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製度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製度定義
食品生產許可證製度是工業產品許可證製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為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由國家主管食品生產領域質量監督工作的行政部門製定並實施的一項旨在控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條件的監控製度。該製度規定: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食品的生產。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食品,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銷售無證食品。
(二)我國食品企業生產許可市場準入製度的起源與現狀
2003年7月18日,質檢總局發布總局令第52號《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經2003年6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施行,這是我國首次頒布的對企業實施市場準入的製度。該辦法第四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含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製度的要求,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並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該辦法還規定了食品生產企業的必備條件、食品生產許可、食品質量安全檢驗、食品質量安全(QS)標誌、食品質量安全監督和審核辦法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
2004年開始對大米等5類食品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進行查處。“老五類”食品包括小麥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醬油、食醋。
2005年7月1日開始對肉製品等10類食品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企業進行查處。“十大類”食品包括肉製品、乳製品、飲料、糖和味精、方便麵、餅幹、罐頭、冷凍食品、速凍米麵食品、膨化食品。
2005年9月1日,質檢總局發布總局令第79號,《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經2005年8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7月18日頒布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該細則第五條規定: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製度。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並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該細則完善了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與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以及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麵的規定。
2007年1月1日開始對糖果製品等13類食品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企業進行查處。“十三類”食品包括糖果製品(含巧克力)、茶葉、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黃酒、醬醃菜、蜜餞、炒貨製品、蛋製品、可可製品、焙炒咖啡、水產加工品、澱粉及澱粉製品。
至此,國家對28大類525種食品全部實施市場準入。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安排,從2008年1月1日起,被列入第一批實施市場準入製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目錄中的39種產品,須獲得生產許可證並標注“QS”標誌方可上市銷售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