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實習損害事故中高職院校責任探析(1 / 3)

實習損害事故中高職院校責任探析

公共管理

作者:李保民

摘要:由於學生實習事故尚缺乏明確的立法,實踐中,高職院校經常被以存在過錯為由,判決承擔部分責任。因果關係認定在責任成立和排除責任的作用應得到應有的重視。實習損害事故中的因果判斷應從事實和法律兩個層麵進行分析,並合理分配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確立因果關係推定歸責。

關鍵詞:因果關係 責任 實習損害

當前,在學生實習法律不健全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形成的慣例是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賠償處理,即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綜合考量高職院校、實習單位和學生在實習損害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來判決各方的責任範圍和責任分擔比例。一般會認定高職院校存在管理失職等因素,判決學校承擔部分責任。但過錯不是侵權責任的唯一構成要件,因果關係認定在侵權責任認定中是必不可少的環節。但大多數的司法判決並沒有進行因果關係的論證,影響了判決的說服力和權威性。在實習事故領域的因果關係研究相對缺乏,甚至有因果關係向過失轉化的傾向。導致了大量貌似合理,卻違背法理的判決。

一、當前實習損害事故中高職院校歸責的現狀

案例1:實習生致人損害,如何承擔責任?某職業技術學院女生梅玥在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試用期間,駕駛汽車將人撞死。南京秦淮法院經審理認為,“……梅玥尚未畢業,具有學生身份,學院仍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但無論從工作環境、管控的距離遠近和現實可能性等方麵考察,技術學院都是無法與汽車公司相比的。因此,法院認定技術學院在該起事故中過錯較小,在損害後果中所占的原因力較弱,酌定其承擔10%的責任。”

案例2:今年20歲的小朱是某職校學生,去年8月,根據學校的安排,他到新北區某廠實習。工人用行車吊運模具,小朱幫忙去扶。模具在往下放的過程中突然落下,重達數噸的模具壓上了他的右手。經過治療,手還是落下了殘疾。在新北區法官主持下,案件作了調解:企業賠償6000元,學校賠償3000元。

上述兩個案例,與高職院校都沒有實質的聯係,但都承擔了部分民事責任,甚至在第二個調解結案的案例中學院還主動認可承擔責任,隻是對數額有爭議。其實這兩個案例不是眾多實習損害事故的個案,絕大多數高職院校都承擔了數額、比例不等的責任。受身份歸屬等思維定勢和觀念的影響,普通民眾普遍認為,隻要大學生在讀期間人身受到傷害,高校就應該承擔責任,進行賠償。實踐中,在學生實習過程中受到傷害或致害他人,學生和實習單位首先想到的也是高校。即使依據法律高校無責的情況下,高校也迫於家長和實習單位的壓力,或基於自身聲譽的考慮,即便明知自身無責,也給予了賠償或補償。此種現實,嚴重影響了高職院校工學結合培養模式的改革和高職院校的良性發展,也影響了大學生法律意識、責任意識的形成。

二、因果關係在實習損害事故責任認定中的作用

在實習損害事故中,高職院校直接侵權的很少,其所謂致害行為通常表現為不作為,學校行為與致害事實之間往往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共同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這些中介因素的介入使得學校行為或不作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複雜化,而學校行為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是確定學校責任或適用法律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因果關係是確定責任的主要要件,因而因果關係的認定就成為必要。因果關係不僅具有確定學校責任和責任範圍的功能,而且還具有限製責任成立的作用。

1.確定責任的成立及責任範圍

因果關係即損害結果與造成損害的原因之間的關聯性,它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責任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和必要條件。尤其在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的確定就更為重要。如果缺少因果關係的判斷,就難以確定出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