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將因果關係區分為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判斷,說明了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合理性,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則對損害賠償的範圍確定具有重要意義。在過錯責任中,在過錯程度相當或難以確定過錯程度的情況下,無法依據過錯度決定行為人的責任範圍,則可以依據因果關係程度決定責任比例,責任的大小取決於原因力的強弱,原因力和過錯程度都相同時,由當事人平均分擔責任。在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中,因果關係是確定責任範圍的直接依據。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缺少因果關係認定是導致學校責任擴大化的重要原因,甚至出現了部分明顯加重學校責任的判決,都與不進行因果關係認定有關。
2.限製責任的成立
要確定責任,就要明確引起損害發生的真正原因。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或物與損害後果沒有因果關係,該行為人就不應為該後果負責,因果關係可以排除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係的行為人的責任。實習損害事故中,學校的行為往往不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唯一條件,甚至與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具有因果關係。但法院往往以未盡教育、管理、監督職責為由,強製學校承擔部分責任,這是違背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原則的。
三、實習損害事故中因果關係的判斷
因果關係本身是客觀的,但是這種客觀現象需要主觀加以認識,因果關係的認定實際上也就成為一個主觀判斷過程,不同的判斷方法則會導致結果的分歧。鑒於實習事故形成原因的複雜性,如何判斷學校未盡教育、管理職責與實習生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是一個困擾法官和學者的複雜問題,更讓學校無所是從。理論上存在多種學說:相當因果關係說、規範目的說、原因說、條件說等,司法實踐中,學說適用的混亂造成了法律適用上的混亂。不論各種因果關係理論的優劣性,都應是為歸責目的服務的,能夠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的指導。英美侵權行為法對於因果關係的認識采取了一種“兩分模式”,即將因果關係分為“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對於我們在實踐中把握因果關係很有參考價值。依據兩分法的思路分析因果關係,“第一步:被告的行為或者應由其負責的事件是否在事實上屬於造成損害發生的原因?第二步:造成損害發生的原因是否是應負法律責任的原因?”
1.事實層麵的因果關係判斷
即考察學校行為是否是損害的充分原因,學校的行為對於損害的發生是否是必不可少的。在判斷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時有兩種可操作的方法:一是剔除法。將學校的行為從損害發生的整個事件進行過程中完全排除,其他條件不變。如果排除之後,損害結果仍然發生,則學校的行為就不是損害發生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反之,學校的行為就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二是代替法。就是以合法行為代替違法行為,檢驗學校行為是否是損害發生的原因。假設在事故發展過程中,學校實施了某種合法行為如果仍然發生損害事故,那麼學校的行為與損害事故之間就沒有因果關係。如果學校實施的積極的作為,一般采用剔除法,但實踐中,實習損害事故高職院校一般是不作為,剔除法無法適用,應以代替法作為判斷因果關係的方法。即在學校盡到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情況下,實習損害事故仍然發生,則學校未盡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的行為就不是原因。依此判斷,前述案例1中某職業技術學院的行為很難與損害結果形成因果關係。
采用上述方法分析因果關係的難點在於,排除學校行為或以合法行為代替違法行為後,如何判斷損害結果是否會發生。往往需要結合社會一般觀念,采用經驗法則進行判斷。即從一個處於學校地位的理性“最具洞察力的人”憑其全部經驗便能預見的結果。 以法律法規所確定的高職院校的義務為標準,一個理性謹慎的高職院校依據其對有關事實的了解程度和判斷能力,其行為在一般情形下,是否會發生與損害同樣的結果。當然我們考察學校行為是否是損害的充分原因,並不是要求百分之百的確定,也往往是一種高度蓋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