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院校通過與保險公司訂立實習責任保險合同,繳納一定比例的保險費,將其麵臨的責任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則在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內承擔補償或給付責任,這是職業院校在目前情況下轉移風險的最佳渠道。
四、推動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建議
(一)發揮當地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的主導作用,積極推動實習責任保險工作
1. 加強保險公眾教育,確實保護職業院校、學生和提供實習場所對應企事業單位的利益。與保險業快速發展相比,目前社會公眾對保險基本知識的了解明顯滯後。同時,隨著保險產品的日趨多樣化和複雜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眾理解保險、使用保險和風險識別的難度;此外,保險知識宣傳普及的載體單一,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現代媒介宣傳保險較少,在一定程度上製約保險知識的宣傳與普及。除保險監管部門及保險行業自身外,還應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的主導作用,建立全方位、多緯度的宣傳渠道,最大程度地滿足社會公眾對保險知識的了解與掌握。
2. 加強政策扶持。基於實習責任保險發展的公益性、社會管理性,建議地方政府把實習責任保險納入為民辦實事的“民生工程”,通過建立適當的保費補貼機製,調動職業院校參與實習責任保險的積極性。
3. 建議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牽頭,建立職業院校實習責任保險糾紛協調解決機製。通過權威調解,對事故責任和賠償金額等快速達成一致,快速妥善解決問題,達到各方均滿意的結果,從而促進和諧校園建設步伐。
(二)保險行業須積極推進實習責任保險
1. 保險監管部門應積極引導保險公司,大力拓展實習責任保險。根據《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和《廣西“十二五”金融業發展規劃》,要“積極發展責任保險”、“充分發揮保險多重功能,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需求”。
2. 保險公司應積極主動參與實習責任保險。一方麵,要研發適合職業院校的實習責任保險產品。根據《職業教育法》、《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和《勞動法》,學生在企事業單位頂崗實習期間麵臨的人身傷害風險,其法律責任主要由職業院校承擔。因此,如何將職業院校對學生人身安全與照顧管理的責任、工傷責任納入保障範圍,在充分滿足法律要求的同時,規避職業院校管理風險,成為保險公司首先要思考的主要問題之一;另一方麵,保險產品應能全麵轉嫁實習學生的風險。實習學生麵臨的主要風險:(1)在實習企事業單位期間可能造成的人身傷害;(2)實習學生由於過錯或疏忽導致第三者的責任風險。保險產品應充分考慮上述風險因素,即避免職業院校在與提供實習場所的企事業單位之間的責任界定上經常發生糾紛,也能夠最大限度地提高賠償效率、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投保程序應操作簡便。在設計實習責任保險產品時建議采取不同的責任限額檔次,如5萬、10萬、20萬、30萬、40萬、50萬等,每一責任限額規定固定的收費標準。此外,保險公司應加強售後服務工作,通過建立“公開、及時、透明、到人”的理賠工作機製,確實提高理賠服務質量。
(三)幫助職業院校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後全過程風險管理機製
一方麵,通過對提供實習場所的企事業單位的風險評估、風險谘詢等,向職業院校提出風險隱患的改進建議,提高職業院校自身對實習風險管理水平;另一方麵,根據承保經驗,針對學生實習的崗位類別,適時有針對性地舉辦風險講座,對學生進行定崗實習前的安全教育,幫助學生提高風險自我防範能力;同時,在實習期間定期開展風險跟蹤監控,考察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出具整改情況報告,監控實習生在實習單位的情況等;此外,一旦發生涉及學生的人身傷害事件,保險公司應通過醫療救治綠色通道,對於發生保險事故需要繳納的住院押金、急救費用等提供保證,使學生在第一時間內得到救助,及時履行賠償義務,最大限度地解除職業院校、家長的後顧之憂,確實發揮保險社會管理功能。
(四)建立保險信息披露機製
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協會及保險公司均須定期向社會公眾披露相關信息,不斷提高保險經營和表現監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險公司應提供承保與理賠信息客戶自主查詢平台,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應進一步提高簡化理賠程序,不斷提高理賠效率,縮短理賠周期,確實解決“理賠難”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