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食品QS認證概述3(2 / 3)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2010年4月7日,質檢總局發布總局令第129號《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於2010年3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必須遵守本辦法。該辦法還規定了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程序、證書與標識、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同時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在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食品生產許可的規章、規範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三)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製度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全社會對食品質量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家質檢總局依據國務院的要求和有關領導同誌的指示精神,本著對百姓健康高度負責的原則,逐步建立起了食品生產許可製度。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製度的必要性概括如下:

1.是國務院的有關要求

⑴2002年,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保留的生產許可證目錄共86類,其中包括加工食品。

⑵1998年2月12日,國家經貿委、國務院法製局、國家技術監督局等8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酒類產品違法行為的通知》,規定對白酒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

⑶《國務院關於加強新階段“菜籃子”工作的通知》(國發[2002]15號)(2002年8月3日)明確規定:“從企業保證‘菜籃子’產品質量衛生安全的必備條件抓起,采取生產許可、出廠強製檢驗等監管措施,在加工源頭確保不合格產品不出廠銷售。”

⑷《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2004年9月1日)明確要求:“大力整頓食品生產加工業,切實提高食品工業水平。按照食品專項整治確定的重點食品,嚴厲查處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行為,不具備生產條件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嚴格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製度,嚴格審查企業條件,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嚴格產品出廠檢驗”。

⑸《關於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4]35號)(2004年12月14日)明確規定:“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要嚴格實行生產許可、強製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製度” 。

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食品藥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國辦發[2003]65號)(2003年7月16日)明確規定:“加強對食品加工環節的監管,采取生產許可、出廠強製檢驗等措施,強化食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

⑺2003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公安、農業、商務、衛生、工商、海關和質檢總局8部委下發的《關於印發“食品藥品放心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出了具體要求:質檢總局全麵推進加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製度,認真開展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強製檢驗和計量監督等工作。圍繞原材料進廠把關、生產設備、工藝流程、產品標準、檢驗設備與能力、環境條件、儲運、包裝等方麵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