態度和信仰。當然,不是所有的社會成員都繼承了同樣的文化,文化也不包括國家的經濟政策或任何道德哲學的內容。因此我們可以認為,一個經濟體包含了經濟製度、經濟文化或其他方麵的文化。經濟文化是對產業和經濟事務的態度和信仰,某種類型的經濟要正常運轉,必須有某種作為支撐的文化。不過,並不是所有行為都屬於“文化”,很多行為可能是結果而非原因。

在曆史學家們(多數是20世紀的學者)試圖解釋現代經濟在19世紀的起飛和繁盛前,18世紀的某些傑出人士就開始思考引人注目的商業經濟在16世紀和17世紀崛起的原因。亞當·斯密解釋了對英國商業的崛起:侵略性、掠奪性的政府被終結,促進了“貨車和交易”的興起,商人們不斷地追求更好的價格。人們因財富所有權而產生了更強烈的安全感,培養起了節儉儲蓄的習慣。同時,隨著財富的積累,貿易規模也在增大。於是在商業時代,物質主義流行起來。不過斯密看到的對物質財富的需求是普遍和長期現象,並不是商業時代或英國特有的,因此它並不是促進發展的原始動力。他在《國富論》中寫道:“推動我們儲蓄的是改善處境的願望,這種願望與生俱來,在我們進入墳墓前從不離開。”馬克思當然也認為對商品和財富的“拜物教”並不是商業經濟興起的原因,他說過這隻是一種結果。商業經濟也展現出其他一些行為特征:保持誠實、尊重法律、兌現承諾、交換好處,以及其他所有與信任有關的商業道德等。然而大衛·休謨和亞當·斯密都不認為這種資產階級的可貴品質是商業經濟發展背後的動力。休謨在1740年的《人性論》中提出,這些商業行為準則源自人們的利益,包括聲譽給予他們的利益。此觀點對如今的經濟學家們來說應該並不陌生。斯密在1763年的《法學講稿》中說,商譽對商人們的好處是其帶來的利潤,而不是自豪感;在1776年的《國富論》中,他則把商業道德視為商業經濟發展的結果,而非先決條件。

我們的關注點是現代經濟的起源,而非商業經濟。這裏的核心觀點是,即使如韋伯所說,努力、儲蓄和財富的增加是文化轉變(崇尚勤奮、節儉和資產階級身份)的結果,我們也很難理解這一文化轉變如何激發現代經濟在19世紀取得空前的成就,因為增加工作時間、提高儲蓄率以及尊重法律和契約都是在17世紀和18世紀早期就已經出現並被斯密和休謨觀察到的現象。如果新興現代經濟國家的工作時長和儲蓄率達到了更高的水平,那我們有理由認為這是由快速的經濟增長和較大的投資需求引起的,是現代經濟活力得以充分發揮的結果。但目前我們最多可以認為資產階級道德是現代經濟發展的必要或者支持條件,與它們對之前的商業經濟發揮的支持作用一樣。

不過,還有另外一些重要的文化變遷可被視為現代經濟出現的原因。很明顯,西方國家(其中有些國家更突出)最後形成了一種社會風氣或者精神,其中各種精神要素結合起來,最終為現代經濟特有的經濟活力提供了原動力。這種社會風氣的形成是人文主義精神的一部分,而人文主義的範疇更寬泛。當這種風氣被某個國家、地區和城市的足夠數量的民眾接受後,就促進了現代經濟的誕生。很自然,這種新思潮或新文化的很多元素在數世紀前就已經出現,其他一些要素則產生得晚一些。這種社會風氣可恰如其分地命名為“現代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