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應征入伍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對嗎?等8則
小保信箱
對應征入伍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對嗎?
小 保:
黃某於2012年7月被某建安公司聘用,簽訂有3年期間的勞動合同。2012年年底,他積極響應國家號召,應征入伍服兵役。在應征入伍後不久,公司即以書麵形式通知黃某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理由是黃某已經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請問,職工應征入伍後,單位能否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鄭偉豐
鄭偉豐:
依法服兵役是每個適齡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職工應征入伍後,對用人單位來說,該職工是不能實際履行勞動義務,但他們在履行保衛祖國的光榮義務。為了保證他們沒有後顧之憂,國家對職工應征入伍後的勞動關係的處理作出了特殊規定。我國《兵役法》第56條規定: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允許複工、複職。《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1條規定: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複工複職。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應征入伍後與企業勞動關係的複函》(勞辦發[1997]50號)中指出:職工應征入伍後,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應當與其繼續保持勞動關係,但雙方可以變更原勞動合同中具體的權利與義務條款(主要是薪酬福利方麵的條款);在全麵實行勞動合同製度後,對應征入伍的職工,仍應執行上述規定。根據這些規定,黃某應征入伍後,在義務服兵役期間,原單位解除與他的勞動關係是錯誤的,應予以糾正。黃某在義務兵兩年期滿退出現役後,有權回到該建安公司繼續上班。
小 保
父親私自為兒子代班,發生傷殘能否享受工傷
待遇?
小 保:
我兒子係一家公司的搬運工。三個月前,我兒子工餘時間在外玩耍時,不慎被車撞成輕傷,根據醫囑必須休息一個星期。鑒於公司實行的是計件工資,且沒有正常上班還將被扣除全勤獎金,考慮到家裏經濟拮據,兒子丟失工資、獎金更是雪上加霜,加之搬運工作沒有多大技術含量,我遂未經公司許可,私自頂替兒子的崗位,與其他同事一起幹起了搬運。不料,不到兩個小時便不慎從樓梯摔下,不僅花費一萬餘元醫療費用,還落下10級傷殘。事後,我要求公司給予工傷待遇,但遭到拒絕,理由是我私自頂班且又不是公司員工,不屬於工傷。請問:我究竟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郭九清
郭九清:
雖對你的遭遇表示同情,但你的確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損傷或患職業病傷害。其中明確表明,除具備時間、地點、工作原因三大要素之外,構成工傷的主體還必須是“職工”,即傷亡者必須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認定,一是要看是否有書麵勞動合同;二是如果沒有書麵勞動合同,則必須看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很明顯,你與公司之間並沒有書麵勞動合同。那麼,彼此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呢?回答也應是否定的:一方麵,用工的前提在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曾經協商一致,勞動者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從事工作,而你根本沒有與公司協商,甚至公司根本不知道,更不用說“協商一致”;另一方麵,勞動關係因具有人身屬性而不能替代。你私自頂替兒子上班,隻能說你代替兒子為公司付出了勞動,但並不等於你已經取代兒子的員工身份,也不等於你兒子與公司的勞動關係暫時歸於消滅或暫停,更不等於你已與公司另行建立勞動關係。
值得一提的是,盡管你不能通過工傷途徑獲得賠償,但並不意味著你隻能完全自認倒黴。因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即鑒於你和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均無過錯,而公司也是你所提供勞務的受益者,故你可要求公司按照公平原則,依據民事法律給予適當補償。
小 保
勞動者拒絕冒險作業,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小 保:
權某是某物流公司小車駕駛員。由於運輸業務激增,公司的原有車輛不能滿足運輸需求,公司就從其他單位借來一批貨車,安排權某等人駕駛。權某發現讓他駕駛的貨車為拚裝車後,以上路不安全為由拒絕出車。之後,公司以權某不服從統一調度、拒絕正常勞動為由,解除了與權某的勞動合同。請問,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談大為
談大為:
該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32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拚裝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該法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拚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製報廢,並對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可見,公司要求權某駕駛拚裝車,違反了我國關於禁止拚裝車上路行駛的相關規定。權某對公司的指令不服從,拒絕駕駛拚裝車上路,這是依法行事,而不是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公司以此為由解除權某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權某有權要求公司糾正或者賠償。另外,假如權某接受公司的指令,駕駛該拚裝車輛上路行駛,一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不但權某本人要承擔刑事責任,有關領導的指令行為也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