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理性分析
民生金融
作者:方悅
【摘要】自我國加入WTO以來,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得到了進一步的開放,隨著國家統一以及聯合監管趨勢的加強,促使我國的外資銀行的監管麵臨著新的局勢。現行的外資銀行監管體製以及監管機構存在較大的缺陷,從而製約了監督的有效性以及監管效率。本文將主要圍繞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理性分析展開論述。
【關鍵詞】外資銀行 監管 問題與措施
外資銀行目前已經發展成為我國的一股重要的經濟力量。外資銀行的湧入促使我國的競爭性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提高了我國銀行的管理水平,但是外資銀行的湧入也給我國帶來了一定的負麵影響。因此,需要加強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下麵將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存在的問題與措施進行詳細地闡述。
一、我國外資銀行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外資銀行法律監管體係不健全
目前,我國關於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過於簡單,缺乏一些配套的補充規定以及檢查手段,從而導致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強。由於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各個地方的銀行監管機構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具體事務以及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在辦理事務時需要層層請示,浪費了大量的時間,耽誤了事情。同時,法律的不完善引發了很多問題,有的外資金融機構經常利用法律的漏洞非法獲取利潤。有的外資銀行經常利用高利率向其總行借款。然後在中國以低利率吸收存款彙往總行,再向國外轉移利潤,並且逃避了我國的稅收管理。這種做法對我國產生了嚴重的損失,在我國巨大的儲蓄存款與巨額存貸差並存的條件下,我國麵臨著巨大的利潤損失。
(二)對外資銀行的跨國監管不力,信息披露不充分
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與其總行有著密切的關係,我國的監管部門注重對國內的外資銀行進行監管,忽視了我國與外資銀行母國進行合作。一旦外資銀行在母國發生了經營風險,則很容易對國內的外資銀行產生不利影響,也為我國的金融體係帶來不穩定因素。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夠提高市場的約束效用。巴塞爾新協議將信息披露作為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內在要求,其代表著國際金融業的進行監管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監管機構還沒有建立既體現巴塞爾新協議要求同時也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信息披露製度。如果信息披露不充分,則會導致客戶和銀行信息的不對稱,為我國金融體係的發展埋下了安全隱患。
(三)日益頻繁的金融創新,給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難度
隨著外資銀行湧入我國金融市場,極大地衝擊了我國傳統的經營觀念,同時也造成金融創新與管製的矛盾。過度的管製會降低金融業的活力,但是金融創新存在一定的風險。站在微觀的角度上進行分析,當推出新的金融產品時,由於金融市場接受新產品的時間較短,商業銀行以及企業均缺乏控製能力以及曆史數據評價,尤其是某些衍生工具的交易存在較大的安全隱含,國際上由於衍生交易導致金融機構破產的事件經常發生。比如,由於美國次貸危機而破產的雷曼兄弟公司。站在宏觀的角度上分析,大量的金融創新活動促使監管部門很難獲取準確的統計信息以及銀行報表數據,也對貨幣政策的實施以及金融體係的穩定性產生了不利影響。國外的一些金融創新活動主要是為了逃避金融管製,這些都增加了金融體係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