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1 / 3)

○衰分(以禦貴賤稟稅)

衰分

〔衰分,差也。〕

術曰:各置列衰;

〔列衰,相與率也。重疊,則可約。〕

副並為法,以所分乘未並者,各自為實。實如法而一。

〔法集而衰別。數,本一也。今以所分乘上別,以下集除之,一乘一除,適足相消,故所分猶存,且各應率而別也。於今有術,列衰各為所求率,副並為所有率,所分為所有數。又以經分言之,假令甲家三人,乙家二人,丙家一人,並六人,共分十二,為人得二也。欲複作逐家者,則當列置人數,以一人所得乘之。今此術先乘而後除也。〕

不滿法者,以法命之。

今有大夫、不更、簪嫋、上造、公士,凡五人,共獵得五鹿。欲以爵次分之,問各得幾何?答曰:大夫得一鹿三分鹿之二;不更得一鹿三分鹿之一;簪嫋得一鹿;上造得三分鹿之二;公士得三分鹿之一。

術曰:列置爵數,各自為衰。

〔爵數者,謂大夫五,不更四,簪嫋三,上造二,公士一也。《墨子·號令篇》以爵級為賜,然則戰國之初有此名也。〕

副並為法。以五鹿乘未並者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鹿。

〔今有術,列衰各為所求率,副並為所有率,今有鹿數為所有數,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牛、馬、羊食人苗。苗主責之粟五鬥。羊主曰:“我羊食半馬。”馬主曰:“我馬食半牛。”今欲衰償之,問各出幾何?答曰:牛主出二鬥八升七分升之四;馬主出一鬥四升七分升之二;羊主出七升七分升之一。

術曰:置牛四、馬二、羊一,各自為列衰,副並為法。以五鬥乘未並者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鬥。

〔淳風等按:此術問意,羊食半馬,馬食半牛,是謂四羊當一牛,二羊當一馬。今術置羊一、馬二、牛四者,通其率以為列衰。〕

今有甲持錢五百六十,乙持錢三百五十,丙持錢一百八十,凡三人俱出關,關稅百錢。欲以錢數多少衰出之,問各幾何?答曰:甲出五十一錢一百九分錢之四十一;乙出三十二錢一百九分錢之一十二;丙出一十六錢一百九分錢之五十六。

術曰:各置錢數為列衰,副並為法。以百錢乘未並者,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錢。

〔淳風等按:此術甲、乙、丙持錢數以為列衰,副並為所有率,未並者各為所求率,百錢為所有數,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女子善織,日自倍,五日織五尺。問日織幾何?答曰:初日織一寸三十一分寸之十九;次日織三寸三十一分寸之七;次日織六寸三十一分寸之十四;次日織一尺二寸三十一分寸之二十八;次日織二尺五寸三十一分寸之二十五。

術曰:置一、二、四、八、十六為列衰,副並為法。以五尺乘未並者,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尺。

今有北鄉算八千七百五十八,西鄉算七千二百三十六,南鄉算八千三百五十六。凡三鄉發徭三百七十八人。欲以算數多少衰出之,問各幾何?答曰:北鄉遣一百三十五人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五分人之一萬一千六百三十七;西鄉遣一百一十二人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五分人之四千四;南鄉遣一百二十九人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五分人之八千七百九。

術曰:各置算數為列衰,

〔淳風等按:三鄉算數,約,可半者,為列衰。〕

副並為法。以所發徭人數乘未並者,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人。

〔按:此術,今有之義也。〕

今有稟粟,大夫、不更、簪嫋、上造、公士,凡五人,一十五鬥。今有大夫一人後來,亦當稟五鬥。倉無粟,欲以衰出之,問各幾何?答曰:大夫出一鬥四分鬥之一;不更出一鬥;簪嫋出四分鬥之三;上造出四分鬥之二;公士出四分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