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理性分析(2 / 2)

二、加強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措施

(一)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立法

應該不斷完善我國外資銀行的《管理條例》以及《實施細則》,提高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針對外資銀行監管中出現的問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外資銀行的監管工作有法可依。對於較長時期而言,需要統一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外資監管的單向立法以及商業銀行法,促使外資銀行監管的單向立法能夠在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商業銀行中得到充分體現,促使各項立法相互協調。並且應該遵循國際慣例,將我國的《管理條例》上升為《外資銀行法》或者《國際銀行法》,從而提高其權威性以及穩定性。與外資銀行監管相關的法律結構發生了一些變化: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框架下,外資銀行將在五年的過渡期後完全享受國民待遇,在特定的條件下會給外資銀行給予一定的限製,同時也會使其與國內銀行的監管趨同。換言之,外資銀行不再是一個特殊的群體,而是我國銀行業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中資銀行具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另外,對於監管法規方麵,需要補充風險評估製度、分級監管製度以及信息披露製度等內容,促使我國的外資銀行監管法律更加完善、可操作性更高。

(二)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

金融監管的專業性非常強,尤其自我國銀行業全麵開放以來,外資銀行的實力非常雄厚,業務和產品創新不斷,從而增加了銀行監管的工作難度。在加強銀行監管人才培訓,提高銀行監管水平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需要不斷完善外資銀行監管隊伍的持續培訓機製,加強與國內商業銀行、境外監管當局以及國際金融組織的合作。第二,需要建立完善的監管人才引入機製。監管部門在招聘監管人員時,不能局限於應屆畢業生,還需要從被監管機構以及社會監管機構,或者從境外積極引進高素質人才。第三,需要建立有效地監管人才激勵機製。我國的監管當局需要將監管者的薪水酬勞與經驗積累掛鉤,做到賞罰分明,吸收優秀的監管人才,促使監管人才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得到充分發揮。第四,需要製定完善的人才管理製度,加強對人才行為的規範管理,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和辦事效率。

三、小結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外資銀行法律監管體係不健全,對外資銀行的跨國監管不力,信息披露不充分,日益頻繁的金融創新,給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難度,因此,需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立法,完善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體製,從而不斷提高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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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方悅(1982-),男,吉林長春人,吉林工商學院講師,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